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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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7日发(作者:待人以诚)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09.10.14

• 【字 号】粤公通字[2009]238号

• 【施行日期】2009.10.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

(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09年10月14日以粤公通字〔2009〕238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相关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成因清楚、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公安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均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制度处理。

二、操作流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建立后,保险及有关部门在各地市、县(市)设立理赔服务中心,各保险公司、交警部门派员驻点办公(有条件的,可以商请财产损失鉴定机构、基层人民法院派员驻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自行协商或者由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现场后,由各方当事人到理赔服务中心快速理赔。

(一)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1.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额度),可以按快处快赔机制处理。

发生上述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1),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保险公司需要现场查勘的,应指引事故当事人在就近地点等候,查勘人员应详细告知双方索赔流程;不需要现场查勘的,保险公司应引导事故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事宜。理赔前,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可以互换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2)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应在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仅造成本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办理理赔事宜;造成他人或者公共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并听候处理。事故后车辆不能移动的,当事人应当报警,由执勤民警到现场后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3)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但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成因或损害赔偿数额有争议,或者当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警并等候交通民警处理。

(4)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但损失数额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当事人可以就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需要保险理赔的,有关保险理赔事宜按照各保险公司规定程序办理。

2.执勤民警现场处理

(1)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交警部门报案的,值班民警应当简要询问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引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派员到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值班民警应按规定调度就近民警前往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2)路面执勤民警发现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令当事人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指引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存在争议,或者交通事故虽然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但当事人要求执勤民警处理的,执勤民警应当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至(八)项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执勤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交通事故车辆在外省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由执勤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4)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执勤民警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

(5)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为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二)快速理赔

1.事实及责任认定

(1)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造成单方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双方事故损失4000元以下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直接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或

者书面记录或者现场照片等视频资料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不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单方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或双方事故损失总额4000元以上、保险理赔涉及其他商业险种,保险公司需要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驻点民警依据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书面记录或现场照片等资料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办理。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责任有争议的,驻点民警应根据交通事故事实提供责任确定专业意见,确有必要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上述可由交通民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形,应以该交通民警所属交警部门对该道路交通事故有管辖权为限。

2.损失数额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经投保保险公司驻点人员勘验车辆后,由保险公司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对损失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或保险公司单独或共同向有资质的车损评估、鉴定机构申请财产损失鉴定。

双方对车物损失评估、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与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营业地同属同一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在事故责任确定且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网点(或授权机构)交付完毕索赔资料后10天内完成赔款支付。

事故发生地与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营业地不属于同一地级市辖区范围的,当地保险公司应当协助当事人办结索赔事项。

三、施行日期

(一)中心城区和高速公路实施阶段:2009年12月1日起,各地在地级以上市中心城区和高速公路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二)县(市)实施阶段:2010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县(市)城区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附件: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2.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保险快速理赔流程(略)

附件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正面)

时间 地点 天气

保险公司名称及保当事人姓名

驾驶证号及身份证住址 机动车牌号 车型

单号

A:

B:

事故形态:

A驾驶上述车辆,沿出事路段由 向 行驶, B驾驶上述车辆,沿出事路段由 向 行驶,

因 ,致使A车 部位与B车

部位相撞,造成车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协议赔偿数额及处理方式:

□1、不需要保险理赔的,由方当场赔偿方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 )完结此案。

□2、事故各方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的,立即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持本《协议书》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马上或在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内,共同到就近的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服务点办理定损等理赔事宜。

当事人签名A: 当事人签名B: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1、本协议书适用于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谓适用于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过失造成机动车轻微碰凹、刮花、机件损坏等损失,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适用于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背面)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引》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双方当事人都有上述违法行为或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注意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 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

2. 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 机动车在外省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7.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或车辆不能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车上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车辆驾驶人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乘员应自行组织撤离。

(三)本《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无本《协议书》的,可按本《协议书》的内容自行协商并做好文字记录。

(四)三方以上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参照本《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记录。

(五)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的,按有关保险快速理赔的规定立即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立即共同前往现场附近的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索赔。

××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各服务点地址和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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