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发(作者:兔起鹘落的意思)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中国奴隶制婚姻制度至西周时由于“礼”的发达而进化的非常成熟,并对后世影响极大,特别是其婚姻原则、婚姻成立的条件和有关婚姻解除的制度,在其后三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以此文简单介绍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及婚姻解除的若干条件。
一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1、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能混淆。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才是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他们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2、同姓不婚。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第一,长期的经验表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同姓男女在当时血缘都接近,相互为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发育成长,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第二,禁止同姓为婚,鼓励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性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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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诗经》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可”。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认同。
二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六礼
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也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合理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
1、纳彩。纳彩,即男方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
2、问名。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按周礼的规定,六礼中每一个程序都有具体复杂的要求,在当时条件下,如此繁复的程序,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
三婚姻解除的条件:七出、三不去
1、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以下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2 / 3
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者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2.、三不去,按照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按礼制,:“妻者,奇邑”,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极为深远。中国后世几千年的传统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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