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发(作者:校园安全教育内容)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9年6月16日
开庭地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董连莲,审判员梁静、陈湛涛
2.公诉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舒,公诉人书记员:李颖仪
3.被告人:宋钧雷 (由胡振涛饰演) 李敏(由李弄志饰演)
4.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红
5.证人:董继飞(由廖泽华饰演) 黄银凤
6.书记员:黄丹红
7.法警:刘剑锋、杨江华
(书记员):下面宣读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黄银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书记员):我们的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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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 审判长):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敲法锤)现在开庭。
(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宋钧雷、第二被告李敏到庭。(法警带被告宋、李到被告人席)
(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宋均雷:我叫宋均雷,1987年 4月 11日出生,浙江省桐乡市人
( 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宋均雷: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宋均雷:没有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宋均雷: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我于2009年3月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宋均雷: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 审判长):被告人宋钧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已经于2009年6月5日收到。
(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李敏:我叫李敏,1988年 7月18日出生,浙江省桐乡市人。
( 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李敏:大学文化,是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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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没有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李敏:因为涉嫌故意伤害,我于2009年3月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李敏: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 审判长):被告人李敏,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敏:已经于2009年6月5日收到。
( 审判长):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人员董莲莲、梁静、陈湛涛组成,由 董莲莲(即本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黄丹红 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舒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红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 审判长):被告人宋钧雷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宋钧雷:不申请。
( 审判长):被告人李敏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李敏:不申请。
( 审判长):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宋钧雷的委托,由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红担任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律师,被告人宋钧雷是否同意傅小红担任你的辩护人?
宋:我同意
(审判长):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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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没有
李: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两被告请起立!
(公诉人):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桐检刑诉(2003)第99号
第一被告人宋钧雷,男,1987年 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第二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5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黄银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弟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黄银凤、王小茂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钧雷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敏在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李敏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舒
2009年5月30日
审判长,宣读完毕!
(审判长):两被告请坐。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亲信口供。只有被 4 / 15
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你听明白了吗?
宋钧雷:听明白了。
李敏:听明白了。
(审判长):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宋钧雷:一致
李 敏:一致
(审判长):请法警带第二被告李敏退庭候审。
(审判长):(李敏退出后)被告人宋钧雷,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宋钧雷: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宋钧雷,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董继飞是否认识?
宋钧雷:不认识。
(公诉人):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宋钧雷: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9年2月28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公诉人):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宋钧雷: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李敏,叫他陪我一起去。3月1日我和李敏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董继飞,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不敢还手。
(公诉人):当时李敏在干什么?
宋钧雷:他想过来帮我,但被董继飞拦住了。
(公诉人):董继飞有没有打李敏?
宋钧雷:董继飞拦住李敏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公诉人):那董继飞是怎么被李敏刺伤的?
宋钧雷: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董继飞已经倒在地上了,李敏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董继飞,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我听到董继飞在叫张 5 / 15
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董继飞报仇。
(公诉人):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宋钧雷: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宋钧雷: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公诉人):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宋钧雷: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宋钧雷进行发问?
(辩护人):有。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宋钧雷:没有。
(辩护人):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宋钧雷: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宋钧雷,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宋钧雷: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判长):被告人宋钧雷,你知道李敏随身带着刀子吗?
宋钧雷:不知道。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退庭,带被告人李敏到庭。(李敏到庭后)
(审判长):被告请坐。 被告人李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敏: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李敏,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李敏: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李敏,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董继飞?
李敏:因为张三在打宋钧雷,我想上去帮宋钧雷但被董继飞拦住,我没有董继飞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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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李敏:我带在身上的。
(公诉人):你平时都带着吗?
李敏:没有,当天宋钧雷告诉了我2月2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宋钧雷不知道我带了刀子。
(公诉人):你用刀刺董继飞前,董继飞有没有动手打你?
李敏: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宋钧雷。
(公诉人):那当时张三打宋钧雷打得严重吗?
李敏:张三拍宋钧雷巴掌、打他胸口、宋钧雷没敢还手。
(公诉人):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李敏:我报的警。
(公诉人):为什么要报警?
李敏:怕出大事。
(公诉人):宋钧雷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李敏: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对被告人李敏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李敏还有没有什么话说?
