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发(作者:80创业)
y分类号——UDC..................................——8127t2密级学校代码l盟窆!武搓理歹大穿学题目位论文我国匿簦堂控堂整簧理制度熬堇受宝ofTheStudent英文题目ResearchonReformRegistratio—n.SysteminCh—i—neseUniversities.研究生姓名姓堑名韭塞富职称敛夔援指导教师学位丝申请学位级别亟±论文提交日期学科专业名称矗笠趟堂日期星QQ墨生!Q目论文答辩日期2Q鲢生曼呈目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武迅堡王太堂2005年10月
中文摘要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依法治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新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成为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探讨用新的教育理念来指导当前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既符合社会对人才要求,又适应学生成长发展的学籍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将运用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管理学和法学的基本原理,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等方法,对高校学籍管理制度进行理论阐释和实践研究。论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研究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1)回顾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特点,并探寻影响现行改革的历史原因。(2)提出并深入分析我国高校现行学籍管理制度改革所面临的现实问题。(3)探讨“以生为本”、“依法治校”及“以德育人”三种理念中的高校学籍管理制度。(4)在理念阐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本研究认为:传统教育管理观念还深深影响着现行学籍管理管理制度改革,刚性管理及学生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仍是现行学籍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基于对现行学籍管理制度“合理性”和“合法性”反思及理念阐释,论文提出了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转变学籍管理思想观念;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实现学籍管理制度刚性与柔性的统一,实现高校学籍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统一;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学籍管理程序及行为;改进学籍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
AbstractItisclearthatthereformsof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intheuniversitiesisnotonlythealsotheurgentobjectivedemandforsocialdevelopment,butrequirementontheadministrationofuniversitiesintermsoflaw,developmentofhi曲ereducationalbusiness.Furthermore,itisnecessarychoiceforactualizingtheeducationcultivationinthenewperiod.Ontheotherhand,alongwiththenewregulationofstudentsmanagementinhighereducationinstitutionswasissuedbyMinistryofEduc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nMarch,2005,itwillbecomeanewpointofstartoninnovationof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intheChineseuniversities.Thisregulationhasbeendiscussedusingneweducationaluniversities.Thisconceptt0guidereformon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intheChinesedissertationwillcombinethreeprinciples(suchashighereducation,highereducationadministrationandscienceoflaw)withtwohistory,comparativestudy)tocarryouttheoreticalmethods(suchasanalysisonexplainingandpracticalresearchfor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intheChineseuniversities.Thisdissertationfocusonfourpans:(1)processofreformonstudentsregistrationsystemonwillbereviewed,andcharacteristicsofreformintermof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differentperiodwillbewhichisinfluencestheanalyzed.Moreover,theauthoralsotoexplorehistoricalauthorelicitssysteminreasons,analyzestherealreformprocess.(2)Inthesecondpart,theproblemsonreformofstudentregistrationasanddeeplytheChineseuniversities.(3)Therelatedtheories,suchinauthorwilldiscussthe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indetailintermofconceptof‘'student-center”,ideaof“administrationofuniversitiesontermsoflaw”and“trainingmenwiththerouteofmorality”.(4)Basedthesetheories,theauthorfurtherprovidesuniversities.reformfor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intheChineseFinally,theauthorthinksthattherehavesomeproblemsinthe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TheoneproblemiSthenotionofofstudenthistoricaleducationadministrationsystemdeeply.Onstillinfluenccsexistingreformregistrationtheotherside,howtoavoidrigidadministrationandhowtoensurestudent’Srightsandinterestsalsoisproblemintheexisting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Basedon“rationality’’and“validity’’intheexistingstudentregistrationregistrationsystem,theauthorwillgivesomesuggestionstraditionalnotionononreformofstudentregistrationstudentsystem,such觞changingsystemandSOon.studentregistration,completingKeywords:highereducationinstitutions,studentregistrationsystem,reformIl
第1章绪论社会是人类社会生存的空间,是人才成长的摇篮和温床。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必须适应和促进社会发展;必须适应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征,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这是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出发点。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和深刻变革,我国高等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历史变化,高等教育适应社会发展,正经历着观念更新、体制转变、制度创新等一系列不同层面、不断纵深的改革。步入新世纪,随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以及高等教育观念的更新,带来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推进,我国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必须适应高等教育形势及发展要求,进行管理理念更新及制度创新,成为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校管理者及学术界的共识。1.1研究背景与意义1.1.1研究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高校在学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o,实现了历史性跨越。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对高校教学管理出了新的挑战。学籍管理作为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如何适应高等教育形势和发展要求进行管理制度创新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高等学校学生缴费上学及毕业不包分配政策成为现实,学生成为教育服务的购买者、高等教育产品的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能否满足学生的个体需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甚至将成为高等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改革学籍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增强,对高校学籍管理提出新挑战。近些年出现的高校学生因学籍问题状告学校的一系列案件,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同时也暴露出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在法治上存在盲点和误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高校的运行机制,把教育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学籍管理制度成为当前高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此同时,高等教育的对象——大学生其群体特征也在变化。当代大学生都是八‘o薛天祥土编:‘高等教育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91页。教育部2005年3月29日第4次新闻发布会:介绍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t人民网www.pe:ople.corn1
十年后的一代,学生群体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等问题,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将呈现出新特点、新方式。高校学籍管理如何适应大学生成长发展的规律和新特点,进行管理模式、管理方式创新显得尤为重要。改革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大学生成长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是当前依法治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在题为《制度创新: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呼唤》的2003年中国高教管理学术年会上,学籍管理制度被列为“高教微观管理制度中更紧迫更需要创新的制度之一”。1.1.2研究意义新的形势对高校学籍管理来说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机遇,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也给学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更广阔的空间,关键在如何适应。如何转变思想观念,用新的教育管理理念来指导当前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既符合社会对人才要求,又适应学生成长发展特点的学籍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首先,制度变革与观念变革总是交织在一起,观念变革往往是制度变革的先导。综合运用教育学、管理学、法学等理论阐释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以教育管理观念变革为先导,有利于更好地指导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变革。其次,观念的变革又是依靠制度变革而实现,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当前学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改革学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对指导当前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1.2相关研究综述首先,目前我国对学籍管理制度的研究还没育形成专著,只是作为专章见于大学生管理或教学管理的专著中。如:国家教委学生司编写的《大学生管理基础知识》(1991.9):卢鸿德著《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理论与务实》(1991.4):王希俊著《新时期大学生管理》(2001.7)等。从内容来看,以介绍学籍管理的内涵、功能、内容、原则为主,且基本沿袭国家教委学生司编写的《大学生管理基础知识》里对学籍管理的论述,其论述以介绍为主,比较浅显笼统,注重实际操作层面的指导,而缺乏深入分折。其次,从历史的角度看,综观十余年来各个期刊上所发表的文章,关于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研究始终伴随着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而不断深入,表现为由着眼于解决高校管理中实际问题向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的推进过程。我国较早的一部学籍管理文集是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于1992年出版的《高2
校学生管理研究与实践——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科研会文集》,该文集收录并汇编了1991年全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暨第二届科研会中的论文,集中反映了我国90年代初期学籍管理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水平。河南教委学生处刘锦英在《浅谈学籍管理在校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o中指出:“学籍管理是校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优良校风的必然要求。~‘学籍管理的重要地位不是人为强加的,而是人才成长的内在规律所决定,是学籍管理在学校管理和校风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决定的。”“学籍管理具有导向功能(政治导向和业务导向)、保障功能、激励功能、检查监督功能。”华南理工大学教务处尹洪辉等在《严格学籍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中提出“要提高培养质量、端正校风学风就必须制订严密、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法,发挥学籍管理的杠杆作用,促进人才的成长;必须把学籍管理同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坚持管理育人的方针,是保证学籍管理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所在。”由此可见,鉴于当时的社会背景(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学籍管理在校风学风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探讨。并形成严格学籍管理同思想政治教育想结合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影响深远。90年代中期,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对高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大部分高校试行了学分制。高校学籍管理如何适应学分制的改革从此成为学籍管理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如苏惠民在《关于实行学分制的思考》。中提出实行学分制仅就学籍管理办法而言,应包括实行弹性修学年限,引进绩点制计算学生成绩,建立激励与约束相辅相成的管理运行机制,如实行免修制、主辅修制、淘汰制。唐一科等在《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实践》。中介绍了重庆大学为配合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个性,给学生更大的自由度来构架自己的知识平台,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更为宽松的学习环境。在学籍管理方面建立了免修、免听制、补考制、重修、重考制、转专业制、弹性学制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刘清娟在《浅谈学分制条件下学籍管理的改革》@中从分析学籍管理存在缺乏竞争机制,学制过于死板,缺乏弹性等问题入手,提出学分制下学籍管理改革的举措。目前为止,在学籍管理中完善学分制,建立弹性学制、转专业制、选课制、辅修制及跨校修读等制度已经成为共识,并成为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普遍的办法。这类研究虽然对研究学籍管理制度改革做出了很有益的探讨,但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首先,尽管学分制的改革是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绝不能涵盖改革的全部。其次,由于这些研究重在探索学分制的实施,不免停留在经验总结的层面上,对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也只是对原有具体制度或个别条款的修修补补,缺乏深入研究。‘‘7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高校学生管理研究与实践一第=届垒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科研文集》,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9月第46.51页m蚓上:第122.130页“苏惠民:t关于实行学分制的思考》,江苏高教.1995年2期:第58萸啦詹一科等:《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酌改革与实践》,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1年第l期:第“页竹刘清娟:‘浅谈学分制条件下学籍臂理的改革》,陕西省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2月:第92-94页3
90年代末,高等教育思想的讨论带来教育观念的转变,对高等教育价值观、质量观、育人观的重新审视,使人们开始从更深的层次反思学籍管理制度,注重用新的理念更新学籍管理思想,构建学籍管理制度。有的学者从创新人才培养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如宁占英在《创新人才培养与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中提出“传统的学籍管理理念,在新形势下应向激励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转变。”的观点,并指出“在建立与完善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时,一定要突出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的精神;应以掌握全面的、系统的、扎实的知识为基础,针对个性差异,遵循多样化的原则去修订,使学籍管理制度成为学生的学习动力而不是羁绊。”提出这样类似的观点还有重庆大学霍丹群等,他们在《创建有益创新人才培养的学籍管理制度》。中提出的学校管理制度与学习氛围要有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创新意识的形成及创新能力的培养,学籍管理制度要为学生营造宽松良好的成才环境,构建个性发展空间。近些年很多学者提出要用“以人为本”等理念指导学籍管理镱4度改革。如肇庆学院吴晓宁在《以入为本优化学籍管理》国提出“以入为本的学籍管理理念就是在学籍管理中除发挥组织、计划、规章制度等理性管理作用外,突出人的主体性,突出学生的主体性,通过学籍管理充分体现对人的尊重、关心、激励,使学籍管理成为发挥学生潜能,促进学生成长的动力棒。”西藏民族大学的王学海在《‘‘以生为本”理念与高校学籍管理改革》④中深入探讨了“以生为本”理念的来源,认为只要坚持“以生为本”的思想,从维护学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角度出发,站在学生的角度认识问题,才能大胆改革现有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学籍管理办法。孔令帅在《论人本主义管理思想与高校学籍管理创新》@中指出“现行高校学籍管理的弊端主要就是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对学生重视不够,尤其是对学生的人性关注甚少,对学生的某些权利视而不见,管得太死,扼杀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忽视学生的自我管理”。因此高校学籍管理“必须以人本主义管理思想为基础理论,充分考虑大学生的个性,尽力满足学生的需要,以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关于“学籍”引发的学生状告学校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引发了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对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制度合法性的广泛思考。其中对高等学校与学生发生冲突的案例进行剖析的比较多,如安徽大学的程雁雷撰文《高校退学权若干问题的法理探讨》@,对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学校退学处理导致文凭纠纷案进行了法理评析。文章认为,高校退学权的设定应当遵循和适用“法律保留原则”,m宁占英:‘创新人才培养与高校学耘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高等农业教育,2007年7月;第44—46页*徭丹群等:《创建有益创新人才培井的学赫管理制度).中圈高等教育.2003年第10期:第28-29页“吴哓宁:‘以人为本优化学籍管理’.肇庆学院学报,2002年8月;第79·81页…:{:学矩:《“以生为本”理念与高校学籍警理改革>。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6-10受。,孔令帅、徐辉:《论人本主义管理恩想与高校学鞲管理创薪》,四川教育学报2005年1月:第13-15页“程雁雷:《高校退学杈若干问题的法理探讨',法学,2004年第4期r第57-61页4
