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制度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03 01:40:45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3日发(作者:日本姓名)

待业制度的规定

关于实行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实行厂内待业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待业条件

1、按规定为待业的。

2、工作表现差,经多次教育仍无改正,被有关部门书面退回人事部门的。

3、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7天(含)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15天(含)以上,30天以下的。

二、待业期限最长60个月。

三、待业期间的待遇

1、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工资支付每月按当年省政府规定的我市(龙岩市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110%发放。

2、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企业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视在岗人员执行,其余待遇不予享受。

四、其它事项

1、待业期间,行政关系由人事劳工部门归口管理,不计考勤,但可计算连续工龄。

2、办理待业后,不得重新上岗,若待业期限已满劳动合同期未满或待业期限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则按《劳动法》有关规定 1

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本规定经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4、解释权归人事劳动工资科。

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起草人:XXX

审核人:XXX 批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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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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