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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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4日发(作者:社保会计分录怎么做)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

• 【公布日期】2008.06.16

• 【字 号】甬保税政[2008]69号

• 【施行日期】2008.06.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保税政〔2008〕69号)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属企业是指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以各种形式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涉及财政性资金收支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宁波保税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区国资办)根据管委会赋予的职权,负责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管委会对直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区国资办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我区统一的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二)参与直属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

(四)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绩效评价;

(五)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七)管委会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控股公司负责对下属企业和经管委会授权的其他直属企业的管理(以下统称下属企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我区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级及下属企业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制订直属企业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投资的管理措施,履行对下属企业的监管;

(三)制订下属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下属企业进行国有资本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负责下属企业市场化推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使用效益;

(六)统一向区国资办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备案事项;

(七)按照区国资办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应当由直属企业提出具体方案,书面上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由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直属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需向区国资办备案。

直属企业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区国资办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四章 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直属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向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三条 筹融资管理

(一)直属企业筹融资按资金使用用途分为财政性筹融资和经营性筹融资。直属企业财政性筹融资指企业根据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为承担我区的开发建设任务而筹措的资金。直属企业经营性筹融资指企业为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而筹措的资金。

(二)直属企业财政性筹融资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管委会年度债务预算统筹安排,直属企业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筹融资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直属企业经营性筹融资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直属企业经营性筹融资,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报区国资办审核,1000万元以上须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1000万元以上筹融资项目报区国资办审核时,应按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筹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上月会计报表;

3、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担保管理。

(一)各直属企业不得为除直属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拆借和担保。因业务需要,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报管委会审批。

(二)直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报区国资办审批。

(三)对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直属企业应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区国资办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直属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二)直属企业涉及对外投资的资金使用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区国资

办审核并报管委会审批。

(三)企业发生对外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

(一)直属企业之间股权的相互转让,应报送区国资办备案;

直属企业对外股权的转让须报送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二)直属企业其它国有资产的处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有资产在直属企业内部调拨或互相买卖的,报区国资办审批。

2、固定资产单价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直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处置,报区国资办备案;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直属企业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3、对企业坏账损失账面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直属企业按相关规定自行处置,报区国资办备案;账面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直属企业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直属企业的资金按来源分为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资金两部分。财政性资金指财政部门对直属企业的专项拨款和直属企业的财政性融资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经营性资金指直属企业用于业务经营的自有资金。

(二)直属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产生的收益(包括标准厂房、生活小区、仓库等的出售、出租收入),产权单位必须进行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财政部门确定的使用用途,直属企业确有必要调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四)直属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直属企业财政性资金月度使用情况表》(见附件)。

(五)直属企业经营性资金实行统筹管理。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的基础上,控股公司应对各直属企业的闲置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和调剂使用。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十八条 管委会对各直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

(一)管委会出资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 直属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或上缴财政。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应纳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各直属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平衡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国有资本考核、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与评价按照逐级考核的原则进行,采用直属企业自查自评和职能部门专项考核的方法。区国资办负责制定对控股公司的考核办法,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控股公司负责制定对下属公司的考核办法,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企业工资薪金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直属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资本运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对营私舞弊、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对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04]1号)、《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0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直属企业财政性资金月度使用情况表

年 月

填报企业名称(公章):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点)

序号

资金内容

资金金额

收款方

合计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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