因为退学之处置影响学生求知权和工作权。故学校对学生的强制退学权须有法律依据,应适用法律保留,即由立法者以法律规定。作者还进一步指出,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不服可以请求司法救济,退学权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一观点极具开拓意义,因为此前入们一直认为高校给予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不应被起诉,比如黄威、胡劲松在《教育法学概论》一书中就认为,“学生对学校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的处分不服时,不能提起诉讼”①。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湛中乐、李凤英撰文《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一兼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针对北大搏士刘燕文控告北大不发学位证书一案,做了深入详细的探讨。该文作者认为,我国目前在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侧重于管理和规范,对于学生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相对薄弱。并指出,学校与学生之关系,既不宜定为“特别权力关系”,也不宜划入纯粹“契约关系”,应充分考虑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特殊性和学校日常事务的复杂性,针对不同的事项确定不同的救济方式与途径。陕西教育学院何善平在《开除学籍合法性辩》圆中指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在开除学籍方面重实体性规定轻程序性规定。学籍是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只有权力取消或终止学籍,无权开除学籍。开除学籍是具体行政行为,学校开除学籍名实不符。没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作为保障的开除学籍是无效法律行为,并建议将开除学籍纳入到公共行政体系中,并完善诉讼制度和校内申诉制度。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研究,从最初的工作汇报式的经验总结,到运用教育学、法学相关理论从合理合法角度进行深入探索,体现出“实践一认识一实践”的渐进过程,这些研究是对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与此同时我们看到:首先,当前学籍管理制度改革应以什么理念为指导,仍是目前研究中的一个缺憾。尽管前文中所提到许多学者开始用“人本主义”理论指导改革,但对学籍管理中“以生为本”理念的特定内涵缺乏深入探讨分析,造成理论与研究“两张皮”。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用“终身教育”理念、“大众化教育”理念指导改革,但都是点到为止,缺乏深入研究。其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研究多从某个特定的角度展开,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系统、全面地分析研究当前学籍管理制度改革仍是一个空白。如前文提到通过加强学籍管理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探讨学分制下的、创新人才培养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等都只是从某一个侧面切入,这些研究虽注重结合各自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经验,但不免就事论事,缺少全面而深刻的探讨。第三,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问题,为学籍管理制度的研究提“。黄威、胡劲松:《教育法学概论》.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153页睡何善平:《开除学籍的台法性辩》.教育科学。2003年第4期,第43-45页5
供新视角,但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关于学籍管理合法性的研究仅停留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上,而笔者认为,学籍管理中注入法治精神是当前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法治精神应体现在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包括制度制订程序的合法、制度实体的合法、实藏过程的合法等方方面面,不应仅仅局限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上。1,3研究思路及方法1,3.1研究思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总体上是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试图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对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合理性、合法性审视是贯穿本研究的两条逻辑暗线。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绪论旨在探讨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研究的背景及研究现状,为正文全面展开对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论述进行必要的铺垫。第二部分:着眼于我国高校学籍管理改革的问题,首先对学籍、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制度等概念进行梳理:然后回顾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进而分析我国学籍管理制度改革面临的现实阃题。第三部分:提出指导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分别从“以生为本”、“依法治校”及“以德育人”的基本理念出发,分析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第四部分:在理念阐释的基础上探讨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1.3.2研究方法德国学者阿特斯兰德认为,“对于历史学家来说,原始资料绝对不会自己解释自己,对于社会科学家来说,也不存在这样的数据。数据需要解释,因为基于自身的经历,存在着不同的社会真理,所以理论和方法论的任务不是创造真理,而是达到解释的真实”。对于本选题而言,高校学箍管理制度并不是一个新话题,达到“解释的真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方法和理论视角的选择。如果将教育研究范式分为定性与思辨方法,定量与实证方法两种o,本研究属于定性与思辨方法。具体方法包括:历史性思辨分析方法:重点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这段历史时期,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分析其特点并探寻影响改革的历史原因。比较性思辨分析方法:将不同国家、不同高校的相关学籍管理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我们在比较中深化认识,在权衡中做出现实选择。多学科思辨分析方法:综合运用教育学、管理学、法学的相关基本理论分析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现实问题,构建指导改革的基本理念,提出改革思路。m徐簿季诚钓,《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现状及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04年第l期,第14页6
第2章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历程与现实问题本章中笔者将首先对学籍、学籍管理及学籍管理制度进行探讨,然后着重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籍管理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改革状况及特点,最后立足现状揭示目前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对“现实问题”的揭示是本章三个内容的内在逻辑,对概念的探析中隐含着现实问题,对历史的回顾折射着现实问题,最后直面学籍管理制度中的现实问题。2.1从学籍到学籍管理制度2.1.1学籍在吉代汉语中,“籍”的本义指名册、户口册,如“名籍”“户籍”‘门籍”。,它代表一种资格。在现代汉语中,“籍”引申代表个人对国家或组织的隶属关系,如“国籍…‘党籍”“学籍”圆。何谓“学籍”?《教育大辞典》的解释为:“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转指在某一学校所获得的学生资格。凡经过规定手续或升学考试被正式录取的学生,入校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该校的学籍。它标志学生取得参加学习的资格。对学校来说则是组织管理学生的客观依据。逾期未办理注册或复学手续,以及因故退学或手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则丧失学籍雪”。《高等教育辞典》这样解释:“被学校正式录取并按照规定办理了注册手续后所取得的学生资格。在高等学校,学籍的取得酋先需要经过入学考试合格并被录取。毕业、待业、退学、休学逾期、开除等,学生都将丧失学籍。。”根据“籍”的本义及对“学籍”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1)学籍表明一种隶属关系。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学籍表明其对学校的隶属关系。在这种隶属关系中,个体有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受有关规章制度、纪律的约束与管理。(2)学籍代表学生在校学习的资格。学生丧失学籍,便意味着失去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从这个角度讲,开除学籍则意味着学习资格的取消,学业的中断,对个体来说后果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古汉语常用字典,,上海: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3I页“门籍”为写有朝臣姓名状靛的竹签,悬挂于宫门上.查对相符,朝臣方得入富门.见<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太后除窦婴门籍,不得入朝请.”《现代汉语词典》,上海;商务印书馆.2001,第594页‘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杜,1979,第1892页“顾明远主编:‘教育太辞典·第7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第306页”朱九憋姚启和;《高等毂育辞典),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0,第276页7
2.1.2学籍管理高校学籍管理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o。按照管理的内容,高校学籍管理包括:(1)学籍的取得和注册管理;(2)课程考核和学业成绩管理;(3)学籍移动管理;(4)学历与学位证书管理。按照管理的方式,高校学籍管理可分为制度管理和行为管理。制度管理亦可称之为常规管理、静态管理,指对高校一些常规性活动制定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的管理活动。制度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制度管理以酱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制度管理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制度管理行为还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还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和事件。(3)制度管理发生效力的基础是组织的权威,它所依靠的主要是组织制度和职责权力。管理者的作用主要在于命令、监督与控制,对被管理者强调服从。(4)准立法性。高校的制度管理类似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在高校内部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并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制度管理对人的约束是刚性的,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学籍管理中不断完善制度管理是我国高校由人治走向法治管理、科学管理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我国高校学籍制度管理,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稳定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有利于调动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珍惜学习时间和机会,形成勤奋刻苦、严谨治学、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制度管理作为高校学籍管理的主要方式,既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领地;制度管理强调权力的集中统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育管理者及学生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制度管理使教育管理者和学生被动地接受命令和要求,不利于调动内在的潜能和积极性,无法形成持久的、巨大的激发力量。因此,在高校学籍管理中.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往往并未随着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而提高,其主要原因是忽视了学生的因素。行为管理,亦称动态管理,相对制度管理而言,指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依据规章制度所做出的具体行为管理活动。在学籍管理中,包括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学位授予等,是针对特定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学生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为管理相对于制度管理而苦,其发生的频率极高。高等学校不可能天天制定规章制度,但它必定要对学m顾明远土编;t教育大辞典·第7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杜,1990,第306页。刘元芹:《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律分析》。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5,第7页8
校里每天发生的事项进行行为管理。行为管理的广泛性和高频性,决定了其必定也是一个最易产生冲突的领域。事实上,学籍管理实践中越来越多有关行为管理的案例已经昭示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必须给予足够多的关注。2.1.3学籍管理制度“制度”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名词。从字面意义上看,“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由于制度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规定。社会学家凡勃伦认为,制度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o。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布罗姆利从公共决策角度将制度界定为:“确定个人、企业、家庭和其他决策单位作出行动路线选择的选择集的规则和行为准则@。”诺斯和布罗姆利都把制度界定为行为规则。还有学者在综合两大学科研究的基础上,对制度进行了界定:制度是直接或通过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而间接地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交往规则固。它不仅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且为人们提供了可以自由活动的空间,匍度不仅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同时也告诉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地去做什么。在题为《变革世界中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制度定义为“用以协调人类行为的法规、组织机构和社会规范。”这个定义更加宽泛。综合以上的观点可以看出:制度既包括正式的、理性化的、系统化的、见诸于文字的行为规范,如法律、法规等;也包括非正式的、非理性化的、非系统化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如思想观念、习惯、风俗等。狭义的制度仅指前者,本文所探讨的学籍管理制度是狭义的制度。与“制度”相联系的还有两个概念,即“体制”和“机制”。体制是关于组织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和规定的总称,反映着制度静态的一面。而机制则是系统内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作用和调节方式,反映着制度动态的一面,是关于体制所确定的关系如何运行的问题。制度与这两个概念在不同的范畴下,具有相互包容性。一方面,制度是关于事物活动的规则,任何制度都包括体制和机制两个方面。另一方面,在机制与体制中所形成的一些稳定的规则,亦称制度,这里机制、体制叉包含着制度。本文在使用制度概念时,主要就第一层意义而言。基于以上的认识,本文所探讨的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中的“制度”包括这些涵义:“莆建斩:《制度与制度文明》,暨南学报(杜哲版),1998m凡勃伦:《有闲阶级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64,第139页“车江源:(我嗣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特征及缺失,,高教探索.2001年第1期w杜时忠:《制度德性与制度德育',高教探索,2002年第4期ca)中国高等教霄学会高教管理分会秘书处编:‘中国高等教育管理:现实与理想》,北京理工大学出版杜t第4页92004
(I)指具体的学籍管理制度和制度管理体系。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国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法规、以及各高校根据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组成的具体制度体系。(2)指学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学籍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和规定,以及体制所确定的关系如何运行。2.2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历程历史是沟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桥梁,正如德国历史学家、教育家雅斯贝尔斯所说:“从历史中我们可以看见自己就好像站在时间中间的一点,惊奇地注视着过去和未来,对过去我们看得越清晰,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就愈多回。”虽然目前我们无法考证我国学籍管理最初形态,但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史中,从殷商时代的“右学”(迄今为止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高等教育机构)、汉唐的“太学”、宋、元、明、清时的“书院”到近现代的洋务学堂对学生的管理中,我们都能找到学籍管理的“影子”。可以说,有了大学,就有对学生的管理活动,也就存在对学生学习的管理,学籍管理活动始终存在于着我国大学的发展之中。如《札记.学记》记载国学“右学”定九年的规定,入学资格、年龄依贵贱而定,王太子15岁入右学,公卿大夫之嫡子20岁入右学,等级名份成为入学的首要条件。规定大学隔年进行一次考试,其内容与要求为:“比年入学,中年考校。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博习亲师,七年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可见在商周时期我国就开始分学年规定学生学习的要求与顺序。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官学空前完备的时代,“在教学管理上制定较详细的教学计划,规定了严格的考核制度:放假、升级与退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唐代退学的规定有三条:一是请假逾期不返校者,令其退学:=是学满最高修业年限三次不及格令其退学;三是品德行为恶劣不堪教育者令其退学圆’’可以说,这些管理仍具有其现实意义。高等教育管理的自然属性决定高等教育管理活动在本质上具有一种不因社会条件和时代背景而变化的稳定性固,这正也是古代高等教育管理仍会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原因。而高等教育管理活动在随社会形态变化和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特殊个性而呈现不同特征,是高等教育管理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本节笔者将重点探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试图揭示我国学籍管理在这段历史时期所形成的“特殊个性”和“不同特征”。在我国高等教育史中一般将新中国成立后的这段历史时期划分为:新中国成立初。一雅斯贝尔斯著。邹进译:‘什么是教育》,北京:三联书店,1991,第58页”响奉伐熊贤君:‘中国教育发展史》,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第49页m熊l!13安:《中国高等教育史》,重庆;重庆出版杜。1983。第147.148页薛天祥主编:《高等教育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第13710
