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发(作者:职工之家建设方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聘用的农民工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及相关争议处理。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个人账户支付。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农民工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不得以货币形式以外的物品抵押或强制农民工接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结算工资的方式应当便利、安全。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方式。
第九条 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工资支付凭证,并告知农民工核对。
第十条 农民工对于工资支付存在异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工资支付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与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一致。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结算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支付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起申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等行为的,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并赔偿农民工的损失。
第三章 劳动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
第十六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时,双方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有关工资支付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调解书或仲裁裁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支付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支付工资并按照规定加倍支付给农民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的;
(二)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的;
(三)以货币形式以外的物品抵押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农民工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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