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发(作者:埃默里)
平行检测
1.引言
平行检测是监理质量控制的重要方法之一,在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中均明确地规定了下来。但是,由于对平行检测的目的与效力的认识不同,不同项目所具备的平行检测的条件不同,以及对平行检测所需费用的负担方式不同,致使在平行检测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平行检测的顺利实施和效果,有时甚至带来负面影响。例如,不同项目对平行检测实施的优劣层次差别较大,长此以往,会失去其严肃性,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都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再如,由于不少项目在实施平行检测时存在“条件”不可为而“勉强”为之的情形,平行检测工作不规范,加大了相关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风险。本文针对平行检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从分析平行检测的目的与效力出发,探讨提出平行检测实施的改进建议。
2.平行检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 平行检测业务的委托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下文简称《监理规范》)6.2.11第3款规定:“平行检测工作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几乎没有能力自己设立符合资质有求的试验室,只能通过委托方式进行平行检测(除个别大型工程由项目法人自建实验室外)。但是,由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的不同,以及受项目所在地域的限制,在平行检测实施中常遇到的问题有:有些项目所在地具备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单位很少,监理单位无法委托独立的检测单位进行平行检测;有些项目所在地甚至没有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可供委托;有些项目所在地的检测单位业务繁忙,再加上所监理的项目规模小,相应的平行检测业务量太小而没有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愿意承担。在此情况下,有些监理单位采取长距离外送检测,不仅由于检测时间长有时影响施工进度,而且,长距离送样很难保证检测质量;有些监理单位则将平行检测业务委托给承担承包人自检业务的同一检测单位,失去或大大减小了平行检测的作用。
2.2平行检测的经费问题
目前,在平行检测实施中存在着对平行检测的要求不断增加但所需经费始终无法保证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尽管《监理规范》中对平行检测只规定了混凝土试样不少于承包人自检数量的3%,土方试样不少于承包人自检数量的5%。但是,由于水利工程规模庞大,结构复杂,以及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需要进行的平行检测数量相当可观。而且,有些发包人从加强监理质量控制的初衷出发,大幅度地提高了平行检测的数量要求;但另一方面,虽然《监理规范》中规定平行检测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但是,在现实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发包人利用监理招标时所处的主导地位优势,通过不同的方式,将平行检测费的负担与风险转移给监理单位,经常造成监理单位的成本大幅度增加,无法维持正常经费支出,或很大程度上未能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平行检测。
2.3平行检测的指标范围、类别等的界定和相应比例的确定问题
“工程质量检测”的含义十分广泛,从方法上讲,包括: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从被检测实体对象来说,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工序、工程实体(包括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等)等;从检测手段上讲,既包括无损检测,也包括破坏性检测;从检测方式和条件上讲,既包括专业试验室的检测,也包括工程现场的原形检测;从检测所需专业资质角度,既包括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也应包括不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的现场常规检测;从检测所需技术手段与条件角度,既包括常规检测,也包括专门性特殊检测。在目前平行检测实践中,由于没有从平行检测角度对工程质量检测给出明确的指标范围与类别的界定,使得平行检测的方式、指标范围和比例等的确定缺乏明确、科学的依据(如哪些检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
行?哪些可由现场监理人员完成?哪些不需或不能进行平行检测而应当采取全过程跟踪检测?各种不同类别的检测比例如何合理确定),同时,也增加了对平行检测监督管理和责任界定的随意性。
2.4平行检测结果对承包人检测结果的核验效力问题
《监理规范》规定:“平行检测是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由于《监理规范》中未进一步给出监理人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不一致时的处理方法与原则,目前,对这种情况下的抽样检测结论认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在有些项目中,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按照监理人平行检测的结果否定承包人的自检结果,认为若监理人平行检测的结果不合格,即使承包人自检合格,也应判定被验对象质量不合格。显然,这一结论缺乏科学根据,也难以使承包人接受。
3.对平行检测的目的与核验效力分析
3.1 对平行检测概念理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上述平行检测实施中的问题固然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是,要使这些问题得以解决或改善,首要任务之一,需要在认识上明确平行检测的目的和作用。目前,对平行检测这一概念认识的主要差异有:
(1)其定义中所述的“核验”是对承包人检测试验结果的正确性核验,还是对承包人在试验结果基础上对被验对象合格性判定的核验?