期17年(包括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严重受挫文革十年;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新时期。将高等教育的发展至于社会政治背景之下,从高等教育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展开分析,这是教育外部关系规律所决定的。但是,高等教育既然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它有着区别于其他社会领域的特有的发展规律,在研究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时,更应注重从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o。因此,笔者在研究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发展时,从其自身改革发展历史中选取了三个有标志意义的时间“点”:一是1950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它是新中国第一个高校规程,对涉及学籍管理的修业年限、入学、课程考试、毕业做了初步规定;二是1990年教育部颁布《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较全面的学生管理法规,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国;三是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是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根据这几个时间“点”,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史的划分方法,文中笔者将新中国—1990年);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探索阶段(1990_伽5年);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创新阶段(2005年以后)。成立至今的这段历史时期分为三个阶段,即: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形成阶段(19492,2.1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形成阶段(1949—1990年)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真正系统化、规范化是在建国以后,在借鉴历史上及国外学生学籍管理中成功的经验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一套规定和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在国家的统一安排和直接领导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90年第一部较全面的管理规定形成,经历了由改造、建设、严重受挫到恢复建立的形成过程。o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高校学籍管理制度(1949---1966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生产是这一段时期内政府的主要任务。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则是恢复学校秩序。接受教会学校,改造私立大学。1950年6月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会议制定新中国第一个《高等学校暂行规程》。1952年秋我国开始了以前苏联模式为蓝本实施的大规模的高等教育改革,首先按照前苏联的大学体制实行了院系调整,接着在教学制度方面也全面地按照前苏联经验进行改革。由于在学习前苏联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生搬硬套、不合中国实际的刻板做法以及对前苏联经验及模式认识上变化,1957年高等教育部开始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修正一些学习前苏联的制度与做法,由此于1958年开始了“教育大革命”,将劳动生产引入高等学校。1961年制定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在一定程度上“潘懋元主编;《高等教育百年》.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杜,2003:第72页“赵宏亮:‘在全国离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座谈会譬第二届科研会锫赢时的讲话》,1991年3月18日11
纠正了1958年教育改革中的一些失误,标志我国高校开始考虑建立从自己国情出发的比较全面系统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其后几年的高等教育发展起了积极作用。这一时期我国高校学籍管理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入学条件上,具有较浓厚的政治色彩。如《高等学校暂行规程》(1950)在入学上对具有“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的具有相当工作历史的革命干部、工农青年、少数民族学生及华侨学生予以入学和学习的特别照顾∞。1957年由于强调政治挂帅和贯彻阶级路线,当时对工人、农民、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和工农干部等还采取了免试保送入学的办法,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第二、学习苏联模式,形成学年制下的学籍管理制度。1952年对于在高等教育领域全面学习前苏联的意义与内容,当时的高等教育部部长马叙伦曾指出:“学习苏联先进经验,进行教学改革,是中国高等教育的一次革命。’’改革的内容包括根据苏联高等学校模式设置专业,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译苏联教材,设置教研室,学习苏联高等学校安排教学环节,基本采用苏联高等学校五年的学制。由此,我国开始学习前苏联的教学管理经验,全国高校由学分制全部改成学年制。学年和学时根据专业不同,培养目标各不同。学生在校学习,一律按入学先后编入相应年级上课,课程按学年安排。同一专业、同一年级所学课程,除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全部相同。如关于升留级的规定,教育部1955年12月15日颁布《高等学校课程考试和考查规程》。中第11条规定“每学期考试后有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由校、院长命令他退学,有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应该进行补考”。第12条:“学生的升级和留级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后办理一次。第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未获得及格成绩的学生,第二学期可以随原班上课和参加第二学期的考试:他的第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应该在第二学期考试后再补考一次,如果第二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由校、院长命令他留级或退学。但第一、第二两学期不及格课程综计在四门以上的,不得补考.由校、院长命令他退学。第二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由校、院长命令他留级或退学:只有-l"J课程不及格的学生,由校、院长按照该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和不及格课程的性质,决定是否再给他一次补考机会,第二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时,由校、院长命令他留级”。第三、重视生产劳动在学习活动中的比重,并将其列入考核内容。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在一定时期内曾犯过教育脱离生产劳动,脱离实际,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政治、忽视党的领导的错误。”进而提出“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规定“必须把生产劳动列为正式课程,每个学生必须依照规定参加一定时“。救青部颁布:‘高等学校暂行规定》,1950年8月14日*马叙伦:‘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问题》,人民教育t1953年第4期·第12页“囝家教委高校学生司:‘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规定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1994,第17-20页12
间的劳动o。”由此生产劳动被引入高等学校,甚至发展到以劳动代替教学活动和学习活动。如农业部要求1958年农业院校的学生每年必须参加3—4个月的生产劳动;林业部做出林业院校的全体师生到农村锻炼1—2年的决定。如1962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生成绩考核暂行规程》第19条规定“生产劳动的考核,一般在学年的集中劳动时间进行,主要是检查学生的劳动态度;对于结合专业的劳动,还应该考核学生的操作技能,结合劳动进行的现场教学和社会调查等,应该根据教学要求,另行考核。生产劳动的考核,一般采用写评语的办法。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态度恶劣的学生,应该予以批评,并在下一学年的劳动中继续加以考察:对于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该令其退学∽’。综上所述,尽管鉴于当时的历史政治背景,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和“苏联烙印”,但从1950年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后,连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看,如《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学籍问题的几点指示》(1950年3月);《关于高等学校颁发毕业学生证书暂行办法》(1950年6月);颁布《高等学校课程考试和考查规程》(1955年12月15日)、《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1958年2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生成绩考核暂行规程》(1962年)等。对我国高校学生从入学、升留级、毕业及成绩考核、学籍转移、退学、奖惩等方面都制订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初步形成了我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o文革十年中的学籍管理制度(196卜1976年)文革十年是我国高等教育受到极大的摧残,是混乱和倒退的十年。由于“实行推荐、领导批准和学校复审相结合”的办法,原有的学籍管理规定大部分被废除,学籍管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o十一届三全会后的学籍管理制度(1977--1990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高等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拨乱反正,逐步回到了正确的轨道。恢复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后,高等学校要保证有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必须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来维护。教育部总结、借鉴“文革”前高校学生管理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订了一系列于学籍管理规定,主要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1978年),对新生入学;成绩考核;升留降级;纪律考勤: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以及鉴定;奖励和处分等八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各高校依此管理,逐步恢复和建立了正常的教学秩序。针对当时宣传报道和高校管理人员中对学籍方面一些名称概念不清、提法混乱的情况,统一了学籍管理名称的提法,国家教育部分别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制发毕业证书问题u张jjj(明:<中外高等教育史研究》,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8,第140-141页m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规定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第38页13
的通知》①(1981年7月7日)、《关于高等学校学籍方面一些名称的提法》圆(1981年7月28日)。对高校学生结婚、出国探亲、退学后的有关问题等作了规定,如《教育部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2年3月12日)。1978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在各高等学校试行.对当时高等学校拨乱反正,加强学籍管理。起了积极作用。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于1983年颁发《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固。该办法第一次将学分制及相应的考核、毕业办法写入了学籍管理规定中,如“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充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进行学分制的学校,末修满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学分或总学分的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业期一年”。第一次对违纪学生有了明确的处分种类,如“对犯有错误助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⑥严重警告;②记过;④留校察看;③勒令退学:⑧开除学籍”。该办法确立了我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该办法的指导下,各高等学校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校内管理文件,使学籍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1990年国家教委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作了更全面的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较全面的学生管理法规,是高校学籍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从此形成了比较完整、规范的管理制度。这对高等学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道德风尚,起到了保证作用。2.2.2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探索阶段(1990--2005年)1990年国家教委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后,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招生、毕业生就业制度的逐步改革,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1992年12月上旬,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在天律召开“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研讨会”,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和24所高等学校负责学历学籍管理工作的。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规定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74页。’国家教蚕高校学生司:‘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规定选编》,北京大学出版杜,1994年,第75页”国容教委高校学生司:《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规定选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81页‘国客教委I寰i控学生司:《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规定选墙》,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昱6页14
参加了会议。会议结合党的“十四大”和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分析了现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新形势下如何改进、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提出了很多建议。会议认为“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高等学校要适应发展的形势,高等学校学生要适应社会的需要,管理制度也应符合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在当前,国家教委指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在今后一个时期仍然可行,但激励功能不够。…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一方面要运用制度在管理的过程中体现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使学生在人才成长的基本轨迹上前进,另一方面,要形成一种激励学生努力学习,能发挥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体作用的推动力。”“逐步改变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变管住为管好,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同时肯定了在实践中创造出的管理办法:一是学分制,“进一步提倡和逐步完善学分制,同时提倡实行主辅修制”。二是实行淘汰制,认为我国历来颁布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升(留)级、休学、退学以及纪律处分的规定都具有淘汰的性质,但这是一种自然淘汰,在实践中对学生学习的压力和推动力显得动力不足。提出在“正常淘汰的基础上再加上相对淘汰,按事先规定的标准淘汰掉末尾的学生”,同时指出“要考虑社会种种制约因素”“要把握适度的淘汰量,以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为目的”。三是优异生选拔制,设有专科教育的本科院校可将专科班的优异生选拔进入本科阶段的学习。在随后的十几年里,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随着学分制的不断深入和推进,大部分高校采用弹性学制;建立了选课制;取消了留、降级,推行试读制;实行双学位制度:开展优秀专科生选拔制等。这些举措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学籍管理要求学生用同一种速度学习,学习同样的内容,在规定年限、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完成同样的学习任务的来说,无疑是一大变革和进步。而对于与高校学籍管理有着密切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却分别于1981年、1989年、1990年实施,它们之中自实施之日起至今最长的有24年,最短的也有15年。而我国高等教育在改革开放至今的20多年里,尤其是近些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加之近些年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及人们观念的转变。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这些法规在新形势面前己显得“力不从心”。对国家教育部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全面的修订成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工作者、教育界学者乃至广大学生、家长的普遍麸识。