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发(作者:亦威猛)
药品检验分析的精密度要求
一、平行试验的要求-------《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1.熔点:平行测定3次;
2.吸收系数:平行试验2份;
3.酸值:平行试验2份;
4.含氟量:平行试验2份;
5.含氮量:平行试验2份;
6.干燥失重:失重为1%以上者平行试验2份;
7.水份(费休氏法):平行试验3份;
8.浸出物:平行试验2份;
9.含量测定:平行试验2份。含量测定必须平行测定两份,平行试验结果应在允许相对偏差限度之内,以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若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不能取其平均值,应重新测定。
二、含量测定的精密度要求
测定方法
容量法
氮测定法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薄层色谱扫描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相对平均偏差
≤2%
≤3%
对照品比较法2%;比色法≤3%
≤5%
≤2%;蒸发光散射检测≤5%
≤2%
三、其它精密度要求
1、干燥失重 最大允许相对平均偏差不超过2%;
2、水份(费休氏法) 最大允许相对平均偏差不超过1%;
3、中药材测定水分,以连续两次称重的差异不超过5mg为烘干终点;西药测定水分,以连续两次称重的差异不超过0.3mg为烘干终点。
4、滴定液标定和复标最大允许相对偏差分别不得超过0.1%;标定和复标者之间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过0.15%。
合肥合源药业有限公司
质量部
2010年7月1日
相对偏差限度汇总
药品检验工作中常采取双份或多份平行检测的方法来控制检测质量,通过计算精密度来判断结果。下面我把一些方法的精密度要求汇总一下供同行参考:
1、仪器分析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2%;
2、容量分析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0.3%;
3、重量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0.5%;
4、滴定液标定和复标最大允许相对偏差分别不得超过0.1%;标定和复标者之间的相对偏差不得过0.15%;
5、干燥失重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超过2%;
6、氮测定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1%;
7、氧瓶燃烧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0.5%;
8、提取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不得超过3%;
9、恒重前后两次称重不超过0.3mg;
10、中药材测定水分,以连续两次称重的差异不超过5mg为烘干终点;西药测定水分,以连续两次称重的差异不超过0.3mg为烘干终点。
一、 准确度
1、 绝对误差=测量结果—已知真实值
2、 相对误差=绝对误差 /真实值×100%
相对误差愈小,表示准确度愈高
二、 精密度(RSD)
用来衡量分析结果好坏的程度,就是在同一实验中,每次测定结果和它们的平均值符合的程度,通常用偏差来表示。
偏差:绝对偏差=测得值—平均值
相对偏差=绝对偏差/平均值×100% 6
均差=将各次绝对偏差平均得平均偏差
平均相对偏差=均差/平均值×100%
平均相对偏差就是用来表示测定结果的精密度的要求:(标准液≦0.2% 原料药品≦0.3 % 一般制剂≦0.5% ,比色分析为1-2%)
1.含量测定必须平行测定两份,平行试验结果应在允许相对偏差限度之内.以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若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不能取其平均值,应重新测定.
相对偏差= *100%
2.误差限度:
容量分析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0.3%;
重量分析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0.5%;
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2.0%,其余仪器分析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3.0%;
滴定液最大允许相对偏差≤0.1%;
关于平行样品的相对偏差问题!!
1.含量测定必须平行测定两份,平行试验结果应在允许相对偏差限度之内.以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若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不能取其平均值,应重新测定.
相对偏差的计算公式?
a:相对偏差是用两者之差除以两者之和乘以百分之百,
b:用两者之差除以两者的平均值乘以百分之百,
C:用两者中较大的减去两者平均值再除以两者平均值,大家来说说那种算法是正确的。
2.误差限度:
容量分析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0.3%;
重量分析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0.5%;
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2.0%,其余仪器分析法最大允许相对偏差≤3.0%;
滴定液最大允许相对偏差≤0.1%;
有没有战友注意过,有没有权威的要求。各位都是怎么样处理这些数据的?
1.高效液相色谱法
含量测定的对照溶液和样品供试溶液每份至少注样2次,由全部注样结果(n≥4)求得平均值,相对标准偏差(RSD)一般应不大于1.5%.
2.非水滴定法
(1)原料药用高氯酸滴定液直接滴定者,相对偏差不得过0.2%;用碱滴定液直接滴定者,相对偏差不得过0.3%。
(2)制剂需提取或蒸干后用高氯酸滴定液滴定者,相对偏差不得过0.5%,若提取洗涤等操作步骤繁复者,相对偏差不得过1.0%。
3.紫外分光光度法
计算分光光度法 称量应按药典规定要求。配制测定溶液时稀释转移次数应尽可能少,转移稀释时所取容
积一般应不少于5ml。含量测定供试品应称取2份,如为对照品比较法,对照品也一般应称取2份。吸收系数检查也应称取供试品2份,平行操作,每份结果对平均值的偏差应在±0.5%以内。
本文发布于:2024-03-03 09:22: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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