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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地位问题资料

更新时间:2024-02-18 15:27:09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18日发(作者:变身记)

中国妇女地位问题资料

一、古代在人类历史漫长的母系社会中,女性曾经占据过生产和生活的主导地位。随着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变,女性逐步由主导变为男性的附庸。在中国父系社会形成发展过程中,女性被驱赶到一个有别于男性的生活空间,从而导致女性集体的沉默。生产本身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无论是哪一种生产,女性最初都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所以,在人类的历史上,女性也曾经占据过主导地位。世界各民族的发展史,以确切的材料证明史前时期都存在过一个母系社会。根据文献学、古人类学、民族学的研究,世界范围内的母系氏族文化有大致相同的特征:第一,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决定了男女分工,从事采集的女性比较从事渔猎的男性能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资料。第二,群婚制的婚姻形式,使子女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因而氏族成员的世系只能根据女性的系统来确定。第三,由于上述自然的、人文的原因,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因而也就成为社会的中心与秩序的代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耕成为主要的生产活动,拥有较强体力的男性在生产部门中逐步居于主导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生产地位的改变,导致妇女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同的整体滑落。在父系社会里,男性的作用和地位提升,日益成为物质生产、社会组织中的主角,妇女被排斥于生产领域之外,从事为父系家族生育下一代的人口生产、家务和其他"私人事务"。"古代妇女谋生能力也只限于一定范围,'职业妇女'古即有之,也许做得有声有色,但其不出巫、娼妓、女仆、乳母、媒婆、牙婆、稳婆、药婆、卖婆、女红等不甚了了的行业。中国妇女的生活限制已发展到极点。"女性从事的人口生产和低贱职业只被看做一种本能的和私人的活动,而非社会性的劳动,其表征孕育生命的光环被与自然和社会的抗争中占绝对优势的男性的体魄和力量所打碎,女性因生存上的弱势而处在了相对次要的、第二性的位置,最终成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变为男性的附庸。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整体妇女地位低下的原因剖析,有学者这样总结:第一,妇女在社会生产中的从属地位是历史根源。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子的劳动在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等主要的生产部门中逐渐占居主导地位,妇女则以从事家务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随着母权制"十分自然地过渡"为父权制,"尤其是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产生,......家务的料理失去了自己的公共的性质。它不再涉及社会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之外。"尽管妇女的劳动在家庭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尽管妇女从事的纺织业对家庭、乃至封建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但女性仍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处于被支配和从属地位。究其原因:其一,女性从事的纺织业属于家庭手工业,仅供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和纳赋,而她们纺织所需要的原料仍然倚重于男耕。况且土地的开垦、棉麻的种植,由于所需的劳动量大,主要由男子来承担。在家庭中,男性家长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生产原料和生活资料(口粮)的提供者,而女性从事的纺织只不过是生产环节中的加工部分。因此,妇女所从事的家庭纺织业当然不受重视,其劳动也得不到社会的承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个体家庭不再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恰恰相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个体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因而妇女也就无社会地位可言。其二,在物质供应比