2.2.3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创新阶段(2005年以后)u田家教委高校学生司:《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规定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5ff-252页15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正式颁布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根据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目标,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历时一年,数十次易稿,参加起草、修改、论证的学生、教师、专家上千人次,是教育界、法学界、司法界及国家有关部委共同合作的成果。该规定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具有时代性、创新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创新特征回。该《规定》较之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点变化:(1)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2)固化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如针对近些年一些学校学科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改革经验,针对一些学校校内校际教学资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经验,增写了“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科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增写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等规定。(3)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如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新《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4)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新《规定》在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基础上,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给予高校根据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全文有5处直接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为“按学校规定”执行。如: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授权商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明确提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规定”;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做出具体规定;授权高校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退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等。人民嘲www.pcolc.com:直播实录:教育部介绍‘高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9日16
在放权的同时,新《规定》也确立了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权力进行的监督制度。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法律在赋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5)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如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等。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颁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为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各高校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精神和要求,如何用新的管理理念,系统清理,全面修订、完善新的管理制度,认真扎实地做好新《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做到认识到位、制度到位、队伍到位、监督到位,成为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回顾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我们发现我国学籍管理制度改革改革体现出以下两个特点:首先,国家虽然承认学校对学生的教育自主权,但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对学籍管理的严格控制,并以后者为鲜明的特色,总体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从国家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于1950年、1955年、1978年、1983年、1990年、2005年制、修订的一系列学籍管理规定来看,每一次修订都体现了国家对学籍管理的高度重视和严格控制。每次颁布的规定都严格要求各高校遵照执行,指出“如有变动,需报教育部审批”,“各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订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作为高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规定实施管理,不能随意对国家的规定中的任何条款进行改动,即使是根据各个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也只能在国家规定的原则下,在可由各高校自行规定的条款范围之内进行。其次,各高校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校不同情况(如不同时期生源差异,校风学风的实际状况,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等)在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规定时,都对国家的“规定”做了不周程度的、各有特点的修改和补充。这种改革主要来自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需要,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先于国家“自上而下”的改革。其中有些做法有利于对学生形成较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使学生有明确的目标和行为准则,在人才成长的基本轨迹上前进;有些做法有利于激励学生努力学习,能发挥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体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如由于高校的改革超出了国家的“规定”的范围,而缺乏相应的改革政策支撑,当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高校的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就受到了质疑,这一点在已经发生的跟“学籍”有关的案件中已经得到充分反映。另外,由于各高校不断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较频繁地修订学籍管理规定,在学校内形成“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局面,不利于维护管理规定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给管理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在这种背景和局面下,
又需要国家对相关规定做出新的调整和修订,这样就形成了高校和国家之间互相促进改革,共同推动改革不断前进的局面。2.3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现实问题伯顿·克拉克教授曾说“历史学家们帮助我们理解历史事件的川流不息和过去怎样制约着现在”。对历史的回顾让我们看到:传统的教育管理思想观念深深影响着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本位观和学生管理观念的影响下,我国现行的学籍管理制度仍体现出刚性过强的问题。也正是因为高校管理观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的相对滞后,引发高校学籍管理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并成为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2.3.1传统教育管理思想观念的影响O社会本位观教育价值观是教育思想观念的核心,以高等教育价值主要在于个人还是在于社会作为划分标准,形成了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两种教育价值观,它涵盖了教育本质、教育功能、教育目的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观,以社会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又称功利(工具)主义的教育价值观,这种教育价值观强调教育的工具价值,主张教育应当以社会理想为最终目标,教育必须首先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服务,注重受教育者的社会化,而忽视个人的价值和个性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高等教育作为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工具性价值倾向,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教育甚至演变成了阶级斗争的工具。长期以来,我国奉行着这种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的大学教育价值观,把教育看作是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工具,把国家利益作为高等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如1952年教育部为了解决1952、1953年内“大批高级工业建设干部的供应问题∽’,决定将华北各高校理、工两院中1953、1954两年的应届毕业生提前一年毕业支援国家建设,解决国家急需问题。国家对高校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还表现在从高校的专业设置、修业年限、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确定,以及每年的招生人数和毕业人数都是按照国家经济建设的计划需要安排,毕业生统一由国家分配工作,即“一统两包”。在1978年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关于毕业分配有这样一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过反复教育仍不服从分配,无理取闹的学生,逾期三个月不去分配单位报到,应取消其毕业生分配资格,国家不。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规定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4页18
再分配工作”。198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也有相似的一条:“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名批评教育拒不服从分配,从学校公布分配名单之日起,逾期三十月不去报到者,经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面资格,限期离校”。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人的主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被提出来,高等教育中人的本体价值开始受到重视。对高等教育满足人的身心发展需要和满足社会需要两者辨证统一关系,取得基本共识。但是从思想观念到实践,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虽然从理论上我们对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的争论持辩证的观点,但是在实践上,我们是完完全全的社会本位论”。。表现在学籍管理中主要是对学生个体需要的忽视。在学年制下的学籍制度管理中,要求学生用同一种速度学习,学习同样的内容,在规定年限,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完成同样的基本知识灌输和基本技能训练。学生没有根据自己的需要及喜好选择专业的自由,没有选择学习什么课程的自由,没有选择上哪位老师的课程的自由,没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中断或提前毕业的自由。这种学年制下的学籍管理制度,体现出对学生个体需要的完全漠视。改革开放以后,各高校虽然开始实行学分制,但学分制所具有积极的主体认定功能(即从制度上承认学生的个体意向、智能差异,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和学习上合理选择权,强调了学生个性的发展及能力素质的培养)和自主选择功能酋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受社会本位价值观的影响。o传统学生管理观计划经济体制中,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观是一种注重刚性、约束、强制等特征的“科学管理”观,它本质上是一种“客体管理”观,即管理者把自己和被管理者单纯看作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不把被管理者当作能动的管理对象,管理者依靠自己的职务、权力、责任对管理对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在学籍管理活动过程中,管理者是主导者、发号施令者。处于权威地位,而被学生是服从者、命令执行者,处于从属地位。管理被看作是学籍管理者的事情,其过程是自上而下的、由管理者到学生的单向过程,被管理者被排斥于管理过程之外。在学籍管理中,过于重视管理的效率,忽视管理的“人性化”,学籍管理的制度安排较少考虑被学生的意愿和需求,过分重视管理者的指挥、检查、控制等职能,而忽视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服务、指导、咨询等职能。2.3.2我国高校现行学籍管理制度刚性过强。:Ii学海:r以生为本”理念与高校学籍管理改革,,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3月,第8页。丁东谰;《试论学分制功能的现实意义》,抗州师范学醢学报,2001年7月19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高等教育界全面学习前苏联的经验和做法,在学籍管理上形成了“苏联模式”,即在计划经济原则下设定的“二统一包”制,用同样的学制,完全划一的课程内容,相同规格的知识结构,培养出“千人一面”的毕业生。这种传统的大学生专业教育常被比喻成生产线,即一个专业教育由一系列课程组成,每门课程如同一台机床,学生形同毛胚或部件,经过一系列机床,被加工成一个专门机械一专业人才。学籍管理制度强调“计划性”“统一性”“服从性”,其“刚性”可见一斑。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纷纷扛起改革大旗,对“苏联模式”大动“手术”,探索新的教学管理及相应的学籍管理模式,给过于刚性的学籍管理制度增添了一点“润滑剂”。而且随着学分制的推进,大部分高校采用弹性学制;建立了选课制;实行双学位制度……毫无疑问,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展学生个性,给“刚性”的学籍管理制度带来“柔性”的色彩。但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刚性过强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据北京航天航空大学的郭冬声所做问卷调查,在五省市区15所大学1042名接受调查的本科生中,有19.6%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大学在选课、选专业、选教师和选学习方式等方面做得“还算可以”,而有34.5%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学校在这些方面做得“都不行”(参见表1)。囊'五省市i15舞★●在杖生辩奉拄鼻■掌习自由的认同慵况选洋麓2B.s“l避专业8.3“iI避敦一ll1选掌习方式lflo.sX辞可l;【19.6%Il肆幂抒s4.sXo.1Xl【资料来源:鄣冬声t‘我国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年6月:第65·66页l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说,我国现行的学籍管理制度是一套基于科学管理的刚性的制度体系,过于强调对学生学习活动的集中控制,对学生学习的各种需要尊重不足,对个性化发展关注不多。这种“刚性”表现在:o转换专业不“自如”根据对北京、武汉、桂林三地9所大学758名在校本科生的调查,有18.7%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不喜欢当前所修读的专业(或院系),有24.7%的被调查者对当前所学的专业(院系)持“无所谓”态度(参见表2),而真正喜欢现在所学专业(院系)的学生只占被调查者的56.6%。如果按照18.7%的比例推算,那就意味着当年全国有134万大学生(当年普通本科在校生719万人)不喜欢所学的专业(院系)。如此惊人的“学非所爱”问题,不能不引起大学和政府高教主管部门的重视了。面对那些所学非所爱、希望调换专业或院系的大学生群体,出于各种原因,高校改革的力度相当有限,改革的步子十分缓慢。许多大学出台了有关转专业的规章制度,但限制过多。尽管某些大学在积极探索弹性的学习制度,但其力度之小、难度之大,对于渴望自由、自主学习的大学生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从目前出台的一些新
制度看,要么只青睐学习优异者,要么偏向于有钱人的子弟,要么可转院系的名额太少,如有的大学将比例控制在3%以内,有的则将比例控制在5%以内。囊2北惠、武汉,篝#兰地太牛生对蜃掌专业lt誊j的毒好情琥_j蠹捧坝R出分此i喜玻s6.6鳍lI不喜敷J茏所谓8.7“i£t,7矩[资料来源:郭冬声:‘我国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年6月:第65.66页lO选课没有真正地“自主”我国大学本科课程设置呈现这样一种尴尬局面:学生喜欢的课程常常难以开出,或者开设了但只能满足少数人的学习愿望;有些学生们并不感兴趣的课程,又不得不必修和必考。同时,大学教学计划的课时分布失衡。以公共外语课程为例,本科生学习外语课时数为300,约占学生总课时数的15%。如果考虑到课外用于学习外语的时间,则我国大学生用于公共外语的学习时间占总学习时间的20.30%。现在虽然许多大学名在开展选课制,增加了选修课的门数和权重,但是,学生能够自由选课的比重还是太小。虽然有的大学已经实行选课制、学分制,但是,诸如针对大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的学分数所做的“上限”和“下限”的规定,使自主选课难以真正实现。O提前或延期毕业不“自由”按照规定,学生修满学分即可毕业。但现实的情况是:少数特别优秀的学生在修满学分后不能领取毕业证,只能继续在校内读研究生课程,国家在毕业证发放工作中的某些规定未与学分制接轨。不能毕业的学生,因住宿、学校教育成本以及学籍管理等原因不能继续留校,这样的学生又没有组织起来进行规范管理。有人曾在某所重点综合大学调查了解到该校实行学分制后,能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理科学生数,平均约占同年级学生总数的2%.3%左右国,而实际上,提前读满学分的学生也很难实现真正的提前毕业。2.3.3高校学籍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高校被诉”现象是近年来高校学生管理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从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学校拒发毕业证、学位证。,到北大博士生刘燕文医学位授予问题诉北大案①,01胡伟莉:《我国高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研究》2005年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据‘中华人民装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载:1999年.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在参加一次补考时,随身携带一张与考试有若的纸条,在考试中被发现,但田某未来得及看纸条.按照学校的t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田某被认为是作弊。按退学处理.事后由于学校管理的失误,在为其办理退学手续后并没有向田水本人宣布处理决定,也没有向他送达处理决定.相反,田某参加了其后所有课程的学习与考试,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其毕业论文被评为优秀.但临近毕业的时候,学校发现了问题.拒绝为田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于是田某挺起诉讼.此案经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行政诉讼方式审理,法院以学校处罚过重,学校豹‘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规定》对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规定明显熏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超出权限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以及程序违法.判决原告胜诉。。据《法制l!15撤》2000.1-6戴:1996年1月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收,对29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以光记名方式投票,由于6荣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赞成票来过全体成员半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
