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2-18 15:47:51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18日发(作者:国籍冲突)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规范运营行为,维护道路安全畅通,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运营单位

第一节 运营单位的条件

第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设立总部并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资金。

第三条 运营单位成立前,应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必要的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颁发高速公路运营许可证。

第二节 运营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维修保养、应急救援等制度。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高速公路进行日常巡视、维修保养和应急处理等。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道路通行费的收取、管理、使用等制度,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节 运营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确保高速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各级管理机构,实行计划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综合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的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一节 高速公路的分级管理

第十条 高速公路按照功能分为主线、匝道和服务区。

主线包括高速公路的正、副车道和应急车道。

匝道包括连接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匝道和跨越主线的立交桥匝道。

服务区包括高速公路上的维修保养、设施配套和服务设施等。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设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技术条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具体执行如下:

(一)高速公路的主线宽度应不小于24米,设有3条或者3条以上行车道,其中主线上的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米,应急车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除必要时为了与其他路线的接口或者特殊结构而增设的部份外,均应为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

(二)高速公路的匝道宽度应与主线相当,长度应具体根据交通流量、匝道位置和路段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应建在主线两侧,应包括设施配套和服务设施,每隔一定距离设一次,具体距离应根据交通流量和车速、起点和终点之间的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的设施配套及服务设施应具体包括:

(一)交通标志、标线;

(二)路面光滑度、平整度、水平度;

(三)通风、照明设备;

(四)应急、检测设备、救援设备;

(五)一定数量的服务区,包括供应食品、燃料等的商店和餐厅,可供停车歇息的区域,以及宾馆、医院、娱乐设施等。

第二节 高速公路的日常维修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维修体系,做到:

(一)及时发现和排除缺陷和事故隐患;

(二)检查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度;

(三)进行路面冲洗、排水和打捆作业;

(四)定期进行路面修整和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的铺设、养护等。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高速公路的维修保养情况和应急处理情况等。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高速公路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一)组织形式和组织架构;

(二)应急机动车辆和设备的配备;

(三)应急救援和物资保障的保障措施;

(四)通信、联络和信息采集等程序。

第二节 应急救援的组织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高速公路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的应急救援应当组建专业队伍,确保机动车辆和设备的及时、快速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修复工作。

第二十条 抢险救援需求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第一时间把抢险救援车辆和设备送到现场;

(二)根据事件不同类型和阶段的需要,及时组织增援;

(三)在抢险救援前期,要确保周边安全,采取物理、警力等措施控制场内、场外的交通秩序;

(四)抢险救援应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其中应当包括高速公路的巡视、维修和保安人员。

第三节 应急物资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不同位置、使用情况及应急需要,建立应急物资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应急物资的保障措施具体包括:

(一)建立物资保障体系,包括现场救援物资的豫备储备和动态储备;

(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重要交通节点建立不同级别的物资站,保证及时供应。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 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维护、应急救援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细致、实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和时段,不得擅自扩大运营范围,不得出租或者转让高速公路的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上的驾驶人和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听从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营等情况进行报告,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节 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对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维护、应急救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高速公路运营许可证样板

(二)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规范

(三)应急物资标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修正);

(二)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22年修正)。

例如,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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