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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迟志强“艳舞门”始末
作者:孙 磊
来源:《人民文摘》2008年第04期
迟志强?现在的年轻人大多没听说过这个名字,更不知道这个帅气的影视小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走红程度,绝不亚于如今人尽皆知“艳照门”主角陈冠希。
从演艺轨迹来看,迟志强和比他小二十多岁的陈冠希有着惊人的相似:年少成名,大红大紫,却在事业的高峰因个人的生活问题迅速坠落。
陈冠希因“艳照门”成千夫指尚可全身而退,而二十多年前的迟志强则为自己的年少轻狂付了两年半的牢狱光阴。
2008年2月26日,记者来到南京市档案馆,查阅了这份尘封已久的刑事档案。
当这份名为“84刑一字8182号档案”出现在记者面前时,牛皮纸外壳上“案由”一栏里的“流氓”二字显得格外醒目,时间一下子被定格在了上世纪80年代。
当红影视小生被“严打”
1983年9月,正值全国“严打”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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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的长春电影制片厂演员迟志强正在河北完县拍摄电影,这时的他还没有意识到席卷全国的“严打”风暴会和他有什么关系。
那个时候的迟志强是中国最红的男演员之一,“电影院每个月都有我的戏,《大众电影》上月月有我。”迟志强这样形容自己当时的走红程度。
人生之路却意外地拐弯了。
这一天,拍戏之余,迟志强正和同事在宾馆房间打牌,完县当地曾协助他们拍戏的派出所干警来敲门,平时和蔼客气的干警,此时完全换了一种态度。
“因为跟这个警察平时很熟悉的,我还开玩笑,咋了?谁得罪你了?他也不搭茬,只说,你出来一趟。我还没出门,就这么一探头:一走廊的公安局警察!齐刷刷的蓝制服红领章一大排!这是干什么?我脑子一下子闪现到南京。果然,干警告诉我,他们接到南京方面的电话:拘捕迟志强。”
“当天就把我投到完县看守所:一个小土房子,里面已经关了两个人,地上都是草,一个戴着手铐,另一个在地下坐着,到处都是臭烘烘的。我从那么高档的宾馆,一下子就被投到这里。他们俩一看见我很兴奋:迟志强!你不是迟志强吗?你怎么进来啦?!可以想到我当时多丢人。我再一问,这两个人:一个偷看女厕所,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一个,强行搂抱了一个女青年,叫猥亵,判了4年。”
和这样的人关在一起,迟志强有点窝心,但也有点恐慌。“他们还没跟女的发生实质性的关系就这样了,那我还不得死罪枪毙啊?”
几天后,南京来人了,几个持枪武警将迟志强押回了南京。
迟志强对南京并不陌生,几个月前,他刚刚在这里拍完电影《月到中秋》。
但在拍电影之余,他还做了一些事情,一些让他悔恨终身的事情。
他误入歧途
我们从发黄的档案卷宗中去寻找迟志强当年在南京的行踪。
当记者打开档案卷宗,赫然看到的就是一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共有8名被告人,年龄在22岁至29岁之间,迟志强位列第三,除他以外,其他7人均居住在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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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指出:“上述被告人因流氓一案,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公开审理。”
被告人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王某,27岁,捕前系江苏省级机关某车队驾驶员,他是这起流氓团伙案的主犯,也是迟志强最终身陷囹圄的关键人物。
在判决书的文字表述中,迟志强的犯罪行为都是和王某联系在一起的。
迟志强事后回忆说:“我在南京拍电影的过程当中,认识了一些‘铁哥们’、‘铁姐们’,在我的业余时间,我就跟他们在一起玩。但是后来的发展,就出问题了。”
有一次,迟志强的几个朋友从外地来南京演出,演出结束要走的时候找迟志强帮忙弄几辆车送一送。“他们人多,有去机场的,有去车站的。那时候没私车,我上哪给他们整车去啊?可是我这人又热情,重朋友,就一口答应了。”迟志强于是找到王某,但是一辆车肯定不够,于是王某介绍他认识了一个南京军区的朋友。
“是一个比我大10岁的老大姐,据说是部队领导的女儿,营职军医,大高个。”迟志强回忆说。老大姐很爽快,帮他落实了一辆红旗轿车,一辆上海轿车,两辆面包车,气气派派地把人送走了。我特别感谢老大姐,要请她吃饭,老大姐也很豪爽,说认识你迟志强,很荣幸!大姐请你!拉着我和司机到她家吃饭,我们3个人,喝了一整瓶洋河大曲。我是个特别不能喝酒的人,但是逞强,也是为了表达谢意,这就喝多了。老大姐是离过婚的人,家里就她一个,看我喝得也实在是走不了,就不让走,非留我住她家。她把我扶到她的房间,我只记得司机朝我挤眉弄眼半天,他先走了。我也没多想,眯眯瞪瞪就睡着了。谁知道没多久,老大姐钻我被窝里了。”
就这样,迟志强得以进入到高干子弟的小圈子里。
“他们有一伙人经常在一起跳舞,都是一些高干子女。那时候的风气还不允许公开搞舞会,但他们经常跳,而且还是贴面舞,今天他家明天你家,到了就说:‘跳舞吧。’音乐一放,窗帘一拉,邓丽君的《甜蜜蜜》就飘了出来,就跳上了。
“后来我听说邻居的举报里把我们说得很难听,说我们一大堆男男女女拉着窗帘,乱搞男女关系、跳光屁股舞等等。但我发誓,我们只是跳跳贴面舞。
“还有一次,我们3个男青年一块儿,开着红旗轿车,到紫金山,一人带一个姑娘,都是跳舞时认识的舞伴,牵着手,抱上车,在红旗轿车里,一人腿上坐一个。不过是坐了一下大腿——这就是后来报纸渲染成的‘聚众淫乱’。”
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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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迟志强如何觉得委屈,但法律是无情的,更何况是处于“严打”高压政策下的特殊时期。
和他混在一起的哥们儿、姐们儿也都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作为流氓团伙案的主犯,王某被法院认定为“利用其驾驶的公用小轿车多次勾引妇女,恣意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已构成流氓罪”。
而迟志强和其他被告人也被认定为“各自采用不同手段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恶劣,均已构成流氓罪”。但法院认为迟志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给予轻判。
1984年5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迟志强等人进行了判决: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被告则分别被判刑一到五年不等。
迟志强因犯流氓罪获刑四年,刑期自1983年10月18日至1987年10月17日。
至此,他的明星路戛然而止。
(摘自《周末》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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