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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军、大庆市让胡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

更新时间:2024-02-21 13:11:18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21日发(作者:舌苔白腻是怎么回事)

符军、大庆市让胡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

符军、大庆市让胡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6

【案件字号】(2021)黑06民终15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丛海彬李美鸥金宁

【审理法官】丛海彬李美鸥金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符军;屈海城;大庆市让胡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符军屈海城大庆市让胡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符军屈海城

【当事人-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爱民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曲海莲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曲春晖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爱民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曲海莲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曲春晖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爱民曲海莲曲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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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符军;大庆市让胡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屈海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符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30:01

符军、大庆市让胡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6民终15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告):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莲,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原告):屈海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晖,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再审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上乘B11商服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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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屈海龙,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符军因与被上诉人屈海城、原审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知上诉人符军于2021年7月7日次日起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符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丛海彬

审 判 员 李美鸥

审 判 员 金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邢乐乐

书 记 员 夏欣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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