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02-24 08:56:05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24日发(作者:形容天气的句子)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

协议: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要式协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协议。

3、

不要式协议:是指法律不规定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协议。

4、

主协议:不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协议。

5、

从协议:必须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协议

6、

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协议:指订约人订立协议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协议,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

债的相对性:指协议重要在特定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基于协议向于其有协议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协议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协议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

8、

协议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

协议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协议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协议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达。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成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达。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涉及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

15、协议权利:又称协议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协议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协议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协议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协议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达订立协议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协议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协议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协议。

20、协议解释:是指对协议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贴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协议的类型,而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达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协议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协议:是指协议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拟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拟定的协议。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别人名义实行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涉及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达。

28、撤消权:相对人在本人未认可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消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协议。

29、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假如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合法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0、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事实上没有代理权。

31、无过失:是指相对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导致的。

32、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事实某种欺骗别人的行为,并使别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协议。

33、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法产生恐惊并因此而订立协议。

34、恶意串通协议:是指双发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协议,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协议。

3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是指当事人实行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隐匿行为、

36、可撤消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因意思表达不真实,法律允许撤消权人通过行使撤消权而使以生效的协议归于无效协议。

37、显失公平协议:是指一方在订立协议时因情况紧迫或缺少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协议、

3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运用别人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逼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反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达、

39、协议的履行:是指债权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毕其协议义务,债权人的协议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40、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对的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时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全面完毕协议义务的履行原则。

41、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协议债务,并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42、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协议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因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协议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协议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原则。

43、代物清偿:是指债务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原定给付而使协议关系消灭的现象。

44、双务协议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4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协议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债权人的撤消权:是指因债务人实行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48、附条件的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协议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协议。

49、附期限的协议:是指以将来拟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协议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协议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协议。

50、协议无效:指协议已经具有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拟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51、可撤消的协议: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消的协议。

52、效力未定协议:是指已成立的协议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拟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达才干拟定自身效力的协议。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协议的履行:是指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完毕各自承担的协议义务,使协议关系得以所有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对的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对的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可以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协议。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协议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规定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假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消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行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行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协议的变更:所谓协议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协议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协议的转让:是指在协议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协议由本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协议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协议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协议承受: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所有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协议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凭单方意思表达使协议溯及消灭的权利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拟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互相消灭的意思表达。

免去: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达。

补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所有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协议后主线就没有履行协议(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协议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协议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协议权利所有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所有违约。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协议的义务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拟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有不履行协议或者不适当履行协议的事实,并且要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协议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预期违约:是指在协议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协议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白不履行协议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协议违约法律制度中采用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协议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协议法》的规定,在协议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

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协议义务如何解决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别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严禁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合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合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协议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合用《协议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协议解释:是指在协议生效及履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协议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合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标的物:是协议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品须与当事人保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互相互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协议、以货换货协议、互易协议等等。

供用电协议:指协议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供用水协议:指协议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供用气协议: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供用热力协议: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赠与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赠与协议的法定撤消:指在具有法定事由时,由有撤消权的人对赠与协议予以撤消。

赠与协议的任意撤消:指赠与协议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消赠与。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别人的法律行为。

借款协议: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借款协议是诺成、双务协议,可以是有偿协议,也可以是无偿协议。

借款协议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协议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协议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协议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协议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解决,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局限性以履行协议义务的,局限性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协议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借款协议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协议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协议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解决,并从中优先受偿。

租赁协议: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应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协议是诺成、双务、有偿协议。

转租:转租是租赁协议中的一个特有问题。根据我国协议法的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方批准。非经出租方批准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妥得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还可以依法采用解除协议的补救措施。

房屋租赁协议: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协议,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协议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承揽协议: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毕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协议。

建设工程协议: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原《经济协议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协议。

运送协议: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品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送费

用的协议。

客运协议: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送协议。协议重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

