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5日发(作者:个人安全感悟)
“依法经营、依规治企”的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们:
你们好。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依法经营、依规治企”的主题,一起学习企业和企业职工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以及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树立正确的的企业价值观和自我保护防范意识。
对于企业而言,首先我们要正视法律风险现状
外国人常说,企业的兴旺要靠两个人:一个是会计师,一个是律师。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 防范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
而在国内,每一个企业家倒下,就会有一个律师站起来。-很多企业家都是出事后才想找顾问。中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 防范费用占企业总收入0.02%
我们来看一下知名企业风险管理文化:
领导者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并极力将这种意识灌输给企业内所有成员,即注重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华为的任正非关于市场风险:“公司所有员工是否考虑过,如果有一天,公司销售额下滑、利润下滑甚至会破产,我们怎么办?”“十年来我天天思考的都是失败,对成功视而不见,也没有什么荣誉感、自豪感,而是危机感。”
联想的柳传志关于战略风险:“撒上一层黄土,踩实了;再撒上一层黄土,再踩实了;直到确定脚下是坚实的道路,然后撒腿就跑”
海尔的张瑞敏关于战略风险、市场风险和运营风险:“东方亮了,西方再亮”
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
通用电信集团前CEO杰克.韦尔奇: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的其他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的成因:
归根结底是企业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的能力与法律环境变化存在差距。
公司自身原因
①法律意识淡薄
②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
③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
④有时甚至故意违法经营
外部法律环境因素
①国内法制环境不很健全
②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
③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
④国际法律环境不是很熟悉
⑤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
要解决和进一步分析上述提及的法律风险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简单的了解一下法的相关概念和内涵:
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
这是法的概念要回答的问题,也是法学理论最基本的问题。概括地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称。把握法的概念,首先要了解法这一现象内在的、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也就是法的基本特征;其次要把握法这一现象与其他同类现象的区别与联系,尤其是要把握法与道德、法与政策的区别与联系。
法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法有四大基本特征:
其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离开了社会、离开了他人,任何人都无法生存下去。所以就必然有一个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社会关系问题。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常常会发生矛盾、冲突,这就要求有一系列规则,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人们之间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交往。恩格斯曾经从生产、分配和交换规则的角度,对这个问题作了论述,他说:“在社会发展某
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其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有多种,如习惯、教义、道德、政策、纪律等等,法律规范与它们不同,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普遍性和极大的权威。
其三,法是以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包括个人、组织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职权和责任。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样做。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立法机关代表人民作这样的规定时,要力求符合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其四,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是法的后盾,其他社会行为规范都不具有这种属性。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强制力是不显现的;对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来说,这种强制力就显现出来。如果没有这种强制力,在法的施行过程中遇到障碍,或者有人破坏法律构成犯罪时,就不能排除障碍,就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企业和企业职工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制地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
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了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人民国家的法律要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
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法律的划分
法律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责任为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以保证权利与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与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但是,这里有两点应该注意,第一,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实体法中往往有少量的程序规定;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职权、责任和权利、义务。第二,要把程序法与诉讼法加以区别,例如,立法程序法、议事规则等是程序的规定,但不涉及诉讼问题。
