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发(作者:五月婷婷丁香六月)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宁政发[1986]2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1.28
【实施日期】1986.0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2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市档案局<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3日)废止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月28日 宁政发〔1986〕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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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是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
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
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
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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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把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列为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归档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纸质优良,图样清晰,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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