第3章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针对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所面临的种种现实问题,笔者从合理、合法的角度出发,提出用“以生为本”、“依法治校”及“以德育人”的理念指导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本章将重点探讨这三种基本理念下的学籍管理制度。3.1“以生为本”的理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通过的《2l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指出:“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上,高等教育显然需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新的视角和模式,国家和高等院校的决策者应把学生及其需要作为关心的焦点,并应将他们视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参与者,这是时代的召唤,是社会赋予的责任。”宣言为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模式——“以学生为中心”。这是人本主义思想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具体体现。而长期以来,缺乏对学生主体地位应有的尊重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中缺失,因此,在学籍管理中树立“以生为本”的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3.1.1“以生为本”理念来源首先,“以生为本”理念来源于人本主义思想。人本主义的思想源远流长,它起源于古希腊文化,形成于文艺复兴,发展于启蒙运动,在现代社会得到不断完善,同科学主义一道互相竞争、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深深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古希腊时期人本主义者就提出了“入本自由”的命题,要求通过和谐的体育、德育和智育来促进学生的理性发展与体魄健全。14至16世纪末,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给教育事业带来了新生,以人为本的理念占据了这一时代教育管理思想的主流。崇尚个人、解放个性的思想成为人文主义教育家改革教育、解放儿童的思想动力。18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自由教育”,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和善良的,只有按照自己的本性,自由地发展起来的儿童才能成为真正的新人。强调教育要以人为本,培养身心和谐发展的人,这一要求是针对中世纪通过教育压抑人性、培养神的奴仆的教育目标而提出的。意大利著名教育家维多里诺在谈NJL,童教育时指出:“我们并不希望每个儿童在心智方面都表现出同样的或同程度的兴趣,而不论我们的嗜好怎样,也得承认,我们必须服从自然的指引-t.t。。法国人文主义者蒙田认为教师限制过多,会阻碍学生能力的成长,“由于教师剥夺了学生独立工作的自由,从而使他变得更加奴性,更加怯儒”。国19世纪,大学校长纽曼和洪堡认为大学必须尊重人的自身发展,坚持自由教1,赵祥麟主编:《外国教育家评传》,上海教育出版牡,t992,第209页。华东师人、杭州大学教育系编‘西方古代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杜,1986,第376页25
育。二十世纪初英国著名哲学家和教育家伯特兰·罗素指出:人生来就有健全的本领,美好的生活不应“服从消极的命令,而应在扩大和发展自然欲望和本领的过程中求得。”其次,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提出“以生为本”的口号,虽然的确出自“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是并非直接源自入本主义思想,而是来自高等学校管理的实践。我国高校改革中提出的“以人为本”思想早于“以生为本”思想,“以生为本”思想是管理科学研究和实践中的“以人为本”理念在高等教育管理思想中的体现,是“以人为本”理念在高等教育管理,尤其是在高等学校管理中的具体实践和应用”。3.1.2学籍管理中“以生为本”的内涵早在十九世纪,马克思就曾在他的《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一文中,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哲学理论。他指出:人是一切杜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主体性、能动性是由人的社会属性决定的。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从这一经典哲学命题出发,提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其基本内核就是要充分认识到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创造性并要尊重人的这三性。“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以入作为根本,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坚持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辩证统一。“以人为本”具有以下三层基本含义:其一,它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它既强调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目的地位,又强调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其二,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即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为了人和塑造人。尊熏人,就是尊重人的类价值、社会价值和个性价值,尊重人的独立人格、需求、能力差异、人的平等、创造个性和权利,尊重人性发展的要求。解放人,就是不断冲破一切束缚人的潜能和能力充分发挥的体制、机制。塑造人,是说既要把人塑造成权利的主体,也要把人塑造成责任的主体。其三,它是一种思维方式。要求我们在分析、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时,要关注人的生活世界,要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命运确立起终极关怀,要关注入的共性、久的普遍性,共同入性与人的个性,要树立起入的自主意识并同时承担责任。根据“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笔者认为在高校学籍管理中,“以生为本”包括这样几种含义:o“以生为本”的学生观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在学生心灵深处无不存在着使自己成为一个发现者、研究者和探索者的愿望”。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在“学生中心教育”中指出:“任何J下常的学习者都能自己教育自己,发展自己的潜能,并最终达到自我实现。”。“以生为本”的根本思想就是体现学生的主体性,确立学生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坚持一切教育管理活动都要以学生为出发点、以学生为动力、以学生为目的。”“以生”-卜学海:(“以生为本”理念与高校学籍管埋改革》,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C05年3月岛车文博;《人奉主义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杜,2003年,第449页
为本”的核心是教育必须把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提升学生的主体地位放在首位。入的主体性的重要内涵是自主性和创造性,只有提高学生的主体性,才能激活学生的内在的动机和动力,调动其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刨造性。为此,高等教育必须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把尊重、提升、弘扬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体性作为一切教育管理活动的指导原则,转换视角和自身的位置。从视学生为被动者转换为视学生为主动者,从视学生为客体转换为视学生为主体,把提高学生作为人的主体性作为一切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学籍管理工作中要真正做到相信学生、依靠学生、尊重学生,真正确立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应按照“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观念,来设计学籍管理制度。O“以生为本”的教育观大学是育人的地方,大学教育的目的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生为本”就是要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这既包括少数精英的成功,也包括全体学生的成才:既包括个性发展,也包括全面发展:既包括现时发展,也包括未来发展。教育不能只求学生“学会”,更要教学生“会学”,不能只教学生“适应”,更要教学生“创新”。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都应满足学生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既是一种思想理念,更是一种价值取向和对人的终极关怀。因此,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应成为保障学习自由,满足学习需求,促进全面发展的支撑条件,成为发挥学生潜能、促进学生成长的推动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会生存》的报告强调:“未来的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教育他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教育自己的教育。∽’在学籍管理中必须相信学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在学籍管理制度中为学生提供最大的选择机会,包括学习时间、学习方法和学习内容等,使学生享有“参与权”和“选择权”,尽可能为学生形成自己满意的知识能力结构提供自由选择空间,激发他们提高和完善自己的内在动力,在“自我设计”、“自我选择”、“自我约束”中实现自我教育。●“以生为本”的管理观在高校学籍管理中“以生为本”,就是以学生为出发点和归宿,满足学生的合理需求,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而提高管理效能。在高校学籍管理中,实现管理从训导型向咨询服务型转变,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正如美国加州大学伯利克分校负责本科生事务的副校长指出的那样,在伯利克字典中管理就是服务,而其核心目标之一就是学校的主体——学生。他所领导的目标就是“学生第一”,“学生第一”所蕴涵的是这样一种观念:管理永远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周到、高效的服务才是管理应有之意。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华东师范_夫学比较教育研究所译:《学会生存》,北京:教育科学UI版{l:,1996年2々
3.2“依法治校”的理念依法治校是我国高等教育在当代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新时期“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高校的运行机制,把教育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部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在现阶段,教育管理者的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具体到学籍管理,其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各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还存在与法律相互矛盾或不匹配的地方,学生的权益有时还得不到全面的保障。近年来,大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层出不穷,反映了原有的学生管理规定和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的冲突,说明了我国高等学校不少管理规定和条例没有跟上法制建设大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缺对学生的合法权益的尊重,用“依法治校”的理念来指导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显得尤为重要。3.2.1“依法治校”的内涵依法治校是在法律为依据的前提下,综台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其他必要手段来管理学校①。具体而言,高校依法治校,指高校依法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教师和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整合管理资源,处理学校各种公共事务和对外关系,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权益,整体推进学校事业发展。高校依法治校应该达到的预定目标包括:(1)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与国家现有教育法规衔接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2)必须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上完善内部决策体制,形成民主决策、利一学决策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体系:(3)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内部管理体制,形成依法管理的网络体系;(4)必须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和制约力的内部监督、制裁机制。通过依法治校,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使整个校园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有较高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3.2.2“依法治校”理念中的学籍管理制度笔者认为,从“依法治校”的理念出发改革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首先应正确认识学籍管理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正确把握高校管理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这是在学籍管理中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理论前提和基础。o学籍管理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是教育界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法学界研究的一个新课题,同时也是防治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纠纷的前提。长期以来,我一郑良信:‘教育法通学》.广西教育出版牡,2000.第99页勰
国高等学校被定位为事业单位,但实际上,高校确实拥有并行使者国家法律授予的公共管理职权。尤其在当前的高校管理中,高校与学生仍处于地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高校对学生享有概括性的支配权,不需要特别的法律根据就可以对学生作出惩戒,学生若对惩戒不服,不知道如何申诉或根本就申诉无门,这实际上导致学校成为一块在法治国家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领域,这有悖法泊精神和原则。目前,在学籍管理中对高校与学生关系的认识主要表现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二者的关系是民事关系。在英美等国,学校与学生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对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大学惩戒行为,学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其主要特征是隶属型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不平等性。因此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权可以不受司法监督,学生也无权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关系的总和。行政法律关系所表现的特征就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的规定,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了学校对学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权。高等学校在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及学籍管理方面和学生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早在19世纪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就把国立高等学校界定为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或服务是基于国家的公权力,两者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对于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这种理论不符合民主与法治的要求,在许多国家这种理论也正在被逐渐摒弃。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这种理论在我国仍有生存的土壤,因为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在现阶段用全新的契约关系来规范与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为时过早m。第三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既有民事关系,也有行政关系。有学者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高等学校学籍是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授权对公民具有高等学校学生法律资格的行政许可。公民获得这种行政许可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诸如半价火车票之类的种种优惠,而在于享受高等教育服务,获得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取得就业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国家进行学籍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使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真正为因家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因此,公民若要获得学籍行政许可,必须与学校订立教育服务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国家则授权学校进行学籍管理监控高等教育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以防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于是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形成了学籍行政管理和教育服务合同两种法律关系。。在教育服务合同履行中,转系(专业)是合同变更;“毛祖恒:‘试论学校与学生关系的二重性》,北京救育(高教版)2004年6月…宋毛苗赵伯祥;《高校与学生——两种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学术界,2005年1月29
