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解读

更新时间:2024-02-16 07:32:51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16日发(作者:城桥中学)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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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解读

作者:李雪敏

来源:《教育家》2019年第14期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新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以下简称“原《规定》”)。

新《规定》制定的法律和制度背景

一是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15年,食品安全法又進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确认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明确了各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应责任。特别是该法第五十七条首次对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并确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陆续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学校食堂的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新要求。新《规定》研究吸纳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精神和具体要求,针对实践中学校在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监管不力、沟通不畅等问题,在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理念、机制、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与创新,着力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国民健康政策。而原《规定》中的“学校食堂的监督指导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及要求学校食堂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等规定均已不适应现行监管体制,亟需予以调整。

新《规定》与原《规定》适用范围上的区别

本次新《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原《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各类全日制学校及幼儿园,新《规定》适用对象的范围明显扩大,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也可以参照新《规定》管理。此外,对于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新《规定》也明确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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