李敏:我和董继飞原本不认识,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帮宋钧雷,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审判长):带被告人宋钧雷到庭。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一共有5组的证据。现在出示第一组证据,我方请求法庭传证人黄银凤到庭作证。证明案发前一天也就是2月28日,被害人张三勒索威胁被告宋钧雷的经过。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黄银凤到庭作证。
(审判员梁静):证人请坐,证人黄银凤,请你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黄银凤:我叫黄银凤,女,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0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
(审判员梁静):证人黄银凤,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黄银凤: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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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梁静): 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黄银凤: 2月28日下午5时许,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宋钧雷)背着书包和另外一个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张三站在一起,我走过去听见宋钧雷在讲:“我又不认识你,为什么要给你钱?”张三讲:“你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哥儿们花花,不给的话,嘿嘿,给你吃点苦头。”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张三便对宋钧雷讲了一句:“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转身离去。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审判员梁静):被告人宋钧雷,李敏,证人黄银凤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梁静):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的。证人黄银凤当时你离案发现场有多远的距离。
黄银凤:具体的距离我就不大清楚,但是我能够听清他们的对话。
(辩护人):审判员,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员梁静):请证人黄银凤退庭。
(审判长):(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现在是第二组证据,由于证人王小茂工作外出,无法出庭。现在,我方请求宣读证人王小茂的证言,证明当时的案发经过
(审判长):可以宣读
(公诉人):我叫王小茂,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5岁了,在大发大社区卖报纸,在3月1日下午8点多一点,我当时在报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张三在殴打宋钧雷,要宋钧雷把钱交出来,董继飞拉住了李敏的左臂,后见李敏拿出一把水果刀对董继飞讲:“你让开”。董继飞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又见李敏已经捅了董继飞一刀。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跑边喊:“报警!报警!”然后就跑到电话亭打电话报警,只听见张三在喊“打死你”,又听见宋钧雷在讨饶,我腿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张三时,又看到宋钧雷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张三,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钟后“110”来了。宣读完毕。
(审判长):法警将第二组王小茂的证言交给被告和被告辩护人质证,再呈上本庭。
(审判长)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没有意见。(先)
李敏: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后)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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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审判长,现在是第三组证据,有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是张三的尸体检验报告,鉴定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第二份是董继飞的损伤鉴定书,鉴定董继飞之损伤为重伤。第三份是宋钧雷的损伤鉴定书,鉴定宋钧雷之损伤为轻伤。
(审判长):法警将第三组证据书证交给被告和被告辩护人质证,再呈上本庭。
(审判长):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对鉴定书的内容有无意见?
宋钧雷:没有意见。
李敏: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现在是第四组证据,我方请求宣读勘验笔录:
(审判长):可以宣读
(公诉人): 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翼、费想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翼、费想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董继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宋钧雷指纹。桐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09年3月6日。
(审判长):法警将第四组证据交给被告和被告辩护人质证,再呈上本庭。
(审判长):被告宋钧雷、李敏有无意见?
宋钧雷:没有。
李 敏:没有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 公诉人):现在是第五组证据,我方请求出示作案凶器水果刀一把。
(审判长):法警将第五组证据交给被告和被告辩护人质证,再呈上本庭。
(审判长):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你们是用的这把水果刀吗?
宋钧雷:是的。
李敏:是的。
(审判长):被告宋钧雷、李敏有无意见?
宋钧雷:没有。
李 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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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宋钧雷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我方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宋钧雷:没有。
李敏: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没有。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桐乡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与董继飞互殴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董继飞腹部,造成董继飞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而被告人宋钧雷仅仅为轻伤。两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其中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敏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敏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员陈湛涛):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被告之外,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宋均雷,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
宋钧雷: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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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湛涛):下面由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宋钧雷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9年2月28日下午,拦住正放学回家的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向宋钧雷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便进行威吓,在宋钧雷喊救命并引来路人黄银凤等人旁观的情况下,才留下“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的言语后离去。张三以暴力相胁吓,迫使宋钧雷交出钱财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行为构成要件。后来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敲诈未遂,但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同年3月1日上午,张三在大发大社区遇到宋钧雷与李敏两人时,开始殴打宋钧雷,强迫宋钧雷交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当李敏刺倒了董继飞后,张三实施了报复行为,宋钧雷求饶后仍不停止殴打,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宋钧雷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后来张三虽然被宋钧雷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二、 从被告人宋钧雷的主观方面来看。
宋钧雷在2009年2月28日下午就遭到张三敲诈勒索,由于其大声呼救,才得以脱身,但仍遭到张三的口头威胁。同年3月1日与表兄李敏去新世纪公园玩,途经大发大社区时又遭张三、董继飞合伙抢劫,在李敏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用刀刺伤董继飞后,宋钧雷急于躲避时又被张三抓住拼命殴打,被打得满脸是血,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捡起地上的水果刀进行自卫。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宋钧雷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宋钧雷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第三、从宋钧雷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宋钧雷在2月28日下午被张三抢劫时只是被动地呼救,在3月1日那次刚开始时也只是被动地挨打,直到血流满面、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捡起地上的刺刀被动地攻击张三。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报复的牺牲品。宋钧雷事先也并不知道堂兄李敏身上带上刀子,用于自卫的刀也是捡自地上的。通观全案过程,宋钧雷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当时宋钧雷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宋钧雷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宋钧雷在第一次受到敲诈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案来保护自己,只是事后告诉了自已的表弟李敏,而当时在场围观的人也没有一人报告有关部门,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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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宋钧雷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谢谢!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陈湛涛):下面被告人李敏可以为自己辩护。