“退学”、“应予退学”和“勒令退学”是合同解除。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学籍行政管理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表扬和奖励属于行政奖励;处分属于行政处罚;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属于行政确认。笔者的看法是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兼有行政管理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二重属性。从法律上看,高校学生一般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他们自愿支付费用接受学校的教育服务。在两者之间一方面是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包括处分权,这是《教育法》赋于高校的权利和权力。另一方面是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及其他各种权利。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当有地方去仲裁,去申诉和起诉。也就是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更多地用契约关系去调整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现已有一些学校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来制定有关条例,实施对学生的管理,这种做法就是这一精神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学生选择某一学校,就意味着他接受了一种特定的契约。既包括该校制定的各种管理条例,也包括该校依据所制定的规则对其行使处分权的认可。当然,学校也必须遵守这种契约,不得随意剥夺学生的学籍。若学校确实需要剥夺学生学籍时,要设置一定的救济途径,包括司法救济途径。O学籍管理中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从高校自主权产生的过程和性质来看,高校的自主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政府下放给学校独立行使的行政权。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及“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利。高校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我国法律对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确认和维护,可以理解为法律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系”的确认和肯定。在当前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由于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存在着大量的无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从而导致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大学生的权利来自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是法对于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是法所承认、赋予人们的权利义务。法包括法律、政策、纪律,所以法定权利包括了法律权利和法律外政策、纪律等规定的权利。大学生作为自然人,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各项法定权利,大学生作为一类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也会有自身特有的其他法定权利。这里,我们着重分析与学籍管理有关,与大学生密切相关的,非常重要的受教育权和救济权:(一)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权利。由于受教育权是公民生活权、政治权、劳动权、工作权及参加其他一切社会活动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现代国家普遍都用宪法对。张永华周妮娜丁建国;‘大学生维权活动舶法理分析》,高等农业教育,2003年9月30
其加以规定,所以它还是基本人权之一。例如,我国《宪法》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内容包括以下多个具体权利:(1)教育平等权。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通过各种资助形式帮助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也正是保障享有教育平等权的表现之一。法律提供的是一个机会意义上的平等,实质的平等还离不开学生主体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教育平等权是受教育权的前提,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日益受到关注。(2)参与权。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充分享有学校、社会赋予的学习资源,享有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如《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第57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最大化的挖掘学校提供的学习优势广泛参与学习、社团、社会服务等活动,是学习的必需,是发展的必需。(3)发展权。教育平等权、参与权的有力行使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发展权的享有。发展权能否享有,是学生能否获得身心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学生们作为主体可以对学校的教学计划、管理政策、软硬件设旌、教师的教育方式、教学水平等方面加以审视是否以保障学生全面发展为前提来设置。反之学生就可以要求改革,要求变化、要求进步,这是学生发展权所赋予学生的权利和规定学校、教师的义务。(二)救济权权利在法定之后,并不能保证他们在事实上或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不会遭到否定。所以还必须对这种侵害权利的行为设立一种保障机制,使之能获得及时的救济。根据“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本身可以被看作是第二权利。救济的途径有多种,包括行政、司法等手段,如申诉、调解、仲裁、诉讼等。笔者认为学籍管理中,应体现学校职能的实施与学生受教育权维护的统一。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必须承认学校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基础上所享有的教育自由、学术自由和自主管理,避免政府、司法机关和个人过多的干预。但是由于高校在推行其教育职能过程中,影响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对其约束是必要的。同时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也是实现国家教育目标的重要保障,兼顾学生受教育权也有利于促进学校推进其教育职能。实现两者的统一主要应当以对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影响为核心来界定学校自主管理的边界及司法介入的条件。。首先,高校应慎重对待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并保障的”于亨利:《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探析》,西安电于科技大学掌报,2001年12月31
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不能被任意限制,更不能被任意剥夺。然而,高校管理中,依学校的校规校纪限制或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事例屡见不鲜。正如法学家殷啸虎先生所说,这实际上暴露了我们目前普遍存在的教育行为的非法化。在计划经济时代,教育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及其授权的机关或组织(如学校)可以随意分配、处置教育资源,可以决定受教育者,可以对受教育者进行处置(如对毕业学生的统分统配政策),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更多地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行为,不是能够随意处置的。其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是否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可一概而论,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判断学校是否正确行使处分权的标准,一是主体与权限要合法,处分必须以学校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下属单位如院、系的名义作出;二是内容要合法,即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要真实、充分,并且还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条件、处分种类与处分幅度;三是目的要合法,处分学生是为了教育学生、维护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四是要有程序保障,学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告诉学生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要听取学生的意见与申辩,在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情况下,还应举行听证会,提供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如果符合了这四个标准,学校的处分就是合理的,就不存在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反之,如果处分是不合法的,那就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当然,侵犯与剥夺还是有差异的,学生被学校开除,只能说他的受教育权受到限制和影响,他的受教育权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如校外学习或就读其他学校。3.3“以德育人”的理念3.3.1“以德育人”的内涵及必要性以德育人,是教育者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念、道德规范对被教育者施加一定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德育人,就是要营造高尚氛围,让学生在这种氛围中去思考、感悟、理解、净化灵魂、升华人格、完善自我从而构筑他们的精神支柱,挖掘他们的创造潜能,塑造他们的美好心灵,促进学生全而发展成为德、智、体全而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德育人是大学生成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大学生处于青年中期,其心理正趋于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情绪起伏较大,自制力不强,价值观、人生观也未完全形成,可塑性很大。另一方面,多数大学生社会经验缺乏,认识能力、辨别是非能力还不强,这些特点导致他们看问题容易片面和偏激,易受社会上错误思潮的诱惑和影响。另外,目前大学生中独生予女较多,有的家长过于溺爱子女,放松了对他们的思想教育,有的中学片面追求升学率而疏于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法律教育。所以。帮助大学
生加强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的锻炼,提高他们对各种思潮的分辨能力,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显得非常紧迫而必要。“以德育人”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要贯彻执行的奋斗目标。在高校学籍管理中“以德育人”,就是要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高校育人功髓,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3.3.2“以德育人”理念中的学籍管理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高校就没有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更不会培养出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数量的增加,即通常所说的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质的提升,即从“不道德”的制度到道德的制度,制度本身应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即用道德的制度来教育人、鼓舞人,探索通过制度德性培养个人德性的学校德育新模式o。‘o以德促建制度育人首先,学籍制度本身具有育人功能。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就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学籍管理法规以及根据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的实旌细则组成的制度体系。其功能是对教育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控制、激励和调节,以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学生完成学业制定的一个基本的质量标准,对学生的学习、思想和行为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促进性。学籍管理对学生学习、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规矩做出相应的规定,具有导向引导学生成人成才的导向功能。由于大学生心理发育处于尚未成熟的阶段,虽然生机勃勃、热情奔放,但认识问题和分折问题的能力还较差,在许多事情上不能把握自己,做事带有盲目性,加强管理可以帮助他们辨别是非,防止他们自由发展而出现偏差,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纪律约束和行为规范,这是大学生健康成长所必需的。在今年教育部颁布的新《筑定》中,就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体现了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的原则。如在总则中增写了“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增写了学生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增写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人民l嘲Www.pcoIe.com:直播实录:教育部介绍《商棱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9玎每札时忠:《制度德性与制度德育》,离教探索,2002年第4期33
其次,学籍管理制订和实旌的过程也是育人的过程。现代教育理论告诉我们,学生是道德行为的主体,是德育过程的主体,教育的目的在于促成学生主体观念的形成,使教育从客体教育转变为主体教育。从以往德育工作的实践中看出,对学生主体人格尊严的确认,是学生行为素质养成的根本标志,也是驱动学生内需的最大动力。学校的德育规范只有内化为学生的需求,学生才会自觉追求良好的行为规则和行为习惯,真正进入个体行为的自由王国。因为道德是社会的共识,制度的基础在于共同约定。制度要真正起到对学生的教育、导向作用,必须获得得学生的理解和认可。否则,它就始终只是一种外在于学生束缚。因此,“以德育人”不是取消必要的规范、约束,而是由学生参与制定制度、规范,明确提倡什么、鼓励什么、发展什么,以更好地促进个人和高校德育事业的共同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讲,在推出管理制度之前,充分征求学生的意见;在实施前充分学习制度的精神,讲制度所确定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指向,也是一个育人的过程。●以德行政管理育人以德行政,指行政人员在行政过程中,应悟守道德准则,遵循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观,用一种震撼人心的道德力量保证行政的高效高质。我国学者张康之在《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中指出:实现以德行政,关键取决于两个方砸:其一,是行政体制的道德化,在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设计中,包含着更为明确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包含着行政道德的生成机制,提供鼓励有道德的行政行为和防止不道德行政行为的氛围;其二,是行政人员的道德化,使行政人员在其行政行为中贯彻道德原则成为一种风尚。这两个方面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取决于行政人员正确价值观的确立。以德行政,要求学籍管理工作者在处理事务时为正义用权,坚持真理:在管理上坚持公平、公正,创建自由、公正与公平竞争的学术氛围:在管理中育人,用管理者的“德行”去影响学生。作为直接面向学生的管理工作者应自觉强化学籍管理的教育功能,主动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学籍管理的过程本身就是管理育人的过程。学籍管理中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平等地对待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相信学生的接受能力和思想觉悟,多看学生的长处、优点,信任学生;要尊重学生的情感和权利,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注意教育态度,管理者不可盛气凌人,高高在上,摆出一副师长的冰冷面孔高高在上;要相信学生,在平等交往的基础上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使学生尊敬你、亲近你、接受你,从而向你敞开心扉。教育的外因要通过学生的内因才能起作用,学籍管理工作者要通过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将管理与教育融为一体。开展学籍管理工作,不单纯是一个按章办事的问题,它包含着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比如:对违规违纪的学生不是以简单的给予处分为目的,而是通过在处理过程中的各种思想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犯错误的根源和后果,接受教训,在以后的人生中
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同时还要通过思想工作使学生放下包袱,能够在心理上承受这一挫折带来的压力。对那些休学、退学、延期毕业和不能授学位的学生,在处理时要不厌其烦地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进行安抚教育,社会责任教育,甚至要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帮助他分析原因,树立信心,让他看到人生的希望。作为学籍管理人员,要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只运用规章制度是不够的,必须认真研究管理对象的思想、情感和深层次的心理活动,探索当代青年人的思想动态与价值观念,把执行规章制度同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严格管理,做好具体工作。又要热情周到,做好育人工作。仅仅依靠简单的行政手段,在管理中放弃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仅达不到教育提高的目的,管理工作也收不到理想效果。学籍管理中只有把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才能把具体工作做好,才能使学生心悦诚服,也才能把育人真正体现在管理中。
第4章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教育部于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体现了科学化、法制化、人性化、和个性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更体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高校学生的关爱和殷切期望。它不仅是我国高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学生管理的依据,而且也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贯彻落实新《规定》的过程,是在学生管理工作领域树立新理念、建立新制度、形成新秩序的过程,是深化学生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学生管理系统建设的过程。所有高校面临着要系统清理以往规定,全面修订、完善新的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重大历史任务。笔者认为,当前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应转变学籍管理思想观念;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学籍管理程序及行为;改进学籍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4.1转变学籍管理思想观念科学的管理观念是改革学籍管理制度的思想基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及其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显然,精英教育阶段那种过分追求意志统一和学生绝对服从的重教育轻指导,重管理轻服务,只把学生看作接受教育和管理对象,不把学生当作服务主体;只强调学校权利,忽视学生权利的管理理念,制约了学生个性的发展,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也阻滞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创新。21世纪必须实现学生管理观念的现代转变,并把这种观念的转变既当作是高等教育大众化条件下学校管理现代化的内容,又当作是学校管理现代化的逻辑起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要求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服务和促进人的发展,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大学重新审视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确立新的管理主体观和管理客体观。相对于以管理者为本位的现状,大学是育人的地方,大学的目的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服务都应“以生为本”,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既是一种思想理念,更是一种价值取向和对人的终极关怀。大学的领导和管理者要重新认识大学生与学校的关系,转交管理观念。就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而言‘,笔者认为,高校管理工作者必须树立三种意识:O民主意识一是在管理中将学生放到应有的主体地位,使管理工作不仅要做到为了学生,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相信学生,满足学生,发展学生,并努力营造平等、民主的校园氛围。二是让学生在管理活动中参与选择,参与创造,参与管理,参与决策,参与共建,以增强学生对管理目标、制度、方法的认同感,从而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为实现
