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发(作者:峨眉山)
袁玉和、齐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1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子路刘放郑丽媛
【审理法官】闫子路刘放郑丽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袁玉和;齐雪;王国学
【当事人】袁玉和齐雪王国学
【当事人-个人】袁玉和齐雪王国学
【代理律师/律所】胡毅彬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毅彬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毅彬
【代理律所】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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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袁玉和;齐雪
【被告】王国学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中止审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上诉人王国学针对本案民间借贷经济纠纷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已受理该案,故一审依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袁玉和、齐雪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袁玉和、齐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17:24:2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关于本案纠纷,被告已向公安机关举报原告袁玉和涉嫌虚假诉讼,且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已受理该案,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袁玉和、齐雪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袁玉和、齐雪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791号民事裁定;2.指令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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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理;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上诉人已充分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欠款事实,被上诉人也举证证明已经还款,双方争议焦点为欠款是否已充分偿还完毕。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公安机关受理并不能证明上诉人虚假诉讼,在公安机关未查明事实作出具体结论情况下,不能认定上诉人涉嫌犯罪。一审应裁定中止审理,一审以公安机关受理,本案不属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公安机关并未向一审法院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仅凭被上诉人将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表交付法院,一审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 综上,袁玉和、齐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袁玉和、齐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终1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玉和。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雪。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彬,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玉和、齐雪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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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玉和、齐雪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国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袁玉和、齐雪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791号民事裁定;2.指令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上诉人已充分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欠款事实,被上诉人也举证证明已经还款,双方争议焦点为欠款是否已充分偿还完毕。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公安机关受理并不能证明上诉人虚假诉讼,在公安机关未查明事实作出具体结论情况下,不能认定上诉人涉嫌犯罪。一审应裁定中止审理,一审以公安机关受理,本案不属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公安机关并未向一审法院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仅凭被上诉人将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表交付法院,一审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
原告诉称 袁玉和、齐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74022元,并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关于本案纠纷,被告已向公安机关举报原告袁玉和涉嫌虚假诉讼,且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已受理该案,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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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袁玉和、齐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上诉人王国学针对本案民间借贷经济纠纷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已受理该案,故一审依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袁玉和、齐雪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袁玉和、齐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闫子路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郑丽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顾婉婷
书记员夏欣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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