较贫乏的古代社会,民以食为天,人们对衣着的追求远远少于对粮食的需求,俗话说: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而粮食的消耗则是每日不可缺少的。因此,粮食的生产更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作为粮食的生产者--男耕者的经济地位自然高于从事纺织加工业的女性。正是由于男女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地位的差异,男子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妇女则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第二,古代宗法制和分封制剥夺女子政治权和独立的经济权是社会根源。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由它构成了奴隶主贵族统治层中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阶梯,形成了我国奴隶社会基本政治制度。土地分封制是按宗法上的嫡长子系统来进行的。这样,宗法制和分封制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得国家各级政权机构,在一定意义上讲扩大了的宗族组织。这种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使族权与政权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上到下组成了一张严密的统治网。在这个统治网中,同样有血亲关系的女子被排斥在政权之外,完全被剥夺了受封和爵位的继承权,因而也就被剥夺了财产继承权和在社会中的地位。因此,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和分封制,完全剥夺了女子的政治权利和独立的经济地位,是造成中国古代妇女地位低下的主要原因。第三,封建礼教的严重束缚和禁锢是思想根源。由于封建礼教对"男尊女卑"地位的界定,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严重摧残了妇女的身心,禁锢了妇女的思想,约束着妇女的行为。它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封建礼教把妇女发挥作用的领域严格限制在家庭内部。再次,封建礼教规定了男女双方在婚姻方面的不平等。第一,男子可以一妻多妾,女子只能从一而终。第二,男子可以休妻,女子不能离婚。第三,妻死夫可再娶,但夫死妻则不能再嫁。第四,封建国家以法的形式将妇女的从属地位加以定格则是制度根源。首先,法律剥夺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在封建社会中,女性作为女儿,在法律上没有财产继承权。其次,封建法律规定了男女双方在婚姻方面的不平等。法律规定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如唐律正式把"七出"作为男子休妻的条件。但是法律却剥夺了女子离婚的自由权。再次,封建法律规定了男女同罪不同罚。男女虽然犯了同种罪,但法律对其惩罚却完全不同。汉律规定:丈夫与人通奸,只"耐为鬼薪";妻子与人通奸要处以极刑。也就是说,同样是通奸罪,如果丈夫犯了此罪,只是象征性地罚他为宗祠砍木柴,但如果妻子犯了此罪,则要处以死刑。恶逆、不睦、不义都属于"十恶",都是"常赦不原"的罪状,要处以死刑。相反丈夫殴伤妻子则减轻或勿论。从而使封建礼教规定的男女不平等和对妇女的种种限制以封建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加以定格。传统礼教(女教):值得一提的是,束缚了中国古代妇女的女子教材--《女四书》(《女诫》、《女论语》、《内训》、《女范捷录》)全是由女性写成。而且,在封建社会,许多女性视"贞洁烈妇"、礼教规范等为理所当然,自觉地遵守甚至亲自执行(如裹小脚便是由母亲为女儿进行的)。中国古代社会层出不穷的烈女、节妇,不得不说她们是中国古代封建女教的巨大成功,也是封建女教莫大悲哀!女四书:《女诫》--《女诫》成书于东汉,作者班昭,字惠班,是东汉著名史学家、《汉书》作者班固的妹妹。班昭自幼博学多才,在其兄班固死后,续写了八表和《天文志》,使《汉书》得以完成。因长期出入宫闱,为皇后和诸贵人师,故号"大家",以夫姓曹,又被称作"曹大家"。《女诫》是班昭为教育其女而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女性劝诫著作。《女诫》主要基于古礼与儒典阐述女子修身齐家之道,教育妇女柔顺之礼。全书共分成七篇:一卑弱、二夫妇、三敬慎、四妇行、五专心、六曲从、七和叔妹。《女论语》--《女论语》成书于唐朝,作者宋若莘出生于唐代一个书香门第,父亲宋庭芬以儒学闻名于世。宋若莘共姊妹五人,都聪慧善文,若莘为长女,才华尤为出众。唐德宗闻宋

