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发(作者:吾看)
蒋毅泓、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6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魁张蕊王杨沁如
【审理法官】赵魁张蕊王杨沁如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蒋毅泓;林萍;赵奕然;赵霞丽
【当事人】蒋毅泓林萍赵奕然赵霞丽
【当事人-个人】蒋毅泓林萍赵奕然赵霞丽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蒋毅泓
【被告】林萍;赵奕然;赵霞丽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蒋毅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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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3:13:02
蒋毅泓、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6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毅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萍。
原审被告:赵奕然。
原审被告:赵霞丽。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毅泓为与被上诉人林萍及原审被告赵奕然、赵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经查,上诉人蒋毅泓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蒋毅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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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赵 魁
审判员 张 蕊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余凯
书记员周峻宇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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