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发(作者:五月六月)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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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南丰县琴城镇富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勇,主任。
被执行人:江西速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丰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35H8P94F。
法定代表人:邢红亮,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速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本院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江西速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所有别克牌车辆一辆(车牌号为:赣FB××**),但因该车辆一时难以扣押,无法处置变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江西速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6月1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47.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7月25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
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益香
审判员 邱灿辉
审判员 赵佰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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