氏姊妹才名,将她们召入宫中,试以诗赋和经史大义,对她们的才华非常赏识,称她们为"学士先生"。德宗更让若莘掌理宫中记注簿籍。《女论语》是宋若莘仿《论语》体例,以问答的形式,用四言韵语,阐述了妇德的内容,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行为规范。《女论语》内容具体而丰富,可以说是一部女子训诫全书。《内训》--《内训》成书于明朝,是明成祖仁孝徐皇后为教育宫中妇女而作,后来颁赐全国。徐皇后,明朝开国元勋中山王徐达的女儿,自幼好读书,被称作女诸生。徐皇后以传统的《女诫》等过于简略,乃特别选辑了先人的女教典训,较多地从理论上阐扬妇道。《女范捷录》--《女范捷录》简称《女范》,是明朝晚期儒者王相之母刘氏所作。该书以儒学的纲常之理作为"正内之仪",除一般地阐述女教原理外,特别大量地引述了历代的贞妇、孝女、贤妻、良母的封建典范,也列举了一些烈女和才女人物。从内容上说,《女四书》与其他女训著作并没有多大不同,主要阐述了妇女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基本上秉承了封建纲常礼教思想对妇女的规定和要求。但作者身为女性,除了从一般社会认识角度来谈论女德问题,还掺杂了自身的理解和感受,所以《女四书》带有一定的感性成分,体现了女性独特的视角。概括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女四书》强调,妇女要有卑弱意识,要"明其卑弱",认识到自己在社会、家庭的卑弱地位,并要接受这一现实。其二,《女四书》认为,操持家务、孝顺公婆、服侍丈夫、教育子女,是每个妇女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妇女不能以其为苦,而要"明其习劳"。这需要妇女不仅要有无私奉献精神,而且需懂得持家之道,识大体,知轻重,待客有礼,营家有方。其三,《女四书》主张,妇女应以守节为重。古代对妇女较为宽容的表现: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所以,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以上均是妇女婚嫁方面的情况。在刑法方面,也有许多朝代对妇女都采取了宽容的政策:第一,主犯从犯之别,反映"妇人无罪"的思想(一男一女,必男为主犯,即使是妇女出

谋也如此);第二,女子不缘坐(出嫁女娘家犯罪);第三,对待犯罪的孕妇,刑法更为宽松;第四,刑具使用上,对妇女较宽松......同时,我们对于儒家"礼教"的认识似乎也有失偏颇。一直以来,人们抨击礼教对于女子的歧视与不尊重,更由于孔夫子的一句"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而痛斥孔夫子为不尊重女性的"典范"。但,事实如此吗?礼教之初,与男女性别无关。孔子所注重的"礼"是人的内心,而非表面形式。直至汉朝董仲舒论证"三纲五常",断定君、父、夫三者为阳,臣、子、妇为阴,为阴者被为阳者支配。至此,儒学成为封建礼教的开端,礼教才真正成为束缚妇女的绳索。两汉时期关于"男女"与"夫妻"的儒家学术观点与先秦时期是有不同的。鲁哀公曾向孔子请教关于"礼"的问题,孔子也表示要"隆重其礼"以表现对妻子的敬慕和爱。由此可见,孔子所提及的"礼"是以"仁"为核心的,是有理性的。但从西汉武帝以后,所谓"三纲五常"、"夫为妻纲",是董仲舒、班固、班昭等人把伦理观念演绎得太远,造成了偏差,它是为了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实非"礼"之本。直至宋明之后,受程朱理学的影响,"存天理,灭人欲"束缚人们思想,也给妇女悲惨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加上到南宋时期,缠足成为一种社会流行风尚,妇女又开始承受一种残忍的身体上的摧残。女性在封建社会的黑暗中不得不苦苦挣扎了几百上千年!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二、近代近代由于思想的解放,国外民主、平等思想的传入,许多有识之士对于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本文由戊戌变法所谈到的,因此着重谈谈维新派人士对妇女解放所做的努力。1840年鸦片战争后,由于西方殖民主义者的入侵,早期维新派为了改变中国积弱积贫造成的社会危机,把视野放得更开阔,留心西方社会上的各种事物,并与中国的传统做初步的、感性的比较。