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5 月20 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实施的任务更加凸显,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不断增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任务。
因此,我国的法律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它
涵盖着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我们学习法律首先学习与我们工作、生活息息息相关《公司法》《合同书》《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从而来了解我们应当掌握的法律知识。其中,与职工日常生活最相关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房地产法、刑法、消费者权益法;而与企业、工作密切联系的法律则包括公司法、合资企业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票据法、劳动法。
民法和刑法是法律的最大、也最最基本的两个部门法,今天的课程,我从民刑两个方面做一个梳理。
首先,刑事方面。
我要先介绍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一些基本常识。因为这类法律问题一旦出现,那是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非常严重。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的界线主要在于行为情节及后果的轻重,违法行为较轻的构成行政违法,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较重的构成犯罪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刑法》相衔接的法律,其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涉及许多行政法律法规,治安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比如偷税,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万元以下的适用《税法》由税务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而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轻伤以上的适用《刑法》予以处罚,再比如盗伐林木, 二立方以上的构上刑事犯罪,以下的构成行政违法由林业主管部门处罚。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及如何处理,也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不能跨越职权办案。“有事请打110”,“有困难找警察”这种说法也是相对的,警察也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在法律赋予他的权限内维护好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我们今天的主题是依法治理企业。所以下面,我将先通过典型案例讲一讲同我们公司业务范围有关的法律条款及有关罪名。
第一个罪名: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指的是非国有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经手管理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有一定身份的人员, 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了侵吞国家财产的行为,刑法规定以贪污罪定罪量刑。其实,两者的除了行为主体的
身份不同和侵犯的对象不同外,实施的行为手段是一样的,所以,刑法把一个叫职务侵占罪,一个叫贪污罪。
那么对于职务侵占罪,怎样处罚呢? 也就是说侵占公司多少钱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后要被判处多少年刑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 元至10000 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刑法第271 条规定: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说一个案例:公司生产部副部长刘某,经事先与送货司机王某、张某、张某某预谋,利用向客户发货的职务之便,2010年8月18日24日和9月7日,先后三次多给三名司机发给变速箱后盖350件,价值40000 余元,三名司机在途经眉县时将刘某多发的变速箱后盖,卖于张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获赃款12770元。四人分赃后挥霍。目前刘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逮捕。收购赃物的张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保候审。
第二个罪名:挪用资金罪。
公司法第214 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72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面,我想请大家和我一起来做一到案例分析题:
李某系某外贸公司经理,2007 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2006 年6 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 使公司
的数百万元货款无法收回,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另查,2006
年3 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资金200 万元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
运输公司(集体企业),2006 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1 万元给李某作为
“过节费”。2007 年案发时,尚有80 余万元未归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李某将200 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析解答: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李作为该外贸公司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 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
2、李某将200 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李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行为。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 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
