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发(作者:黄河古诗大全)
金星玉、车璐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3
【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13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智源郑丽媛刘放
【审理法官】张智源郑丽媛刘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金星玉;车璐媛
【当事人】金星玉车璐媛
【当事人-个人】金星玉车璐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金星玉
【被告】车璐媛
【本院观点】上诉人金星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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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星玉于2020年8月3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星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金星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金星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3:52: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4日16时55分,卢新征驾驶的新M×××某某自卸货车与曾艳艳驾驶的甘J×××某某白色小轿车在定殪线109公里940米处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漳县交警队认定卢新征负全责卢新征驾驶车辆未买任何保险,后在漳县交警队的主持下就曾艳艳受损车辆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曾艳艳将车辆拖到兰州甘肃驰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曾艳艳诉至漳县法院,提供拖车费2400元,修理费23000元。卢新征申请评估曾艳艳车损为21229元,经漳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5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卢新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曾艳艳经济损失维修费21229元、拖车费1800元,共计23029元。卢新征不服上诉,经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卢新征未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漳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5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并未采信曾艳艳提供的维修清单,而是依据鉴定机构评估报告判决由卢新征赔偿曾艳艳的车辆损失,并非卢新征所买曾艳艳维修车辆时所换废旧部件,判决生效后卢新征至今未履行,因此卢新征请求曾艳艳返还维修车辆时所换废旧部件无事实支持,证据不足,其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卢新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7.5元,由卢新征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卢新征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漳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5民初2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判令曾艳艳如数返还车辆维修清单中更换的所有废旧零部件实物;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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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曾艳艳承担。事实与理由:曾艳艳的车辆维修费用和实际损失情况出入很大,既然其向曾艳艳赔偿了车辆维修费,就有权要求曾艳艳返还更换的所有废旧零部件,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卢新征的请求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卢新征要求曾艳艳向其返还车辆维修清单中更换的所有废旧零部件实物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金星玉、车璐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终13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星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璐媛。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星玉因与被上诉人车璐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4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星玉于2020年8月3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星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星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金星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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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智源
审判员 郑丽媛
审判员 刘 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顾婉婷
书记员夏欣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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