社会上最敏感的妇女问题,也必然映入他们的眼帘,促使他们去思索。在维新派的新道德观念中,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是重点,实现男女平权则是重点中的重点。几乎所有的维新志士,都努力办女学堂,组织不缠足会。在戊戌思潮的倡导下,近代中国妇女中的一批优秀人物开始脱颖而出:陈撷芬、张竹君、康同薇、秋瑾等。《戊戌百年祭》P1032-P1041兴办女学--何为中国传统女学?郑观应在《女教》一文中概括:"中国古女学诸书,失传已久。自片语散见六经诸子外,以班昭《女诫》为最先,刘向《列女传》、郑氏《女孝经》、《女训》、《阃范》、《女范》各有发明,近世蓝鹿洲采辑经史子集为妇人法式者,谓之《女学》,颇称详瞻。"这些历代女子著述,又成为历代的女子教科书。以"三从四德"为核心的古代女子教育,"四德":妇德(指妇女应具备的德行)、妇言(指妇女的言语)、妇容(指妇女的服饰打扮、举止仪态)、妇工(指妇女所作纺织、缝纫等事),构成以德为本的女学体系。这种女学体系在清代发展到高峰,出现了从通俗的《女儿经》,到权威的《内同衍义》系列女学经典。前提是"三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封建社会传统女学的三大特征:其一,女学处于一种混沌状态,它是女学观、女学内容、女子教育的一种相互矛盾的混合体。其二,女学沦为封建宗法制度的附庸。其三,女学的传

播,对女性而言,主要在社会生活中进行,基本脱离学校教育的轨道。在封建社会女学的熏陶与渲染下,中国女性突出的特征是人格依附感,寻求人身依附成为女性生存选择的主要方式。因此其对女性的教育更多地是一种束缚,而不是一种发展。兴办女学问题的提出,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条件,始于在华教会兴办女学的刺激。1844年,英人爱尔德赛夫人在浙江宁波创设宁波女塾,是为外国教会在华创办女学之始。1877年,教会女学已有学生2046人。外国人在华创办的中文报纸对教会女学也进行渲染:"女学不可不设也,申报屡论,即详且赅。"使维新派对中国女学的空白而痛心疾首:"夫他人方拯我之窘溺,而吾人乃自加其梏!譬有子弗鞠,乃仰哺于邻室;有田弗芸,乃假手于彼耦。匪惟先民之恫,抑亦中国之羞也"可见兴办女学问题的提出,与教会女学不无关系。康有为:《大同书》是他"能够最完整地抒发自己的政治见解、描绘所欲达到的理想境界"的一本政治理论专著。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康有为对现实社会的认识,及对未来社会政治的构想。其中,通过对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封建礼教进行分析与批判,对封建礼教对妇女的压迫与摧残进行揭露与控诉,初步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妇女伦理、妇女解放的思想主张。这些思想主张,对后来的中国妇女解放运动起到了重要的启蒙作用。1.禁止妇女缠足;2.主张男女平等;3.婚姻自主,离异自由;4.提高妇女家庭地位;5.争取妇女国民自由权。梁启超:虽然在梁启超一生多产的著述当中,有关妇女问题的文章并不多见,但是作为戊戌变法的倡导者,梁启超一直把妇女问题视为挽救民族危机、强国保种的一个重要环节。他积极推动不缠足运动,倡议母教以图强国保种,协助创立第一所中国人自办的女学堂、首个女学会和女学报等等,对近代中国的妇女解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在妇女解放问题上,重点提出了四个问题,分别为:禁缠足,兴女学,禁早婚和倡女权。其中首两项发表于维新变法时期,后两者则发表于变法失败之后。他倡导妇女解放的最终目的,一方面为达致"保种强国",另一方面亦为了壮大救国队伍,一如他所说的"天下兴亡,匹妇有责焉",其中的政治挂帅意味很强。他用报刊杂志作为宣传妇女问题的主要渠道--这种维新派宣传变法主张的惯用手法,成功地把妇女问题引入社会领域,成为青年士子关注的重心之一,其社会影响力远远超出了既往的妇女同情论者的著书立说,实为辛亥革命前后较全面的中国妇女运动,撒播了茁壮的种子。康有为、梁启超等鼓吹倡办女学的目的,一方面是培养妇女独立自主的能力,另一方面在于培养"上可相夫,下可教子,近可宜家,远可善种"的贤妻良母,而对男女平权问题的阐述不及当时维新女子。主张维新的妇女有些言论还把兴办女学与国家命运,民族安危相联系。他们还勇敢地向光绪皇帝提出成立"贵妇院","并推荐拔高等女学生及闺媛,入贵妇院受职理事"。这一主张,表面上是要求兴办女学,实际上则是她们要求参政的呼声。尽管接受维新思想的妇女人数极少,却奏出了当时妇女解放运动的最强音。不缠足--据说,妇女缠足最早开始于中国历史上五代时期的南唐,起初是在上流社会中流行,五代时期开始有一些妇女仿而效之,用布将双足缠住,使其变得又尖又小,以博得男性的垂青。北宋以后,缠足的习俗已经影响到一般的平民百姓,下层妇女也开始缠足。南宋时期,妇女缠足成为时尚。高洪兴认为,"到了南宋末年,小脚已成为妇女的通称,南宋首都临安(今杭州)成为缠足盛行的地方。"