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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卢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02-17 10:11:52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17日发(作者:后先)

李毅、卢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毅、卢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5

【案件字号】(2021)浙01民终108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毅;卢燕

【当事人】李毅卢燕

【当事人-个人】李毅卢燕

【代理律师/律所】王佳宾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佳宾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佳宾

【代理律所】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毅

【被告】卢燕

【本院观点】上诉人李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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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9 01:19:30

李毅、卢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108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宾,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毅为与被上诉人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崔丽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毅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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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毅撤回上诉。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李毅负担。上诉人李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崔丽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峻宇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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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卢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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