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日发(作者:市场部岗位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1.01.21
• 【字 号】苏政办发[2001]7号
• 【施行日期】2001.01.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
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
关其他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补助经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三)补助中央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四)在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工伤、生育保险前,国家公务员工伤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可按规定在医疗补助经费中开支。
在保证以上四项医疗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可从医疗补助经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按国家公务员的不同年龄档次,确定相应的医疗补助数额计入个人账户。医疗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统筹地区按照医疗补助经费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今后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际支出的情况作适当的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各统筹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机关和省辖市的实施办法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的实施办法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三)驻宁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执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宁外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上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办法,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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