货运协议:是运送对象为货品的运送协议。协议重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毕一定的货品运送任务,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技术协议: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征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互相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技术开发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协议。

技术转让协议: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行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专利实行许可协议: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行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协议。

技术征询协议: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涉及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技术服务协议: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保管协议:也叫寄托协议,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协议。保管协议原则上为实践协议,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仓储协议: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协议。

委托协议: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解决委托人事务的协议。

行纪协议: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居间协议: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协议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是指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告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协议而言,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公司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协议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协议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协议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达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协议的缔约方式。

诺成协议:是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便告成立的协议。

实践协议:又称为要物协议,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干成立的协议。

格式协议:是指协议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协议,又称标准协议。

协议法基本原则:对协议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协议法始终的主线规则。

居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它方报告订立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协议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资金的协议。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别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协议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协议生效的交付方式。

所有权保存制度:当事人另有约定,涉及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协议义务的履行。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批准将协议解除的行为。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协议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协议,其内容重要是把本来的协议废弃,使基于原协议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清偿:是指按协议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完全补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所有损失应当由违约方补偿责任。

损害补偿的减轻损害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导致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用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拟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互相冲突的。

1、协议: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协议法: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协议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协议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对的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可以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协议。

9、所有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协议后主线就没有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协议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协议权利所有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所有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协议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协议违约法律制度中采用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协议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协议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协议: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16、客运协议: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送协议。

17、货运协议:是运送对象为货品的运送协议。

18、协议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协议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协议法始终的主线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协议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达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协议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协议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告知对方解除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协议解释:指在协议生效及履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协议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合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协议: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23、借款协议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协议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送协议:承运人将旅客或货品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送费用的协议。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告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协议: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协议。

29、实践协议:又称为要物协议,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干成立的协议。

30、格式协议:是指协议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协议,又称标准协议。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协议而言,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公司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协议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协议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

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协议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协议。

34、附期限的协议:是指以将来拟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协议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协议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协议

35、协议无效:是指协议已经具有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拟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消的协议: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消的协议。

37、效力未定协议:是指已成立的协议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拟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达才干拟定自身效力的协议。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协议的履行:是指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完毕各自承担的协议义务,使协议关系得以所有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协议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补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指在协议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协议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白不履行协议的义务。

43、代位权:指协议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协议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规定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假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撤消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行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行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协议的变更:所谓协议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协议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9、协议的转让:是指在协议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协议由本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50、协议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协议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51、协议承受: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所有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协议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52、(协议)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凭单方意思表达使协议溯及消灭的权利。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54、提存: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拟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互相消灭的意思表达。

57、免去: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达。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别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严禁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合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协议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合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期,才合用《协议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61、买卖协议: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品须与当事人保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互相互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协议、以货换货协议、互易协议等。

65、供用电协议:指协议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66、供用水协议:指协议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

67、供用气协议: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价款的协议。

68、供用热力协议:指协议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赠与协议: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协议的法定撤消:指在具有法定事由时,由有撤消权的人对赠与协议予以撤消。

71、赠与协议的任意撤消:指赠与协议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消赠与。

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别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协议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协议的履行而采用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协议: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应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协议: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协议,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协议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协议: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

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77、承揽协议:指一方为他方完毕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协议。

78、技术协议: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征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互相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79、技术开发协议: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协议。

80、技术转让协议: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行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81、专利实行许可协议: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行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协议。82、技术征询协议: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涉及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83、技术服务协议: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84、保管协议:也叫寄托协议,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协议。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85、仓储协议: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协议。

86、委托协议: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解决委托人事务的协议。委托别人解决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87、行纪协议: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88:居间协议: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协议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别人寻找订立协议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协议机会的另一方为居间人。

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批准要约内容的意思表达。

90、诺成协议是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便告成立的协议。

91、过错责任原则拟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有不履行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协议的事实,并且要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协议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协议履行

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协议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解决,并从中优先受偿。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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