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九不准违规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03 15:18:41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3日发(作者:欣欣向荣近义词)

医疗机构九不准违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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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第五医院医疗

九不准违规处理条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安徽省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 设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遵循“有案必查、 查实必究”原则,特制订以下处理细则。

一、 不准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

科室向个人下达创收指标的, 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 批评,扣发科室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该科室、科室负责人 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 不准开单提成

1. 医务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 提成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收取2000 元以下现金或相应价值物品提成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 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 医务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 单提成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收取 2000元以上(含20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物品提成的,对当事 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 二年内不得评 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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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三、 不准违规收费

医务人员乱收费、多收费、私自收费的,责令将多收的费 用如数退还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全院通报批

评、扣发奖励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等不同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1. 医务人员直接接受捐赠资助用于发放科内职工福利或 擅自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

销人员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 2000元以下的,责令退 还相应钱款费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扣发当事人一个月 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 医务人员直接接受捐赠资助用于发放科内职工福利或 擅自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

销人员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2000元以上(含2000元)

的,责令退还相应钱款费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 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 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 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务人员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或泄露患者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 扣发一个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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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奖励性绩效, 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1. 医务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

关药品、耗材等用量信息提供方便的, 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

评,扣发当事人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 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医务人员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 品、耗材等用量信息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 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 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 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 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扣发 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 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 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 不准收受回扣

1. 医务人员收取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基建、

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 形式给予回扣2000

元以下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

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 医务人员收取2000元以上(含2000元)回扣的,给予 全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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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 二年内不得评 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医务人员参加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基建、 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 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 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1. 医务人员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 2000元以下现金、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的,责令退还违规所得。已经使 用的,按原市场价退还相应金额钱款, 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

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 医务人员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 2000元以上(含

2000元)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等价值贵重礼品的,责

令退还违规所得。已经使用的,按原市场价退还相应金额钱款, 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扣发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 二

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1.违反“九不准”当事人除给予上述组织处理外, 还可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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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违规情节、认识态度、改正表现等再分别给予调离工作岗位、 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理。

2. 当事人为支部、科室负责人且违反“九不准”规定情节 较重的,除给予上述组织处理外,还将按程序免去其负责人职务。 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同时给予其分管领导诫免谈话等处理。

3. 对于一人多条或多次违规违纪者除给予上述组织处理 外,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 从事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医务等管理工作的医 务人员发生违反“九不准”相应行为的,其处理参照本细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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