共同的目的而努力。三是保障学生民主自由的学习权利。现代大学是由具有创造性人格的个体组成,而创造性人格的发展和形成需要民主自由的外部条件。因此,保障学生民主自由的学习权利应成为学生管理工作的一种价值追求。‘o法制意识学校教育是对“人”的教育,而对人的教育必须建立在尊重人的基础之上,这种对人的尊重首先是对人权利的尊重。长期以来,教育道德化是我们一贯的教育理念,在教育过程中,权力的设置和运用常常只受道德标准的衡量与限制,而缺乏法律的规范。我们应该看到,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我们应当将教育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来看待,应当将尊重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教育者的首要义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如何“处置”受教育者,丽应当是这样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对待。这才是我们需要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体现现代法治意识的教育理念。o服务意识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使高等教育成为一种消费,大学生越来越成为特殊的教育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学生有权利要求高质量的教育,学校也更加有义务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因此,能否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服务,最大限度地促进受教育者的身心素质的发展,已经成为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观念现代转变的鲜明特点之一。“学生消费第一”的理念正是以学生和学校的关系作为买方和卖方为前提的,是一种注重和保障学生学习权益的市场管理哲学,其本质就是坚持以服务为本的学生工作理念,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学生工作服务机制,彻底改变学生管理工作“行政化”、“机关化”倾向,以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由“行政化”、“机关化”向“市场化”的转变。服务为本的学生工作理念强调服务的全方位性。这种全方位性既包括学生学习方法、方式上的指导,也包括学生学习条件、设施、环境的改善;既包括为学生提供各种发展性服务,又包括为学生提供各种生存性服务和维权性服务;这种服务又强调其全员性,既要服务于学习成绩优秀、经济条件较好、思想表现突出的学生,也要服务于学习成绩欠佳、经济条件不好、平时表现较差的学生。不同需要、不同情况的学生采取应不同的服务方式和方法①。4.2完善学籍管理制度“郑勇;(ig高校学生管理观念的现代转变》。江苏高教,2004年第l期,第115.i1637
建立健全学籍制度是确保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稳定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制度保证。学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应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合理即合乎教育规律,合法即合乎法治精神,在实践层面上体现为刚性与柔性的统一,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统一。4.2.1实现制度的刚性与柔性的统一学籍管理制度中“刚性”指对人才培养规格要有质与量的明确规定,这个规定是强硬的,相对统一的。包括学生学习的课程与学分的数量、质量标准以及纪律约束办法等等。“柔性”是在质和量的规定性前提下给学生以充分选择的余地,包括学习年限、内容、方法与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剐性”体现的是质量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柔性体现的是在“以生为本”前提下的激励机制。针对现行学籍管理制度仍存在刚性过强的问题,笔者认为学籍管理制度应充分保障学生的学习自由;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方式;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方法,以增强学籍管理的“柔性”,实现制度的刚性与柔性的统一。●充分保障学生的学习自由学习自由自19世纪初在柏林大学产生起,就长期影响着欧洲乃至全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在洪堡看来,学习自由是指学生在专业学习上具有探讨、怀疑、不赞同和向权威提出批评的自由,有选择教师和学习内容的自由。蒙台梭利认为学习自由就是儿童的活动自由和发展自由。杜威认为学习自由就是在学生能力所及和别人允许的范围内去自主探索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的自由。罗素将学习自由划分为三种:“学与不学的自由”:“学什么的自由”;“观点的自由”。布鲁贝克认为学习自由的内容包括:学生选择学什么的自由,决定什么时间学习和怎样学习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回。我国学者石中英认为:“学习自由就是人类的自由精神在学生学习活动中的体现,是一种在教师帮助下自愿、自觉和自我指导的学习状态或权利。。”并具体指出学习自由包括学生具有“学与不学或继续与中止自己学习生涯的自由”;“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倾向的学校、班级、教师的自由”;“选择课程内容的自由”:“在任何情况下,哪怕生活陷入赤贫之中,基本学习权利不被剥夺的自由”;“在终身教育时代,根据自己所处的不同情况在不同教育形式之间自由流动的权利”;“参与讨论和决策一切有关自己学习事务(如入学、转学、评价、奖惩等等)的自由”等。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习自由越来受到各国高校的广泛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系列报告都要求保障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利。如《学会生存——教育世“【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t王承绪主墒、郑继伟等,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7月,第58页。卸扛中英:《教育哲学导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284更38
界的今天与明天》一书指出:“现代教学,同传统的观念与实践相反,应该使它本身适应学习者,而学习者不应屈从于预先规定的教学规划”。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会议《二十一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宣言》中关于高等教育的的使命和职责指出:“为接受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提供多种机会,使学生有多种选择及入学和退学时阔的灵活性,以及个人发展和社会流动的机会,以便从放眼世界的角度培养公民意识和促进学生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促进自身的能力建设,本着公平原则加强人权,可持续发展,民主与和平。”学习自由是大学生个性和创造性的基石。国家“十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推行弹性学习制度,放宽招生和入学的限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弹性学制将以学生更加灵活地自主选择专业方向、选修课程、选择教师、选择安排学业进程为标志。以全而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以发展学生特长与个性培养为特色。具体而言主要包括:(1)安排学习进度的自由高校应允许学生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学习能力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学习进度快的学生可以提前完成学业甚至提前毕业,学习进度慢的学生可以多花几年的学习时间,迟一点完成学业和毕业。学习能力比较弱或者精力比较差的学生可以学得慢一些,~个学期少选修凡门课程,放缓学习进度,从而确保学习质量,将学习任务限制在学生身体与精力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样的变革是符合教育规律。事实上每个学生的学习能力与精力并不一样,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安排学习进度,可以使得学习更科学完善,更加有效。在美国高校,大学期问有的学生不问断地完成学业直到毕业:也有的学生因为各种原因中间休学回去然后再来复学。学校对于所有这些都给予方便,不加限制。这样做让更多人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了高等教育的普及。。日本著名学府京都大学正是以一种宽厚待人的做法而令人称道的。在这所大学,学生只要考试过关,四年即使不出席昕课也可以毕业,若不想毕业,则可继续学下去,一直呆到学制的两倍时间即八年。若要在校继续攻读硕博学位,则可在校共呆十八年。因而。这里既有在校期间锋芒毕露的奇才,也有在校长达十四、五年尚未毕业的老学生。。(2)选择教师的自由同--f3课同时有几位教师讲授,学生应该有自由决定参加哪位老师的课程。学生一般总选择自己比较认同的老师,使自己的学习与老师教学之间更相宜。每个教师都有自己不同于其他教师的教学习惯,也有不同于其他教师的优缺点,因此,选择教师的过程其实也是学生选择与自己学习习惯相适应的教学模式的过程。学生选择教师的过程也是选择教育质量的过程,上课质量高的教师更能够增长学生的学识以及给学生能力更多的锻炼机会,与一位好教师一起学习能够获得对学业、对人生、对社会更深、刘策山:(中美尚等救育比较中的校园因素》.湖北教育,2003年6月“胡锻根:‘论丈学抟宽容》,现代太学教膏,2∞1年2胃39
刻的理解,使旬己学习得更多,成长得更快。(3)选择课程安排的自由不同教师授课时间往往是不一样的,学生选择教师的过程,也是选择课程安排的过程,使得课程安排与自己的生活习惯、(临时)工作等实际情况协调起来。如喜欢早晨睡觉的学生就可以多选择课程安排在下午的教师来上,下午有临时工作的学生可以选择课程安排在晚上或者早上的教师来上,这样可以使学习与学生的多方面需要和谐统一起来。(4)选课的自由学生应有在一定范围内选课的自由。学校应安排比较多的选修课让学生来选修,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想上的课,让自己的学习兴趣与学习内容符合起来,让学习需求与课程内容符合起来。兴趣是学习的导师,也是学习的重要动力。因此,这样的结合也有助于学习质量的提高。给予学生选课的自由,是基于这样的假设:每个学生的知识结构与经验是不一样,在构筑知识体系的过程之中,每个学生需要学习的知识与内容也是不一样。因此,让学生自己选课,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弥补不足,构筑更完整更有效的知识结构与体系。同时每门课对培养学生的能力是有不同侧重点的,通过选课,使学生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锻炼,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学习自由也是有“限度”的自由。学习自由的实施,最终的目的是要使学生通过自由选择符合自己个性的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学习形式以达到学习的全面进步和个人的全面发展。为所欲为的自由或是绝对的自由,带来的不是个人的全面发展,而是在貌似全面发展掩饰下的片面发展,带来的只是使完整的学习变得支离破碎。因此,学习自由是有前提的自由,不是“自由主义”,更不是“自由化”。尊重学生的学习自由同自律、尽职尽责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学习自由不是放纵的自由,不是无责任的自由,更不是无秩序的自由。学习自由与自我约束相辅相成,学习自由伴随着沉重的责任感。尊重学生的学习自由和控制学生学习自由的“度”始终是一对矛盾。在西方国家,这方面的争论几乎没有停息过,如历史上。就发生过曾经围绕着是否应当给学生以学习的自由,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在美国若干高校推行选课制改革之初,耶鲁学院子1828年发表了《关于自由教育课程的报告》。报告坚持认为:大学生在智力上还不够成熟,不了解构成“高深学术成就共同基础”确定不疑的知识,因此不能给学生以选课自由…。这份报告的影响力之大,足以让选课制改革停滞了好几年。可见,学习自由的最终实现需要学校方方面面的制度的改革为基础,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和条件,学习自由就缺乏存在的土壤。而对我国的高校而言,如何控制学生学习自由的“度”似乎还不是一个问题,因“冯向东:{推行学分割——教学制度与观念的深刻变革)高等教育研究,2003年6月
为长期以来学习自由在我国的高等教育理论和实践中,都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尊重。尽管不少高校以选修制和学分制方式体现着学习自由,但选修课太少,比重较小。有的“限制性选修课”开成变相的必修课,使学生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至于选教师、择专业、择学校、转学等其它方面的学习自由就更少。有的高校甚至还试图通过“教考分离”之类的改革,来变相地限制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因此,无限度的学习自由固然会造成严重弊端,但忽视学习自由对人才成长更为不利。特别是创新能力、独立人格、批判精神以及责任感等现代人才必备的素质,都离不开学习自由的精神,因此,我们的问题是,如何让教育发挥最大的效应,如何给学生以更多的学习自由,从制度上保障学习具有选择性、个性、弹性和开放性。o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方式个性化的学习方式有利于拓宽学生学习空间、激发学习活力、适合学生个性发展。学习方式过于单一,制约学籍管理激励功能的发挥。笔者认为,以下几种学习方式有利于拓宽学生自主学习空间,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1)免修:即除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政治课理论、体育课及各专业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外),学生均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课程,经过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即取得学分。(2)免听:即对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优异、已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可申请免听。免听期间,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准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3)辅修:本科生入校后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可以自愿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位,或选修其他专业: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第二学位及双学位,或选修课程。(3)间修:即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对自己的潜力及对未来工作做出某种估计后,如果需要,他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修满必要的学分。如果中途有某种合适的职业值得去尝试一下,他也可以去试试而推迟拿满学分的期限;在试一试之后再来选修课程时,学生可能医为获得了新的感受而能作出更合适的选择。o采取入性化的管理办法人性化的管理办法是“以生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它更多地包含了一种“人文关怀”。如教育部新颁布的《规定》第33条关于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书。”将原来规定中的“开除学籍不发给任何证书”改为“发给学习证书”,是对被开除学籍学生学习经历的证明。还有第36条逾期毕业中明确指出:“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有效修业期为六年;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制为三年,有效修业期为四年。对学制年限内尚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在规定的有效修业期内继续完成学业。”这样本科生的学制由四年延长为六年,专科生的学制由三年延长至四年。学生可以在相对延长的修业年限里完成课程学习,而且逾期毕业学生只要“考试合格者,符合毕业条件由41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这些都是对相对落后者的一种人文关怀。但是在近些年的学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也有些做法值得探讨。例如:很多高校在学籍管理中取消了补考,以重修代替补考。j£京大学教务部卢晓东就主张他认为:“由于学生课程成绩是一学期学习的综合评价,是学生在一群人中的相对表现,因此当学生成绩不及格时,不是一次考试不及格,而是总评成绩不及格,他不能通过一次没有相对人群的考试而获得成绩,也不能没有平时成绩,这一点使的补考、重考两个概念从根本上消失了,只剩重修。。,’在北京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中第9条规定:“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包括留学生)。”而武汉理工大学在新的学籍管理规定中则增设了补考,并至于重修之前,第12条指出:“凡考试不及格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安排的课程补考,补考及格即取得学分。”相比较之下,笔者认为虽然用重修代替补考有利于保证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学习质量,但是在实际学习生活中,因为每学年都有应该达到的学分要求,如果重修莱一门课甚至几门课,无疑加重了单位学习时间里的学习分量,甚至形成“恶性循环”(即每学年可能都会有新的不及格的课程),从而加大了学习的压力,反而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所以,在重修之前增设补考,学生可利用暑假补习课程,这样既对学生形成了一定的学习压力,又能减轻学生在下个学年的学习负担,这样的制度显得适合学生的学习实际情况和需要。再如关于学生未按期完成规定学分的处理,北京大学规定:“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低于2.0的应予退学”。笔者认为在退学处理之前是否应该加入试读?可以说,试读好比一个“预警机制”,相当于是在学生因为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而被退学之前,又给了学生一次机会。一方面,试读给了学生改善自己学习状况的机会:另一方面也给学生的一个“信号”即如果不尽快改善自己的学习状况,就会面临退学。笔者认为这也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比较人性的做法。又如学生补考后不发试卷只报分弗安排重修的做法。,高校管理者认为:大学每门课都是单独存在,评定一门专业知识是否通过就是看考试成绩,而大学试卷量多.一旦发放下去,回收将更加难。因为“回收困难”牺牲了学生的学习需要,本应该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却变成“奢望”,这样的做法难免引起学生的质疑。因此,高校管理者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是否应该更多的考虑学生的感受和需要,制订出更人性化的管理办法,是实现制度的刚性与柔性的统一的重要方面。4.2.2实现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统一一¨卢晓东等:《考试模式改革与救学方式转变——兼论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在原因》,中国高等教育,2004年10*为2005年3月的‘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稿,北京大学嘲站。见《楚天都市报》2005年lO月24题为“补考后不发试赘只报分——重謦生质疑试卷批阅透瞻度”的投道42
依法治校是学校发展法制化的思想观念基础,有法可依则是重要的实施保障。随着近些年来围绕“学籍”而展开的关于学生受教育权、受处分、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获取等方面案件的增多,学籍管理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已经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针对当前学籍管理制度中重义务轻权利,重内容轻程序的问题,高校在制定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本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与规定,按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学生权利与管理效率并重的原则,健全制约机制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建立明确具体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工作规程。实现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统一,必须做到学籍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制度实体合法。O学籍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按照依法建章的原则,学生学籍管理管理规定制定过程应经过了充分调研、起草、反复论证、修改、审议、公示、备案等过程。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应拓宽规定制定过程中学生参与渠道,让大学生充分了解文件的内容和效力取向,才能使规定够被更多的大学生所接受。正如美国法学家H-J.伯尔曼曾说“法律程序中更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发表的4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要求“国家和高等院校的管理者应把学生极其需要座位关心的重点,并应将他们视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的和复杂的参与者。这应包括学生参与有关高等教育问题的讨论,参与评估,参与课程和教学法的改革,并在现行体制范围内,参与制定政策和院校的管理工作。…’学校可通过备级学生组织充分征求意见,通过校园网络宣传,听取各种声音,对一些直接影响受教育者基本权益的制度,甚至可以通过代表大会的方式安排学生代表来参与规章制度的建设,这既有利于规章制度本身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也有利于规章翻度的宣传、贯彻。学籍管理制度颁布前应公示。十七世纪英国的思想家霍布斯就特别强调法律的公示性。他认为缺乏获知法律的方法,可以使人获得完全的宽恕;如若本国的法律没有充分宣布,人们无法知道法律,那么这种法律就没有约束力,从而应该宽恕他们。反观许多大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似乎只有大学生违反了,这些规定才能“现身说法”并发挥其规范作用。作为大学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为指引大学生群体和个体行为而设计的,只有公开其内容,并让受其调整,指引的所有大学生主体知道它的具体内容,才能受到它的调整和指引。只有在规范性文件绝对公开的条件下,其权威性才能受到尊重和信赖,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m卢烧中;《当代世界高等教育理念及对中国的影响》,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第183页
