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开宇、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2-17 10:14:00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17日发(作者:水性复膜胶)

关开宇、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开宇、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6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11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丽

【审理法官】崔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关开宇;郑杰

【当事人】关开宇郑杰

【当事人-个人】关开宇郑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关开宇

【被告】郑杰

【本院观点】2020年11月6日一审法院组织关开宇及案外人陈来庆进行询问时,关开宇明确陈述其确系向郑杰借款,郑杰通过银行转账交付70万元借款,其余10万元借款通过案外人陈来庆交付。

【权责关键词】合同直接证据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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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20年11月6日一审法院组织关开宇及案外人陈来庆进行询问时,关开宇明确陈述其确系向郑杰借款,郑杰通过银行转账交付70万元借款,其余10万元借款通过案外人陈来庆交付。关开宇关于其从未向郑杰借款的上诉理由与其一审中的陈述明显相悖,加之一、二审期间关开宇始终对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含糊其辞,且均未举证推翻案涉《借款合同》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另,一审询问过程中,关开宇亦确认其与案外人陈来庆之间存在大量的借贷及其他经济往来,故仅凭关开宇向案外人陈来庆银行账户转账的情况不足以认定关开宇已通过案外人陈来庆向郑杰归还全部案涉借款本息,关开宇关于其已将案涉欠款清偿完毕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关开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关开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7:38:43

关开宇、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民终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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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开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开宇为与被上诉人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3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指定审判员崔丽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关开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郑杰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郑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未查明郑杰是否实际向关开宇出借款项。1.关开宇从未向郑杰借款,借款合同是否签订关开宇也记不清了,案涉款项往来均通过案外人陈来庆介绍,关开宇实际也仅收到70万元借款。2.关开宇已通过案外人陈来庆归还款项共计76.5万元,案涉借款已清偿完毕。3.陈来庆与郑杰之间的款项往来,不应由关开宇承担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关开宇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郑杰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郑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关开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2.关开宇从2019年10月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借款8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支付利息;3.案件诉讼费用由关开宇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0元(700000元银行汇款,100000元现金支付);借款用途为关开宇杭州海城阁餐饮店资金周转;关开宇必须将利息、本金汇入郑杰的指定账户中;等等。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关开宇未向郑杰本人支付过款项;郑杰确认关开宇向案外人陈来庆支付了案涉借款截至2019年9月的利息(每月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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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案外人陈来庆调查了解情况,陈来庆表示郑杰出借给关开宇的借款金额为800000元,关开宇仅向其支付了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8月的案涉借款利息(每月16000元),此后其还代关开宇支付了部分利息;关开宇陈述的其余还款均系其与关开宇之间的经济往来,与郑杰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关开宇向郑杰借款800000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佐证,该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现郑杰要求关开宇支付借款本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关开宇辩称案涉《借款合同》非本案借款合同及本案借款本金仅700000元,但无相关证据佐证,该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开宇还辩称已通过案外人陈来庆归还郑杰765000元,该院认为,郑杰仅认可陈来庆收到了案涉借款截至2019年9月24日的利息(每月16000元),陈来庆亦表示除上述利息外,关开宇提及的转账均系其与关开宇之间的经济往来,与郑杰无关,故该院对关开宇的上述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关开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郑杰借款本金800000元;二、关开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杰借款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关开宇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0年11月6日一审法院组织关开宇及案外人陈来庆进行询问时,关开宇明确陈述其确系向郑杰借款,郑杰通过银行转账交付70万元借款,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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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借款通过案外人陈来庆交付。关开宇关于其从未向郑杰借款的上诉理由与其一审中的陈述明显相悖,加之一、二审期间关开宇始终对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含糊其辞,且均未举证推翻案涉《借款合同》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另,一审询问过程中,关开宇亦确认其与案外人陈来庆之间存在大量的借贷及其他经济往来,故仅凭关开宇向案外人陈来庆银行账户转账的情况不足以认定关开宇已通过案外人陈来庆向郑杰归还全部案涉借款本息,关开宇关于其已将案涉欠款清偿完毕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关开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关开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崔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 凯

书 记 员 周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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