明清的时候,此风愈刮愈烈,妇女的脚越小越好,以至于有"三寸金莲"之称。女子缠足的具体过程,在论述缠足史的书籍中都有具体描述:一般从五六岁或者七八岁开始,之前要备好一些必需的用具,如缠足布、缠足鞋、缠足用的针线、棉花、木盆、温水、剪刀、明矾。通常由小女孩的母亲帮助缠足,也有讲究的家庭专门请缠足高手帮忙。缠足给小女孩带来的痛苦,可以说是惨不忍睹。它让人坐立不安,行走艰难,特别是在初期阶段疼痛不已,夜难以寐,哭泣哀号之声揪人心肺。因此常有"小脚一双,眼泪一缸"的俗语。为了一双三寸金莲,多少女子付出了血的代价。缠足使少女的身体发育备受摧残,给妇女的心灵带来巨大的痛苦,它是妇女的精神枷锁。缠足风行古代中国的原因是学者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在分析缠足产生的原因方面,学者们的观点较为一致。"妇女缠足,

合地球五大州九万里,仅有中国而已"。的确,缠足为中国古人所特有。那么,为什么它会产生并且风行如此之久?从高洪兴的《缠足史》中可以看到好几条原因:审美观念、礼教观念、心理变态、婚姻与缠足、上行下效;权贵与缠足、推波助澜,文人与缠足等。上述原因不可否认,但是笔者以为,还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因被忽略了,这就是女性的经济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男性是一家经济生活的主要支持者。在外挣钱、养家糊口是男性的责任,因此家中的经济大权掌握在男性家长手中,一切都要以他的意志为转移。女子一般在家中操持家务,无需外出从事其它繁重的劳动,有钱人家的女子连家务也不必做。因此缠足才在女子中间找到了市场。在中国历史上,客家女子就不缠足,因为她们常常要从事户外的一些繁重劳动;此外,太平天国的女子也不缠足,因为她们要与男子一起参与军事活动。正因为女子要靠男性来供养,她们自然就处于依附和屈从于男性的地位。为了谋取生活来源,她们不得不取悦于男性。当社会盛行的审美观念要求女子娇小柔弱、细腰小脚时,女子就不得不委屈自己去迎合男性的胃口,以博得其欢心。正因为如此,缠足才得以风行,并非女子心甘情愿地要以三寸金莲来追求美。此外,从中国的封建礼教来看,它强调的是"夫为妻纲"和女子"三从四德"。男性可以娶妻纳妾,女子则必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严守贞操。缠足能保证封建社会女性的最高道德"贞操节烈"的普遍实现,也使女子无学无才、不出家门、不介入社会,永远处于封建纲常伦理的束缚之下,对维护男尊女卑的封建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缠足是使女子受制于中国礼教的最好方法。正如安德里亚.德沃金所说:"缠足不是强调而是创造了男女之间的差异,然后,这些差异就可以以道义的名义永存永续了。缠足犹如希腊神话中守护冥府的三头狗,是道德的守护神,在一个妇女不能'乱跑'的国度确保女性的贞洁。"笔者认为,缠足的其他原因都是由经济因素派生出来的。缠足产生的催化剂--封建礼教观念。"妇女必须缠足,否则强壮如男子,为丈夫者不能制服也"。此乃将缠足的本质一语道破玄机,女子若不残不缺,就难以永远地卑贱下去。男性优越的社会地位就要受到被动摇的威胁。妆饰出于爱美之心,悦人悦已。但为悦人而不惜弄残弄伤自己的肢体,却源于女子屈辱卑贱的社会地位。胡也频所著《小县城中的两个妇人》一文中有段绝妙的女子自白:"可不是,男子喜欢小脚,我们就把脚缠得又窄又小,窄小得,至于不能走路"。这实实在在的话语,透露出女子的悲哀与无奈。女子所以要缠足,所以要取媚于男子,无非是要为自己争取到好一点的生存条件罢了。封闭的性观念结构。从缠足的出现,到宋形成第一个高峰,而明清达到鼎盛。在这种发展过程中,性意识、性行为、性关系日趋神秘化、封闭化。中国封闭的地理环境孕育着封闭的性观念结构,使人们日益趋向于自我封闭,家庭生活中的家族本体和妇女内守就是封闭的性观念的反映。在"道之以德,齐之以理"等观点的教化下,"性"成为淫乱,成为亵渎神明的罪魁祸首。"多育寡欲、敬老慈幼、贞节操贞"的道德要求,成为社会对妇女行为的期待模式,妇女必须遵守"道德"准则,触之则罪恶滔天。这样将妇女牢牢禁锢于窄小的家族统治之中,遂成为一种天经地的事。男权社会根本就没有、也不可能为女性提供与男子一样的生存天地,女性的行走功能越弱越好,缠足作为一种男性社会的需要应运而生了。传统的宗法观念,强调的是血缘关系,强调其血统是否纯正。它关系到家庭的权势与财产能否为确有血缘延续与继承只是单方面的,仅对男性而言,女性只作为一种使家族得以延续的工具而存在。一般来说,小脚从正面看,像火伤之后,脱去陈皮烂肉,露出变形、变颜的一个肉疙瘩。只有一个翘起的趾头,依稀可辨上面的指甲,其它,一概呈现出可憎的模糊轮廓。从侧面看,脚趾和脚跟已从中折断,两部分紧挨在一起,在软肉的附和下,形成一条由两端站立的曲线,脚跟臃肿,脚掌消失,脚背凸起。脚的全长不及自然长度的一半,整只脚像一个不规则的三角形。最恐怖的是从正面看脚底。那是一幅完全消解了人足的原始形象的荒诞图案。除了变形的足跟之外,已没有一丁点平滑的脚板。四个脚趾长短不一地向外转折,围绕在以大脚趾为轴心的脚心下面,脚趾的正面因此变成了脚板心,完全扭曲地压在了脚板底下。

