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殿林、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02-21 13:12:01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21日发(作者:三角函数和差公式)

丛殿林、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丛殿林、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2

【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23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智源刘放郑丽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丛殿林;周丽娜;黄金荣

【当事人】丛殿林周丽娜黄金荣

【当事人-个人】丛殿林周丽娜黄金荣

【代理律师/律所】王凤玲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凤玲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凤玲

【代理律所】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丛殿林

【被告】周丽娜;黄金荣

【本院观点】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周丽娜起诉请求上诉人丛殿林与原审被告黄金荣给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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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等,一审法院对周丽娜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作判决,二审期间,双方又未达成调解协议,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周丽娜起诉请求上诉人丛殿林与原审被告黄金荣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等,一审法院对周丽娜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作判决,二审期间,双方又未达成调解协议,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撤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丛殿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5 21:40:36

丛殿林、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终23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殿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玲,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南南,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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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黄金荣。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丛殿林与被上诉人周丽娜、原审被告黄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周丽娜起诉请求上诉人丛殿林与原审被告黄金荣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等,一审法院对周丽娜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作判决,二审期间,双方又未达成调解协议,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丛殿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智源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郑丽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顾婉婷

书记员夏欣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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