第三个罪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比如说两个单位之间签了一个合同,合同里面约定了优惠条款,100 万可以给3 万回扣,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只要在合同中明示就可以了。但是一些掌握着签约履约权、购销决定权、商品运输管理权、业务发包权等资源的人,却将这
些回扣、好处占为己有。一些公司在发现这种问题时,却很少会向法院起诉,除非数字巨大,否则,一来进入司法程序过程会很漫长,二来钱款未必能因此收回,而公司一般主要是想解决问题。所以有时公司发现问题了,就会直接与当事人接触,要当事人退一部分钱等就会不了了之,这种方式更为简单易行。另有一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事件,最后作为经济纠纷来处理。
简单关注了刑法方面的问题,我们来关注关于经济交往中要注意的若干民法法律问题。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犹太人带着一头牛和一只鸡去集市,在途中遇到洪水,在他快要被淹死的时候,他祷告说:“如果上帝能救我,我就把卖牛的钱捐给教堂。”上帝听到后把他救了起来。犹太人平安后内心不想再把卖牛的钱捐出来,但是自己作出了承诺必须履行。聪明的犹太人到了集市上把牛以鸡的价格卖掉,同时有一个条件对方必须以一头牛的价格买他的鸡,之后把卖牛的钱捐给了教堂。聪明的犹太人既遵守了自己的承诺,同时又利用规则中的“漏洞”使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
所以,我们不要以为以后加强了法律条款的约束,就很难操作了。我个人倡导的宗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这个崇拜成功、褒扬奋斗精神的商业年代,我们的企业更应该学会运用法律规则。
我今天主要就如何防范应收款落空的风险来和大家进行沟通。这也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
减少和防范和应收款的风险最重要的是制订好企业的营销策略,增强企业的营销能力,当然不排除采用赊销的手段,采用赊销的手段要搞好信用管理,规范赊销业务,避免客户良莠不分,一味被动赊销的局面;采用诉讼手段,也就是采用司法救济是不得而为之,司法救济是最后一道防线,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如何使司法救济这道防线不被突破,虽然随着近年来的普法教育,包括营销人员在内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许多人已经具有一些法律意识,认识到诉讼时效二年等的概念。从我司近年来的应收款的诉讼官司来看,是有些地方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并加以改进。
我们先来认识诉讼和执行的风险。
我们必须认识到诉讼和执行都存在风险,在我们日常与一些营销人员接触中,我们感觉到他们对诉讼和执行的风险认识不足。例如有些人认为官司交给法院就OK,有些人抱怨经济官司法院不主动取证。主要原因是民事诉讼法规认识不足,民事诉讼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是世界是普遍实行的,这是考虑司法资源的合理调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下面我就谈谈一下技巧:
(一)赊销必须签订合同,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一些证据
凡是赊销,必须要签订条款和格式比较完善的合同,如果无签订合同,送货单又只有记载数量,而没有单价,诉讼时货物的价格难以确定。还的以对方的订货单作为合同,留下格式不完备的隐忧。例如没有质量标准,没有质量异议期等,为日后纠纷的解决埋下“手尾”,有人认为很麻烦,必须认识到赊销本质“借钱”给人做生意,有关债务方主体工商营业执照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这些都是证据,以防日后诉讼使用。我们日常应收款诉讼,发现有欠款无合同,只有对方的订单。
(二)必须建立客户的档案。
(1)客户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影印、银行账户、商标、)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住址电话;(2)历史背景;(3)组织与管理状况(包括投资者、是否承包经营等);(4)经营状况;(5) 财产状况(是否抵押)、车辆号码、财务状况;(6)信用记录;(7)业务员内部评价;(8)付款记录、支票影印。这些能保留多少就保留多少。
(三)要密切监测欠款产生后对客户经营状况和变化的
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有些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
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有的客户很大、信誉好,但是会变化。
我举几个例子:有一个客户厂区有6万平方米,生产产品比较好销,生产规模比较大,但是由于投资双方有矛盾及偷税漏税被查出,外方承包者撤手不管,赊货30多万元,只是付款10万元,司机反映运货去时半停产,仍然赊货。结果造成拖欠货款20多万元。这个案例讲明,业务员必须要时刻密切注视客户的经营状况。
(四)严格送货签收手续
如果没有欠据,没有买卖合同,有证据充分的送货凭证能证明双方有买卖关系、能证明货款价额也行。但送货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最好是有收货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可能很难做到,仓库章也可以,但有时很难证明收货单位具有这样的仓库章。现在普遍现象是送货单由收货单位工作人员(工仔)签名签收货物,一旦打起官司,如果被告不承认或被告不到庭就麻烦了。补救的办法是隔一段时间将送货单对一次数,写好财务对帐单,或者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注明哪个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厂方承认。
要求:最理想是盖客户公章,如果无,要盖收货专用章,同时要求客户出具证明,收货专用章是企业收货专用的。或在合同中指定指定收料人签收有效。
(五)防止诉讼时效过期(即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先举例说下,甲公司与乙商店订立销售合同,甲公司销售一批金属材料给乙商店,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约定交货日期为1996年3月1日,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5日。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及时向乙商店交付了货物,乙商店收货后,对货物的数量及品质等均无异议。但约定付款日到期后,乙商店未支付货款。甲公司数次打电话催款,并于1996年9月1日、1997年12月2日先后2次派人前去乙商店当面催款,但乙商店以种种理由,始终未支付货款。于是,甲公司于1998年8月10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件时,乙商店对欠款事实供认不讳,但
认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则辩称其在约定付款日到期后,曾数次向乙商店催款,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但乙商店对甲公司的催款事实予以否认,甲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乙商店催款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确凿证据,其提出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作出判决: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本身十分简单,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清楚,而作为债务人的乙商店,对于其欠款事实也无异议。但债权人甲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依法驳回,100多万元的合法债权不能得到保障。这里涉及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时候是案件是否胜诉的关健。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无论你有多么充足的道理和证据,只要欠债方在法庭上提出你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就不会判你胜诉。