李敏: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张三正在殴打宋钧雷,我是想上去帮宋钧雷阻拦张三的,但是董继飞拼命挡住我,我没有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我认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 从客观事实来看
张三正在殴打宋钧雷并要求其把钱拿出来,其行为的性质是正在实施暴力抢劫,宋钧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处在延续之中。我被董继飞抓住左臂,因力气没有董继飞大,无法挣脱去制止张三的犯罪行为。当我用刀想让李四放手时,董继飞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此时,我的人身安全也直接受到了威胁。因此,不管是我想要保护的宋钧雷的合法利益还是其自身的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因此,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我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二、主观方面来看
主观上,我只有阻止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的意识,并没有伤人的故意。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去分析:1、我见张三殴打宋钧雷自己又被董继飞拦住时,我只是想摆脱董继飞上前帮宋钧雷,但没有董继飞气力大。2、我拿出水果刀的时候并没有直接刺向董继飞,只是要董继飞放手。3、我在刺伤董继飞后,扔下水果刀后并没有继续刺董继飞,而是跑到电话亭报警。这些都说明我主观上只是想保护宋钧雷和自己正在被侵害的人身、财产安全,只具有防卫意识而没有一丝伤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首先,我没有董继飞气力大,我不可能只借助自身来达到阻止张三与董继飞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即使是在有条件用刀的时候,我也没有立即用刀,只是想吓走董继飞,但董继飞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迫不得已将董继飞刺伤。其次,当时情况紧急,宋钧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之中,我正是为了保护宋钧雷的合法权益,具有及时防卫的必要。再次,我脱身后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这都说明我刺伤李四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唯一的有效手段,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第四、从我的行为性质来看
当时,张三和董继飞半路遇到宋钧雷和我后,张三动手殴打宋钧雷并要求其将钱拿出来,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当我针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进行阻拦时,董继飞却抓住我的左臂拦住,这说明董继飞主观上有帮助张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的行为,因此,董继飞是张三实施抢劫的共犯,其行为性质也是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我觉得我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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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我的清白。
(审判员陈湛涛):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我方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宋钧雷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敲诈零花钱而对宋钧雷实施殴打。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人数相等,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相当,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宋钧雷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宋钧雷的生命受到威胁,宋钧雷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拿水果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宋钧雷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第二,关于第二被告人李敏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我方认为被告人李敏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必须符合五点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发生;防卫时间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中张三确实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了殴打,但另一受害人董继飞既没有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对被告人李敏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李敏即使是出于防卫的目的用水果刀刺董继飞,其防卫对象也已错误,因为当时实施不法侵害的是张三而非董继飞。比较正当防卫的五点要求,李敏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且,被告人随身携带了水果刀之类的凶器,从主观上讲,他案发当时的行为也未必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公诉人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李敏是出于逞强而实施了过激行为,造成被害人董继飞重伤的后果,因此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宋钧雷及其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有。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宋钧雷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宋钧雷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宋钧雷拿刀刺张三时已经是张三第二次殴打宋钧雷,而且当时董继飞已经被李敏刺伤在地,董继飞曾说过要张三打死宋钧雷为他报仇之类的话;辩护人认为张三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不顾宋钧雷的哀求而拼命殴打宋钧雷,把宋钧雷打成轻伤,如果宋钧雷不采取措施阻止张三的话,张三极有可能会把宋钧雷活活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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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钧雷当时被张三骑在身下,由于力气小没法爬起来,他伸手乱抓乱摸时刚好摸到了李敏扔在地上的水果刀,随手一刺却刺中了张三的要害部位,导致张三死亡。应该说,宋钧雷用水果刀刺张三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宋钧雷当时可以作出的唯一选择。而且案发前宋钧雷也不知道李敏携带的水果刀,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谋。所以,辩护人认为宋钧雷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张三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李敏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李敏:有,我想补充两点
关于我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在第一轮意见中已经讲述得很明确,在这里,我再强调一点。案发当时董继飞和张三应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实施不法侵害的整体看待,张三是主要实施者而董继飞则是帮凶。因此,我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对其中的帮凶董继飞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如果说我的行为超过了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的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堂弟宋钧雷的合法权益,并非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且他的行为也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更何况董继飞本人也应当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退一步讲,如果合议庭认为我的防卫行为已经过当,那么我也恳请合议庭对我免除刑事处罚。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宋钧雷,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宋钧雷: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审判长):被告人李敏,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李敏:我认为我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审判长):现在休庭三十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进行当庭宣判。
(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带出法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法庭判决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带上法庭。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钧雷在被被害人张三猛烈殴打,并且哀求、反抗均无效的情况下用刀刺死张三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敏为救助王五而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的行为,虽系防卫但已超出必要的范围,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敏在将被害人刺伤后主动报警并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 14 / 15
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李敏的主观恶意及社会负面影响不大,对被告人李敏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现在进行口头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钧雷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人李敏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敲法槌)
(审判长):全体请坐!
(接着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被告人李敏听清没有?
李敏:听清。
(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李敏带出法庭 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书记员):我们的模拟法庭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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