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发(作者:只能坚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合于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市社区组织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行为。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依法公平、及时、足额。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示、明码标价、签订劳动合同、记名付款等原则。第二章 工资支付信息公示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向工资支付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公示本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第六条 工资支付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工资支付信息,并定期更新。第七条 工资支付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农民工查询工资支付情况。
第三章 工资支付行为规范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构成及相应标准等内容。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第十条 工资支付应当优先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不得采用物价票证、实物发放等形式。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不得扣留、挤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情况应当及时补发。第四章 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第十三条 农民工和有关组织、单位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并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要求用工单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公示工资支付信息的;(二)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构成及相应标准等内容的;(三)未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四)扣留、挤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五)采用物价票证、实物发放等不合理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市社区组织等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涉及附件如下:无附件。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农民工:指在城乡建设、农村经济建设和服务业等领域从事劳动的农民及其家属;
2. 工资支付方式:指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3. 工资支付周期:指工资的结算周期,常见的有按月结算、按周结算等;4. 工资构成及相应标准:指工资的组成部份以及对应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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