缠脚缠裹的过程,简单地说就是裹尖的时候将外侧四个脚趾蜷握,并将脚掌上的外侧纵弓部分拗屈。裹瘦的时候脚横弓向下拗屈,并进一步对外侧纵弓拗屈。裹弯的时候才将脚的内侧纵弓拗屈,并进一步将外侧纵弓拗得更彻底。脚裹好以后,脚掌上用于缓冲冲撞力量的脚弓消失了,走路时得用膝关节和踝关节做缓冲。因为脚掌裹瘦到仅剩大拇趾,走路时脚掌向前推的力量很小,多以脚跟着地,运用大腿的力量运步,小腿肌肉萎缩不发达,所以缠脚了以后小腿也跟着变细,大腿则反而增粗,也有人走路时用大拇趾球和脚跟一起着力的,这样走路就变成外八字走路,也是小脚常见的走路形态。云南六一村的吴杨氏老太太这样回忆她的缠脚的经历:她母亲用织布机上的"射通",横垫在她的脚腰下,让脚腰凸起。然后,裹扎起来,逼她走路。慢慢的,脚腰被"射通"凸断了。她因此一个多月不能下床走路。虽然脚腰折断了,但她的脚仍然臃肿难看。她母亲又念叨:你这双男人脚,怎么还不烂?她奶奶也说:难烂了,该使用法子了。于是,她母亲在她奶奶的指导下,找来半个瓷碗,砸成碎片,放在她的脚底、脚腰、脚面上,再用缠足布包裹起来,套上小鞋,让她下地行动。她的脚被划破了,血迹从缠足布中渗透出来,变黑,发腥,发臭。她经常疼得脸色苍白,精神恍惚,体重大减。缠足通过外力改变脚的形状,严重影响了脚的正常发育,引起软组织挛缩,这个痛苦的过程是用言语不足以描述的。而一千多年以来中国的千千万万的女性从小就要经受这样的痛楚,不情愿的忍受这种从心理和身体上的摧残。但是,缠足恶俗的废止则是在近代以后的事情。鸦片战争使中国国门被迫向列强开放,西方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思想也随之传入中国,这对于中国人,特别是对中国的知识分子以极大的震撼。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知识分子出国留学,他们接受了不少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对摧残女子的缠足恶俗深恶痛绝;此外,西方国家将中国女子的三寸金莲作为笑料,也给在海外的中国知识分子以极大的刺激。因此,近代中国的许多有识之士,希望现代化能够在中国实现,希望中国强大起来。而强国与强民是联系在一起的,国民的身体之健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之母。因此,反对缠足、解放妇女就成为爱国的有识之士的共识。19世纪60年代的太平天国革命,禁止缠足,主张天足。进入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康有为、谭嗣同等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呼吁改革政治制度,通过自上而下的改良运动,实现中国的富强。他们从强国强种的立场出发,激烈地抨击缠足为"最骇笑取辱者",指出妇女缠足是中国衰弱的原因之一,因为缠足使妇女"血气不流,气息污秽,足疾易作,上传身体,或流传子孙,弈世体弱。"而"欧美之人,体直气壮,为其母不裹足,传种易强也。"康有为、梁启超还组织发行《时务报》,除了介绍欧美各国情况,也宣传变革思想。这变革的思想中就包括革除陋习,废止缠足是其中之一。后来又有孙中山和黄兴用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国,并且为共和国制定了向现代化迈进的蓝图。孙中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于1912年3月令"内务部通饬劝禁缠足文"。文中指出,缠足"恶习流传,历千百岁。害国凶家,莫此为甚。""此等恶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国本"。由此可见,反对缠足、妇女解放与中国民族国家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有密切关系,。此外,在上述学者的论述中,多有男性对缠足的反对声音,少有妇女本身对缠足的反抗行动或者反对言论。在笔者看来,这可能是由于古代妇女所受教育的机会较少,给予她们表达自己心声的渠道也极其有限。因此,她们对缠足的看法很少公诸于世或者难以被世人皆知。在研究过程中,许多学者都注意到西方来华传教士及教会在反对缠足等社会恶俗方面所起的领先作用。的确,近代最早出现的反缠足宣传和戒缠足会,都是由教会和传教士发起的。教会和传教士把戒缠足作为突破口来开通社会风气,解决中国的妇女问题,以便更为广泛地传播福音。《戊戌百年祭》P1041-P1066众所周知,不缠足运动并没有铲除缠足的陋俗,这固然与戊戌变法的失败有很大关系,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有关,也与维新派本身的特点有关,然而维新派在不缠足运动中的局限也