。学籍管理制度实体合法实体合法首先要求制度的制定者主体合法。即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可以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起草,但最后必须经校委会讨论审查通过后才能颁布实行。其次,实体合法要求高校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目前高校普遍在学业、违纪处分等方面制定了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更严格的标准。我们认为,各高校为其声誉、生源及学校将来的发展着想,在学业方面做出一些特殊的要求,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自主权是有限度的,其上限应是国家的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另外,学校提高对学生在学业方面的要求,对学生做出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更重的处分,也应是有限度的,否则极可能造成对学生权益的严重侵犯。高等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与宪法、法规相抵触,也不能与国务院等行政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相抵触。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提高本校内部行政管理效率为目的,就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制定相应的、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制度。在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中,在重视学生实体性权利的同时,要增加知悉权、听证权、申辩权、串诉权以及诉讼权等程序性权利。知悉权是指学生有权获知学校所为的和自己权益相关的行为的有关资料和信息,高校应该将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之外的信息公示。听证权是指高校在制定内部管理规范,对学生实施与学生重大权益相关的重大举措(如做出处分学生或者与学生利益关系重大的决定)时,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允许学生参与决定作出过程,听取其意见,赋予其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听证制度是实现申辩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我国现行教育法规、规章并没有明文规定贼予受处分学生申请听证的权利,但随着听证制度在一些学校的成功试点,听证制度必将被更多的高校所采纳,也应写入有关的法规、规章。通常情况下,听证程序仅适用于对重大的行政处罚,对于违规学生而言,应主要指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听证制度的建立能强化违翘学生处理中的民主化、公开化,保证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可以督促教学管理者依法、依规行使处分权,有效地防范违规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些高校在学生申诉昕证制度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实践,如华东政法学院在2003年3月建立了申诉听证制度。先后就学生违纪处分事件召开了5次听证会,其中4次驳回了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原判”。2002年学院又颁布《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对昕证细则作了详解。华东政法学院召开的5次听证会,都是属于学生违纪听证。听证申请由学生提出,内容有3次涉及考试作弊认定,1次关于体育补修,1次关于研究生作业未及时交上而不得毕业。其中,除第二次关于“是否构成共同作弊”的听证会维持最初决定外,其余4次都对原来的处分意见进行了修订。听证会应该公开进行,允许教师、学生、新闻媒体及其他人员旁听。考虑到申请听证的学生往往思想包袱较重、一般不愿意其他人旁听的具体情况,昕证会也可以在召开前征求申请听证学生的意见,经其
本人同意,再公开进行。听证会的举行,有力地维护了被处分学生的正当权利,即使听证会后,仍维持有关部门原来的处理意见,被处分同学也感到心服口服,能心平气和地接受处分。举办昕证会也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起到了规范促进作用,促使各部门在处理有关事件时严格按照规章办事或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同时,通过听证会,学校还发现了现行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申辩权是指学生有权对学校所作的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决定进行陈述、辩解和质证学校在作出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给予学生申辩的机会。申诉权是指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决定,学生可以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处理。诉讼权是指对于涉及被勒令退学、被开除学籍而失去作为学生在学校这种特定组织中的特定身份,从而导致学生受教育基本权利的丧失,则受处分学生在穷尽校内申诉途径之后,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获得救济。高校出台的管理规定中,绝大多数是关于实体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对于具体环节的运作程序则限制较少,这直接导致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时缺乏一套科学、合理、严格、固定的程序机制,容易造成“程序壁垒”,从而有可能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这是一项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惩罚措施,应该遵循严格的处理程序,包括听取申诉、调查取证、听证讨论、申诉辩解、裁决执行等,这样才能为了更好地控制管理过程,规范行权秩序,避免管理工作的无序性和随意性。以加州大学为例,52项学生政策中有7项是以程序为主的校规,有学生作弊处理程序、学生控诉昕证程序、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学生学分申诉程序、学生工作政策和程序、学生不公正申诉程序和大学社团政簧和程序。o在高校,制定详细的“程序法”是保障学生权益的校内防线,也是高校今后防范被诉的有效理性选择。4.3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体系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以“学籍管理规定”为主体的一个制度体系,由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各高校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应实施细则组成。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是一部纲领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靓定,各高校在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的时候不能违背其精神、超过其范围。当然,在新《规定》中,国家赋予了高校更多的自主权,规定中有多处出现由学校根据本校的情况决定,这种“放权”给了高校进行制度创新的空间,作为学校必须用好这种权利,合理合法地制定出适合本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这个管理规定既包括“学籍管理规定”也包括实施细则,如“辅修管理办法”、“学士学位授予”等(如下图@),细则是对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展开和延伸。m张一赫:‘高校学生处分问题的法律视角》.中国青年研究,2005年1月。第68页圆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78页。该体系的建立依据武汉埋工大学于今年9月顾布的‘普通全目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应的实施细则而定。45
当然,下图中的学籍管理制度体系并非一个绝对完整的制度体系,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遗岛节?o嘘学世-E’jti吐;己I款fi:蛾4-J。:‘jjL-}】“::0-专“’;1峙节浯嚎‘j’Ei毫:tt≮‘歧?-!',i-Llljtf!‘f々蚵’§谬鲁-膏;-I理’:办扎洼,:Il÷iI试:趋缆心工奠‘《唾、备:,:譬魂。,’址j:E《岳警譬办法3:£,力-:l:卉、刊;笔者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中应该重点完善以下几种制度:(1)选课制度。学分制以选课为基础,学生在一定程度上选择学习的课程,学习的时间及授课的教师。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基础、兴趣、个性发展来确定学什么、何时学、向谁学、有计划、有目的地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构架自己复合的知识结构,增强竞争能力,培养对交叉学科的兴趣,使同一专业的学生知识结构多样化。选课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选课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在更深层次上体现了因材施教的原则。高校应在制定的学籍管理制度中以条款的形式对课程的分类做必要的说明,对选课的时间、程序及手续等做具体的陈述,保证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例如美国的选课制①,它灵活方便,允许学生跨专业、跨系、跨校选课,允许主辅课程兼选,选择课程门数、类型和任课教师都由学生个人自由决定。在锖4度上,也较完各,有力地保证了选课制的运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预选课:大学主要教学场所都向学生提供《选课指南》,内容包括课程分类结构、课程名称、学分数、开课学期、课程主要内容、任课教师职称等基本信息,学校学位发展办公室提供课程体系的详细实施计划,帮助学生了解课程间的相关性和知识的整体性;学生可直接到各院办公室索取资料,了解课程的的目标,教学进程安排及要求、评分标准以及任课教师的学术水平与教学评估情况,从而制定预选课表。二,试听课:一般来说,新学期第一周为试听周,主要了解教师的教研水平、授课方法和特点、预选课程的难易性和是否感兴趣。学校开设的课程对所有的学生都是开放的,学生可以根据预选听课表,随冯志敏时宏:《美霉天学教学管理与教学模式的研究),高教探索,2802年第3期:第45页46
时直接进出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室进行试听。三,选课:试听后的课程选定后,第二周学生向学院递交选课卡,向学校按选课学分交纳学费,成为该门课程的正式学生,要按规定上课,做习题渗加讨论和考试,这种选课方式也称为“购课”。四,退增课:二周后学生发现所选课程不合自己的兴趣,教学内容太难,或者又对其它课程发生了兴趣,仍可以在五周内进行退增课,但大多数学校要对退增课的总学分加以限制。(2)转专业制度。在新《规定》中第18条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按学校规定”给了学校自主管理的空间,笔者认为转专业应该是一件很慎重的事情,一方面学校应充分考虑学生的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的自由,另一方面也要尽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既不能像过去那样为转专业设置重重障碍,使转专业遥不可及;也不能毫无限制地准许学生完全自由地转专业,转专业也应该有一定范围。这个范围的设定有助于学生作出更理性的选择,也有助于保证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所以,高校在制定转专业的条款时,应明确指出处于怎样状态的学生可以申请,什么样的学生不能转专业,以及转专业的程序。(3)辅修制度。充分利用学分制的灵活性,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特长及兴趣爱好辅修其他专业,实行主、辅修专业并行修读,贯通培养,毕业发给主辅修两个毕业证书,这为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了在相同时空获取双重专业知识的机会,为优秀学生的成长创造更加灵活、宽松和开放的环境。主、辅修制的有机结合成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适应能力、造就复合型人才的有效途径。在新《规定》中第15条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显然《规定》只是明确了高校学生可以辅修其他专业,但将“政策”变为现实的还应是各高校。各高校在制定规定时,必须综合实际情况,细化辅修制度并指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制度上保证辅修制的实现。4.4规范学籍管理程序及行为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权时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不衔接,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美国的程序法学派认为,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回。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没有严格的程序作保证,实体权利就无法实现。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以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在学。劳凯声主嫡;(变革社会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第118页
校的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为此,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建立科学、合理、严格、固定的程序机制极其重要。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正当程序源于自然法观念,是自然公正原则的体现。包含两项最低程序公正的标准,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正当程序的要求、标准为:(1)事前通知利益关系人:(2)听证;(3)辩解和代理人辩解;(4)行政主体大公无私;(5)行政过程必须是理性推论过程:(6)自由裁量必须有程序控制;(7)行政效率应当从相对人方面考虑;(8)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视为无效。m高校自主管理权是法律确认高等学校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必须有正当程序予以保障和制衡。正当程序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公开、公正、公平。没有正当程序,相对人的知情权、请求权、选择权、申诉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具体到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应包括学生的解释和申诉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作出处罚建议的程序、校长裁决及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缺乏其中的一项程序,有可能造成对学生的侵权,从而成为学生状告学校的理由。在学生管理制度合法的前提下.在学校对学生实体权力的处理的具体管理行为依据合法,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尤其需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程序权利。程序保证公正,公正依赖程序。这就要求学校作出的学生具体管理行为必须符合制度规定的程序规范,通过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一,学校处理程序不越权、遵守处理决定权的层级程序。对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决定一般应经过院系、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再到校长办公会。除非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留校查看以下的处分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或者学生处决定,否则处理决定违背程序将导致处分行为无效。第二,学校的处理决定应以书砸形式作出,且要告知和送达学生本人。学校的处理决定未用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可视为学校未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学校的处理决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或送达受到处理的学生本人,处理决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告知或送达本人既由受到处理的学生受领,这是学校处理决定是否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是否接受和是否形式救济权的前提。学校未把处理决定告知或送达学生本人,该处理决定不能产生效力。重大学籍的处理决定在第四,尊重和保障学生的申辩权。学校要允许学生申辩,决定后作出前可以进行听证,根据昕证笔录作出正式决定。公正的听证包括以下几个“’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末人民出版社,2000,第184页4毫
方面;“一份书面的控告声明以及应该给予个人的证据类型,程序权的解释,用于准备辩护的适当时间,一个接受正式听证的机会。”’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学生的申辩和辩解不能成为学校加重处罚的理由。有时学生家长会到学校为子女说情或者反映情况,有时家长言词和行为比较激烈,这是学校在作出学生重大学籍决定时容易遇到的情况。学生家长到学校反映情况其实是学生申辩的延续,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学生申辩权的一部分。有的学校认为家长到校反映情况是无理取闹,在处理决定中也把家长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作为处分学生的事实依据,甚至加重处罚,这种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五,一事不两罚。在学校处理学生违纪的案件中,有的学校往往对学生的一个违纪行为给予两次处分。如某高校对在报考博士研究生申请表上伪造导师签字,伪造英语考试成绩的某硕士研究生,作出了取消其参加硕士论文答辩的资格,中止其考博,不予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处分决定,但时隔六个月又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显然,该校对学生的一个违纪行为给予了两次处分!违背了一事不两罚的原则,侵害了学生受教育权。因此,学生权利只有受到程序上的荨重和保护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圆。第六,保障学生的救济权。告知学生救济权是学校尊重学生受教育权和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程序义务。学校的处理决定书不仅要告知学生有救济权,还要告知寻求救济的途径。虽然我国教育法仅规定学生不服学校学籍和学位处理决定只能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但由于我国行政司法的进展,人民法院再审判实务中已把学校具有管理内容的学校学籍和学位的处理行为,视为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学校在告知学生救济权时,理应同时把申诉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渠道告知学生。4.5改进学籍管理运行机制在高等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学科专业门类越来越多的条件下,学校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组织系统,管理层次相应增加。例如有的学校在学校与系之间增加了学部和学院,原先那种由校部直接决策与管理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了,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新体制是必然的选择。在学校内部的权责分配上,应按照学校规模的大小、科类的多少以及校园的集中与分散等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单科性的规模较小的学校(大多不设=级学院),学校的总体规划、计划财务、人事管理等由校部负责,系部主要负责教学科研的组织实施;而综合性或多科性大学,学院应该成为教学、科研和行政组织的基本运作单位,包括人事、财务以及其他日常行政管理事务都可以由学院负责,校部则主要负责统筹规划、经费预算与分配、熏大人事“【美】威雕·G·坎中安,保拉·A·gLg代罗,:‘教育管理t基于问题的方法》·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第316负。张永华:‘以学生投利为本位攫范高校学生管理》。中国高等教育,2004年第5期-第15-16页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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