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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9号
【批准部门】8;817;81701;
【批准日期】2006.11.30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2.1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19号)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2日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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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岳麓山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为:北至龙王港、咸嘉湖一线,南至后湖、寨子岭南缘,东至橘子洲以东湘江中心,西至桃花岭北侧山麓,总面积35.20平方公里,其中包括麓山景区(含新民学会景点)、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桃花岭景区、石佳岭景区、寨子岭景区、后湖景区、咸嘉湖景区。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以及岳麓书院与牌楼口之间牌楼路两侧各30米范围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限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岳麓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资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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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的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单位应当保护好本单位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服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水体、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和各项设施,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对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岳麓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各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设立界桩。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的要求,征收核心景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依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污染物的排放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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