不可忽视。从范围来看,不缠足运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不缠足会。而在那些没有成立不缠足会的地方,不缠足运动没有得到开展。即使成立了不缠足会的地方也是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从层次来看,维新派的宣传活动主要在士大夫阶层展开。从实际功效来看,戊戌时期的不缠足运动并未从根本上铲除这一封建陋俗。三、现代现代女性地位提升,困惑依旧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公布结果,这是继1990年第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后的又一次全国性大型抽样调查。此次调查将"妇女社会地位"定义为:不同群体妇女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与男性相比较的权利、资源、责任和作用被社会认可的程度。调查较为全面描述和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状况及变化。从调查中可以发现,现代女性在婚姻家庭及生活方式上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参与性,但在社会性别角色意识中传统色彩依然浓重。家庭大事女性做主多、女性休闲愈发精彩、女性能力自我认可度高、挣不脱的家务负担、"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女性支持率高于男性。所以现代社会仍不能说男女社会地位平等了。以前两天看到的十七大报告为例,其中有介绍中央委员名单,在念名单时有女委员,可是非要在后面加一个括弧女,不管是出于提倡、保护或者其他什么目的,我就觉得这是极大的不平等。同样是人,为什么非要将女性分出来,同样在党员统计时也有这个现象,如果有一天那个括弧不在出现,也许就是平等了。西南政法大学最近组织的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显示,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重庆晚报报道,专家为此发出呼吁:通过立法,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传统观念:影响男女平等就业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著名的婚姻家庭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陈苇教授向记者介绍,此次调查发现,女生在校的成绩普遍要好些,参与社会活动担任社会职务的比例并不低于男生,而且工薪预期值也低于男生,但就业签约率明显低于男生。陈教授分析,这种情况是传统"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男强女弱"观念的影响。"除了继续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外,还必须立法明确禁止对妇女的就业性别歧视,包括在就业领域禁止带有性别歧视的招聘启事和以性别为由不录取女性等,以创造一个男女平等的就业环境。"她说。性别歧视:机关单位约占四成调查中,认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存在性别歧视的,占四成以上。其中,政府机关居于首位,其次是事业单位,第三是国有企业。1.性别歧视现象(1)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①年龄歧视。大龄女性比同龄男性更容易被解雇且再就业困难。②智力和能力歧视。认为男女智力和能力上存在差距,女性承受能力差、独立性差。表现为:女性较男性在智力型职业中的比例小,在体力型职业中所占比例大,在领导岗位上所占比例更是甚微。③外貌歧视。多数企事业单位对所招聘的女性要求年轻貌美、形象优雅等,使得一些相貌普通却德才兼备女性难以获得同等竞争机会,一些身残志坚的女性更是被拒之门外。以下统计数字--男女性就业中的相关指数也不难看出歧视的存在:--就业稳定性指数:男性合同制工的比例高于女性5个百分点,女性临时工、试用工、学徒工的比例高于男性8个百分点。--就业质量指数:男性和女性的平均收入分别是7434.10元和4552.73元,男性是女性的1.63倍(其中部分因素是男性的受教育水平和职务高于女性)。--职业发展指数:男性处于领导地位的比例是79%,女性是21%,其中高层领导职务男女比例为5:1。结论:"男性和女性工资差别可以用教育和工作经验的差异来解释,剩下的1/4-1/2可以用歧视和其他解释"(2)受教育过程中的性别歧视。(3)参政过程中的歧视。(4)生育过程中

的性别歧视。对策:(一)贯彻、完善法律和其它相关制度,强化民主法治意识;(二)加强文化对社会发展和女性解放的促进作用;(三)加强和谐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四)女性从小接受良好教育,培养自强、独立的人格意识;(五)确保女性就业公正是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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