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4-02-23 21:33:10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23日发(作者:全家福照)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严格保护楠溪江自然、文化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楠溪江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楠溪江保护区,是指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干流、支流的集雨面积,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具体范围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楠溪江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楠溪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永嘉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保护区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楠溪江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考核与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和目标责任制,通过监测与评估,考核生态保护工作成效。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分区保护] 楠溪江保护区内,应当以发展文化旅游、体育竞技、展馆展示、休闲养生、森林度假、健康养老、农业观光等生态产业为主;禁止建设工业项目和违反规定畜禽养殖。

重点保护区内,可以依法适度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建设,严格限制开发房地产项目。

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发房地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生态补偿的制定及原则]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

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八条[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省、市和县安排用于楠溪江流域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

(二)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的横向补偿资金;

(三)其他资金筹集渠道。

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渠道,扩大资金筹集范围。

第九条[生态补偿范围和方式] 生态补偿范围为对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所进行的森林涵养、生态农业、水环境恢复与保护、污染防治、水环境设施建设与运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补偿活动。

生态补偿采用下列方式:

(一)提供资金或者实物;

(二)提供技术、管理、就业培训等服务;

(三)协助整治河道、处理污水等环保项目建设;

(四)协助发展替代产业或者无污染产业;

(五)其他方式。

具体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水资源合理配置] 楠溪江水量调度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以及服务业用水,禁止新建、扩建耗水量大的项目。

对已建不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的电站水库应当进行生态改造,满足楠溪江生态用水流量。

第十一条[水质目标和监测] 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河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II类水标准。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污水排放处理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永嘉县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楠溪江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的监测。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永嘉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作楠溪江保护区水环境质量年度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水生物资源保护] 禁止在永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内捕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投放水生物种,或者阻断水生生物通道。

永嘉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投放鱼种,丰富鱼类种群。

第十三条[砂石管理]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采砂,因砂石堆积抬高溪床影响村庄安全、防洪、景观设计等确实需要疏浚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采运景观石。

第十四条[滩林保护] 保护楠溪江滩林的自然形态,除影响行洪安全需科学砍伐之外,滩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滩林;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砂、石、土或者其他物品材料;

(四)实施其他有损滩林生态的行为。

滩林保护范围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五条[大树保护] 永嘉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古树名木目录内大树的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前款规定的大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大树除外。因景点建设、林地改造等特殊原因确需砍伐或迁移的,应当经永嘉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建筑风貌管理]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充分体现楠溪江流域文化特色。

第十七条[民宿农家乐管理] 在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开办农家乐和民宿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实施垃圾分类管理。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不可降解塑料袋以及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第十九条[水上管理]永嘉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船舶、排筏、皮筏艇以及其他水上载人工具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禁止在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驾驶摩托艇、动力竹筏等各类燃油机动工具,但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

第二十条[违规行为] 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二)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

(三)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攀爬、搭建帐篷野营;

(四)在非烧烤区域进行野外烧烤和野炊;

(五)其他破坏景观、影响生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规捕鱼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捕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捕鱼工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捕鱼用船只。

第二十三条[违规采运景观石]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运景观石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破坏滩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规开办民宿农家乐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经永嘉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规使用特定物品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水上工具违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其他违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规设施、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 永嘉县行政区域外的楠溪江集雨面积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本文发布于:2024-02-23 21:33: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869519025095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pdf

标签:楠溪江   保护   保护区   生态   应当   范围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