(2)两者检测结果的差异说明了什么?监理人如何根据这种差异进行分析判断,指导质量控制工作?
3.2 对平行检测概念的认识及其分析
针对上述有关平行检测概念理解方面的差异,本文的认识及其分析如下。
3.2.1 核验对象问题分析
应当明确,用一种检测结果去核验另一种检测结果,其前提是两者应具有基本的可对比性。现分析如下:
(1)工程质量检测系统是由取样、样品养护(或保护)、送样、试验、结果对比分析与计算等一系列工作环节,以及所需要的人员、仪表器具等技术手段、技术标准和工作环境条件等组成的。显然,就某一项检测试验本身而言,只要精心设计,规范实施,使平行检测试验与承包人自检试验具有好的一致性,是不难做到的,从而也就保证了两者试验结果具有很好的可对比性。因此,通过平行检测试验结果,可以对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进行核验。
(2)按照抽样检验理论,任何抽样检验的结果都可能存在错误。对同一被验对象,即使采用完全相同的抽样检验方案和技术手段,并由同一试验人员在完全相同的技术环境条件进行试验,一次抽样检验结果的合格,并不能保证另一次抽样检验的结果就是合格的。因为只要是采取随机抽样方式,一般来说,不会出现完全相同的抽样结果。因此,只要合同约定某工程质量的检测是通过抽样检测进行的,则依据平行检测的试验结果对被验对象作出的合格性判别与依据承包人自检试验结果对被验对象作出的合格性判别的可对比性很差。
一般来说,对同一检测方案,随着抽样容量的增加,抽样检测的错误率随之减小。按照《监理规范》规定,平行检测的数量比承包人自检的数量少得多(混凝土试样不少于承包人自检数量的3%,土方试样不少于承包人自检数量的5%),因此,在采用抽样检测的情况下,依据平行检测试验结果对被验对象进行合格性判别,其错误率更高,即置信度更低。因此,在判别被验对象质量的合格性时,简单地以监理人的检测结果直接推翻承包人的检测结果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在采用抽样检测情况下,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自检试验结果之间具有可对比性,但依据平行检测试验结果对被验对象作出的合格性判定与依据承包人自检试验结
果对被验对象作出的合格性判定之间不具有可对比性。因此,《监理规范》中规定的平行检测的核验对象是承包人自检试验结果,即可用平行检测结果核验承包人自检试验结果的正确性。
(3)由于受检测系统随机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即使两次完全相同的检测试验,其检测试验结果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针对监理人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自检试验结果之间的差异,应通过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判断。若属于随机因素引起的正常误差,则监理人可认为两者检测均正常,可用以判定被验对象的质量合格性;若属于检测系统原因造成的异常偏差,则监理人应进一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3.2.2 平行检测的作用
根据上文对平行检测概念的分析,就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来说,承包人的检测是判别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基本依据,监理人平行检测的基本作用是对承包人检测系统是否正常的核验。
(1)首先,依据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判别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现今施工合同中的普遍约定,并被有关行业规定认可。因此,依据合同约定(或合同中引用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的检测项目范围、指标内容、数量、方法和标准等进行检测,具以判别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公平原则。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要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首先从“准入”的角度保证了工程质量检测系统的质量。然而,承包人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决定于承包人检测系统中的多种因素构成的试验链的质量,如取样方法与操作的正确性、取样的代表性、试样的运输与养护(或保护)、取样和实验仪器设备的可靠性与精度,以及试验人员的理论水平与操作熟练程度、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等。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是控制承包人检测过程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监理人的平行检测,可以对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进行核验,可以验证承包人质量检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发现承包人检测系统所存在的问题,进而纠正承包人检测系统的偏差和工程质量检测的结论。
(3)固然,在实施平行检测后,由于对被验对象抽检容量的增加,再加上监理人所进行的平行检测的独立性,在判别被验对象质量的合格性时,总体上讲,误判率会有所减少。但是,显而易见,这一作用只是其“附加效益”,不应成为开展平行检测的基本目的。
4.对平行检测实施的改进措施探讨
鉴于当前平行检测存在的问题,并基于本文上述对平行检测基本概念的分析,初步探讨对平行检测实施的改进措施如下。
4.1改善平行检测经费的措施
