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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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日发(作者:体脂是什么)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1.09.12

• 【字 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价服[2001]281号

• 【施行日期】2001.09.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

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财综[2001]145号、苏价服[2001]281号

2001年9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经省政府同意,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我省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把握整顿涉房收费的原则和要求,全面、准确地贯彻《通知》精神。

严格控制涉房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越权审批收费项目,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开发企业、购房者负担有所下降,房价趋于合理,稳中有降,以启动住房消费。

严格把握涉房收费整顿的范围和重点。国家规定的47项之中的项目要取消,

47项之外不合理、不合法的也要清理整顿;要将清费与治价、规范行为与强化监督检查相结合,省与市县自查自纠相结合。

二、取消、降低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取消《通知》中涉及我省的房地产抵押管理费等8个收费项目,降低4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同时,将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改名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带有行政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审计费、标底审核费。

2.结合《通知》精神,强化农村涉房收费管理,清理整顿我省的涉房(包括农民建房)收费,取消农民建房超占临时用地租金,降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行业管理费等5项收费(见附件二)。

3.进一步清理省以下涉房收费。坚决取消未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电负荷控制费、自来水管网建设费、增容费等。严禁地方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巧立名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往历次清理涉房收费中省以上的政策措施,地方与部门尚未执行的,要坚决贯彻执行。

4.在全省清理整顿涉房收费后,将重新向社会公布我省涉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另文下达。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及其他名目繁多的专项配套费,将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调研后,重新制定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及中介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坚持自愿委托,严禁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垄断市场服务与价格的行为。从严审定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强化对涉房垄断行业的价格与收费的管理。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垄断工程项目、垄断材料采

购、垄断价格的行为已成为加重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按照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利润合理的原则,进一步组织专项整治,要重点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初装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降低垄断性服务价格,规范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从严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为确保国家清理整顿涉房收费的政策落到实处,并使购房者真正得益,必须强化普通商品住宅指导价格的管理,完善管理办法,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严禁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人销售(出租)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七、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付费登记制度,加强对涉房建设收费的社会监督。要结合农村费税改革工作的实施,推行农民建房付费公示与登记制度,切实减轻农民建房的负担。 八、加强领导,确保清理整顿涉房收费的政策全面落实。清理整顿涉房收费,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方、各部门应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10月底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2001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一:清理整顿涉房收费表(一)(略)

附件二:清理整顿涉房收费表(二)(略)

附件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

知(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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