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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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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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条例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同)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热力)生产(含基本建设,下同)、供应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①等达到规定情形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原则,集团公司“内部调查”和政府部门“外部调查”并行,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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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含建设单位,下同)以及所辖与电力业务相关的多经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事故类型、级别和认定

第六条 按照事故类型,事故分为人身事故②、供热事故、涉网事故③、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等类别。

第七条 除道路交通事故外,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以下简称“统计事故”)共五个等级。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划分标准和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规定执行(详见附录1),但一般事故按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划分,本规程设定100万元下限。

第九条 未构成一般以上事故,但达到《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视为统计事故(详见附录2)。

第十条 未构成一般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统计事故:

(一)发生3人以上轻伤。

(二)6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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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三)由于一般电气误操作④、热机误操作⑤、监控过失⑥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四)220千伏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

(五)35千伏以上母线故障,造成两条以上外送线路(含联络线)停止供电。

(六)22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或者22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七)2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绝缘击穿;240兆伏安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击穿。

(八)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火电厂、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故障使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⑦。

(九)一次故障造成发电厂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且减少可调出力(机组额定容量)900兆瓦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但被迫降低出力1800兆瓦以上。

(十)发电机组(风电除外)因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间;或者由于发现不及时,以至检修周期过半后,因设备损坏导致检修时间延长的天数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间。

(十一)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者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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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液氨泄漏,导致紧急排险处置的。

(十三)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

1. 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 虽然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⑧超过48小时,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3. 虽然未达到以上规定情形,但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⑨。

(十四)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

(十五)一次故障造成风电场200兆瓦以上容量脱网,并且恢复时间超过5天。

(十六)水电厂(站)发生以下情形:

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水库不能正常泄洪、蓄水时发生严重弃水。

2. 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被迫弃水。

3. 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4. 水淹厂房,造成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5. 水坝(库)发生漫坝、垮坝。

(十七)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其划分标准和认定执行《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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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职业伤害等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人身伤害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

(一)员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

(二)劳务派遣用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

(三)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合同期(含续签合同)超过一年的外委工程人员,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

(四)员工在本企业外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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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员工从事公务过程中,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⑩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在系统内发电企业承揽短期外委工程(合同期不满一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事故中同时造成本企业员工伤亡的情形除外,适用于第1的,认定为发包企业事故;○十三条),发电企业负有主要责任12的,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负有一定责任1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外部企业承包系统内工程时,造成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和涉网事故均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在系统内发电企业承包工程时发生的人身事故,如果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或人员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定为承包企业事故,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如果属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以及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身伤亡,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第十七条

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生产管理企业员工人身事故,定为生产管理企业事故。

(二)发生除人身事故以外的其他类事故,属管理不善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生产管理企业事故;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企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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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或涉网事故,其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 即时报告

(一)对于可能或预期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内部统计事故以上者,均应当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下同)。

涉及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两个企业时,应同时分别报送。按照属地原则,事发现场所属企业具有第一报告责任。

(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停电(停热)影响的初步情况;

3.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三)即时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电子邮件或传真,格式见附录3)上报,当时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短信)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即时报告后,有关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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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应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抢险和处置过程出现新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

第二十一条 事发企业向地方安监、公安、能源局派出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发生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能源局派出管理机构等。

(二)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热电厂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应上报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

第五章 集团公司内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组织调查

发生事故,在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同时,按下列原则组成内部调查组先行调查:

(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二)发生一般人身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或视情况,授权二级单位组织调查。

(三)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供热事故、火灾事故等,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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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统计事故,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

(五)事故企业涉及上级公司分属不同的二级单位时,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或视情况,授权组织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必要时,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2.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

3. 因事故处置、抢救人员、恢复电力生产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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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

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及其家庭状况。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等;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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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 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和涉网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查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供热管网运行方式,燃料供应和煤质情况,影响供热程度,供热参数变化过程等;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损失电量、减供负荷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

3.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应急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中暴露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原因和责任

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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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规程制度不健全;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处理意见

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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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 对下列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理:在事故处理中及时恢复设备、系统运行,或抢救、安置伤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得以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内部事故调查时限:

集团公司内部组织的事故调查,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后20天内形成内部事故调查报告,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含影像资料)》(格式见附录4)以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需外部送检、取证等的,调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六章 政府部门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事故调查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所列事故,按照其相关规定组织调查。

由地方安监部门、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根据调查组要求,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二级单位和集团公司配合或协助调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三)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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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应申请由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调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自收到政府部门结案通知(或《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5天内,应将有关报告文件等及时报集团公司。

第七章 归档、统计与上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存档

(一)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应在30天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应有以下资料:

1. 政府部门及公司内部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领导批示。

2. 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3. 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4. 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资料,物证、人证材料,调查询问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等。

5. 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等。

6.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材料,包括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事故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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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8.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9. 伤亡人员名单,死亡证明或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10.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1.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2.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包括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会议记录、文件,

13. 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应附事故调查报告)。

14. 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15. 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八条 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

每月3日(每年1月10日)前,各二级单位应将上月(年)所管辖企业的事故、内部统计事故、机组故障停运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填写安全生产月报表(年度时填写专题报告)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集团公司(格式见附录5)。

第八章 连续安全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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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安全记录为从主体工程浇筑第一方砼开始累计,至首台机组投产之日止。

(二)生产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从首台机组投产之日起记录,至机组全部关停。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即中断安全记录。符合第十四条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联责的情形,均中断有关企业的安全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仅限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规程,制定本单位一类、二类障碍及异常、严重未遂、未遂等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所用术语释义:

①直接经济损失:设备设施损失和人员伤亡带来的损失。设备设施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根据《企业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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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规定,伤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IA185-1998)。

②人身事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如发电、输电、配电以及供热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生产准备等生产性工作以及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等均属生产性管理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工作中毒,下同)事故。

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及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

如员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 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③渉网事故:由于发电企业方面的原因,导致所属电网发生减供负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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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C、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由于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D、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⑤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⑥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⑦全厂对外停电: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机组当时可能未停,带厂用电运行,虽电网经发电企业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企业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⑧低温供热:由于本企业主要原因,导致居民用户室内平均温度低于政府部门规定的低限值。

⑨较严重社会影响:被媒体曝光、群众抗议、向集团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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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写信举报等负面影响事件。

⑩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11主要责任: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本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12一定责任: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本企○业负有管理、相关或一定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火电产业部)会同企业管理及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中国华电火电制〔2012〕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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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涉网事故和供热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等级

人身事故

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涉网事故 供热事故

(一)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造成30人以上死特别重亡,或者100人以工业中毒,下同)

大事故 上重伤(包括急性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

4、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5、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二)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

1、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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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人身事故

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涉网事故 供热事故

(一)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

造成10人以上30重大事故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5、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6、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7、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二)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

1、直辖市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3、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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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人身事故

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一)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涉网事故 供热事故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

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

4、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造成3人以上10较大事故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

6、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8、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9、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二)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

1、直辖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其他设区的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4、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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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人身事故

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涉网事故

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四)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供热事故

— 25 —

等级

人身事故

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一)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涉网事故 供热事故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

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

4、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5、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6、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8、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9、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二)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

1、直辖市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其他设区的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4、县级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三)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 26 —

等级

人身事故

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涉网事故 供热事故

(四)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 27 —

注:摘自《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

— 28 —

附录2

电力安全事件认定标准

序号 电 力 安 全 事 件

因安全故障(含人员误操作,下同)造成城市电网(含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它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

50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330千伏以上变压器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全站)对外停电

±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一次事件造成多回直流输电线路单级闭锁

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

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注:摘自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安全

〔2014〕205号)

— 26 —

— 27 —

附录3

事故即时报告单

报告类型

事故报告□ 事件报告□

(报告内容)

填报时间第1次报告 □ 后续报告 □

及方式

第1次报告时间

企业详细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企业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时 分

3

企业名称、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地址及联建设单位名称

系方式

在施工单位名称

建项设计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发生时间

4

地点(区域)

事故或事事故(或事件)类型

件经过

初判事故等级

简要经过

死亡人数

人身伤亡情失踪人数

重伤人数

死者个人情况及家庭状况

5

损失

情况

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

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

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停电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 28 —

原因初步判断

原因及处事故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

置恢复情网运行方式、6

及事故或事件的控制或恢复情况

7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人联系方式

注:1. 事故(或事件)类型: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或事件)、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按照599号令,即指本规程中的供热事故、涉网事故)。

2. 初判事故等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3. 本页填报不完的可另附页。

— 29 —

附录4

(一)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

1. 事故简称:

2. 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 企业隶属关系:

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 企业经济类型:

5.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 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 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8. 事故发生地点:

9. 事故现场紧急救护情况:

10. 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

气温: ℃ 其他(晴、阴..)

— 30 —

11. 事故归属:

12. 安全记录是否中断:

14. 事故类别:

15. 本次事故伤亡情况:死亡 人,重伤 人,轻伤 人

16. 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直接 (万元),间接(万元)

17. 危险作业分类:

18. 事故发生时不安全状态:

19. 事故发生时不安全行为:

20. 触电类别:

21. 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描述、主要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

22. 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

23.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

24. 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25. 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 是( )否( )

13. 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 31 —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26. 调查组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所在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事故调查中

担任职务

签名

27. 本次事故伤亡人员具体情况:

序 姓性 年

号 名 别 龄

本工种工龄 主管工作

工种 工种

受过何种安全教伤害

1

2

情况

伤害程度

伤残

等级

附注

28. 附件1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有关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诊断书、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

29. 附件2: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事故单位负责人:

填 报 人:

— 32 —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 33 —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涉网事故、

供热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

1. 事故简称:

2. 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 企业隶属关系:

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 企业经济类型:

5.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 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 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8. 事故发生地点:

9. 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

气温: ℃ 其他(晴、阴..)

10. 事故归属:

— 34 —

11. 安全记录是否中断:

13. 事故类别:

是( )否( )

12. 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4. 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5. 事故前工况:

16. 事故主设备情况(设备规范、制造厂、投产日期、最近一次大修日期等):

17. 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扩大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和处理情况等):

18. 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

19.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

20. 事故暴露问题:

21. 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事故后果,少发电量、减供负荷、损坏设备、对重要用户影响等):

22. 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23. 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

— 35 —

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24. 调查组成员情况:

事故调查中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签名

所在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担任职务

25. 附件清单(包括: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事故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

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 36 —

— 37 —

附录5

月份(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汇报单位: 批准人 : 汇报人:

一、安全生产情况及评价(含发电、基建、综合产业系统):

1. 各单位当月末安全生产累计天数

所在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区

(火/水电) (万千瓦)

天数

类别 装机容量 安全生产

2. 事故、内部统计事故、机组故障停运等:

序号 事故、不安全事件情况概述

— 38 —

事故(件)简题:

简要经过:

1

主要原因:

防范措施:

2 同上

二、月度主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如发生的事故等,应举一反三,重点进行分析、总结、评价防范措施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主要经验)

三、存在的问题、差距及不安全倾向性因素

四、下阶段重点安全工作安排

五、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电话: 邮址:

— 39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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