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发(作者:天安门前看升旗)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一、操纵市场行为理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内容
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1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这类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6)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三、操纵市场行为具体认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可以将操纵市场行为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连续交易操纵认定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但是《证券法》没有就“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给出明确标准,具体认定由《指引》明确。
“资金优势”是指行为人为买卖证券所集中的资金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所能集中的资金具有数量上的优势。“持股优势”指行为人持有证券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具有数量上的优势。“信息优势”是指行为人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的重大信息具有获取或者了解更易、更早、更准确、更完整的优势。
联合买卖,是指2个以上行为人,约定在某一时段内一起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行为人之间形成决议或决定或协议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联合买卖的意图。行为人之间虽没有决议或决定或协议,但行为人之间在资金、股权、身份等方面具有关联关系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联合买卖的意图。
连续买卖,是指行为人在某一时段内连续买卖某种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一证券2次以上,或在2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一证券3次以上的,即构成连续买卖。
(二)约定交易操纵认定
《证券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是指2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而另一方依据事先的约定做出时间相近、价格相近、 数量相近、买卖方向相反的委托,双方相互之间进行的证券交易。
(三)洗售操纵认定
《证券法》第77条第三款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指行为人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的账户。包括:
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实名账户;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虽然不是账户的名义持有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管理、使用或处分的他人账户。
(四)蛊惑交易操纵认定
蛊惑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进行证券交易时,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进行证券交易”是指行为人在编造、传播或者散布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之前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而在编造、传播、散布不 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及股价发生波动之后卖出或买入相关证券。
(五)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
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前条所称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上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网络媒体上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面向会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
(六)虚假申报操纵认定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七)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
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
“特定时间”,是指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对于特定时间,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依据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的公告内容进行认定。
“拉抬、打压或锁定”,是指行为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发出买入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上涨,或者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发出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下跌,或者通过发出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认定为特定价格操纵情形应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相关证券某一时点或时期的价格为参考价格、结算价格或者资产价值的计算价格;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
(八)尾市交易操纵认定
尾市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即将收市”,是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收市前的15分钟时间。对于其他市场的即将收市时,应根据各个市场的具体情况按照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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