为了使平行检测所需经费得到基本保证,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规范》6.2.11规定的 “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约定的发包人应“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等的贯彻执行。
平行检测是随着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深入逐渐开展起来的。造成监理平行检测经费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们的思维习惯和对其费用在设计概算中的列支的不同理解,也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力争将平行检测费在项目的设计概算中单独列项,是解决平行检测经费不足的重要措施之一。
4.2增加平行检测单位委托的可行性
平行检测是对比性检测,而不是工程质量合格性判别的基本检测。因此,考虑到不同项目及其检测指标的重要性程度的差别,以及项目所在地检测条件的差异,建议通过对相关规定的适当修订,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适当灵活的平行检测方式。如对中小型常规项目,当工程所在地附近不具备独立委托平行检测的条件时,可取消平行检
测,并通过加大跟踪检测的措施控制承包人的自检质量;在工程所在地附近没有可供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时,只要检测指标内容和精度能够满足工程要求,也可委托具有其他行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平行检测;等等。
4.3平行检测的类别界定与合同约定
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十分广泛,不同的检测项目,其检测要求和技术复杂程度不同,因此,所需要的检测条件要求也应有所区别。只有对其进行合理的类别界定,才能确定合理的平行检测方式和数量。例如,可将平行检测项目分为以下3种类别:
(1)现场常规检测。测量、称量、数量核实、外观检查等现场经常性检测,一般是由承包人的测量员或质检员等在现场完成的,监理人的平行检测也应由现场监理人员完成,不需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由于这些检测时间短、费用低,但检测频繁,检测器具、人员和条件等的差异性和质量波动性较大,因此,为控制检测质量,应规定较高的平行检测比例,且要求其样品选取既具有一定的可对比性,又具有随机性。这样,既可核验被验对象的工程质量,又可核验承包人的检测体系是否正常。
(2)实验室检测。在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检测中,有许多检测项目需要通过专门实验室进行检测,如钢筋、水泥、砂石骨料、粉煤灰等主要原材料和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预制构件等中间产品以及实体质量中的填土、堆石等。对这类检测项目中需要重点控制的项目,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监理人委托或发包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平行检测;其他检测项目可由监理人自行决定平行检测方式,只要满足条件:
1)常规检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
2)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3)检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精度满足要求;
4)检测人员取得相应的专业执业证书。
这类检测由于时间长、费用高,但承包人的自行检测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结果的可靠度高,平行检测主要起对比性作用,应规定较低的平行检测比例。
(3)费用高、时间长的工程整体性质量检测(如基础承载力静载试验、抗拔桩试验、管道压水试验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再进行平行检测,但应要求监理人全部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4.4形成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有机的工作整体,增加平行检测的目的性和可对比性
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都是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测过程质量的控制,两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补充,并能相互指导和促进工作质量,因此,应形成有机的工作整体。
(1)监理人进行跟踪检测时,若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保护、运送或试验过程中存在错误,或发现检测有关人员有弄虚作假或拒不改正错误行为的情形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或要求整改;若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某一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有目的地安排和指导平行检测工作。
平行检测记录也是分析承包人检测系统偏差及其原因的重要资料。
(2)为了提高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自检试验结果的可对比性,监理人在进行平行检测项目的取样时,应尽量与承包人的对比试样具有较好的可对比性,并进行标定和记录,同时应实施对对比试样的跟踪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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