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 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必须在更短的期间内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 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这似乎是很残酷,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间社会关系的事实
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此外,诉讼时效制度还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免去查证、取证的困难。上述案例中,原本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甲公司的催款行为),但由于甲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最终败诉。甲公司的这种情形,其实在许多企业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着。许多企业因为不了解诉讼时效制度,或者虽了解一点但不知如何应对,而导致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那么,企业如何做才能防止诉讼时效过期呢?我们向大家提出以下建议
一、发现自己的权利即将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有偿还能力,应立即起诉(有仲裁协议的应申请仲裁)。
二、如因种种原因(例如不想搞坏关系、暂时未知客户的是否有财产等)不想立即起诉,则应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具体做法有:
1. 与义务人订立新的履行义务协议(或制作相关的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2. 由义务人出具新的履行义务计划;
3. 保留义务人发来的承诺履行义务的信函、传真等;
4.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义务人履行部分义务的,保留有关证据;(义务人的行为实际上表明其同意履行义务,因此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5. 向义务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函,并要求其签收;
6. 如义务人拒绝签收敦促函,则向其发特快专递信件、电报、挂号信等,并保留相关证据(应表明提出要求的内容);
7.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要求的;
8. 如义务人就其义务问题发来信函、传真等,即使无答应履行义务内容,但如其内容中能表明权利人主张权利内容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权利人向义务人发传真要求对方偿还债务――向外发送的传真因为容易伪造一般不能作为证据,对方回传真称“贵司X月X日发来之传真收悉,我方对贵司所述的债务存在异议,因此不同意给付。”对方回复的传真即能表明权利人曾主张权利。)
9.如果客户住所地变更,使我们难以向客户主张权利,我们可以在客户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客户人履行付款义务。
10. 对于金钱债务,可以向法院请求发出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只需缴100
元诉讼费);
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尽快争取以下方式弥补:
1.由义务人在敦促函上签字盖章,对义务重新进行确认;
2.双方达成履行义务的新协议。
(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来审案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时,应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而在合同纠纷中,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为“约定管辖”或者“选择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因为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合同中选择适当的“合同履行地”,实际上也能够起到“选择管辖”的效果。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是本地法院)来管辖案件,其意义显然不仅仅是为节省费用。考虑当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一些因素,选择管辖,还可能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及执行都产生较大的影响。从下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选择管辖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重大意义。我们也有一些官司,当时无选择管辖,打官司要到原告住所地去,那就非常麻烦。
简单说了说以上这些问题,希望大家在日常的营销工作中加以注意和改进,提高诉讼手段效果和效率,减少烂帐,使企业资产增值保值。
第三,作为房地产企业,我回归房地产企业的法制意识问题谈一些想法。
近几年来,我国的房价持续攀升,早已超出了普通居民的购买能力,即房价的上涨幅度已远远超出社会平均劳动力价值的提升幅度。我国房地产市场供需不畅问题仍然是最主要的问题,巨大的住宅需求与大量商品房积压的鲜明对比表明,住宅需求转换为有效需求的瓶颈是住房价格过高,居民收入与房价差过大,房地产开发商趋利避害开发高档楼盘以及房地产投机者的商业炒作,对房价的上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房价的上涨,不仅在居住上面给予了居民沉重的支付压
力,还影响了很多购房和准备购房的家庭无力进行其他方面的消费,使其他很多行业、产业产能过剩。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从宏观上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调控,对商品房价进行监管,房地产企业应当在严格执行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政府一起对安居工程予以扶持,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带动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房地产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一) 严格杜绝一房多卖,一房多抵押。
例如,“天天花园诈骗案”是一女多嫁、一房多卖的典型。上海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天天花园住宅小区,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10 亿余元人民币,为偿还本息,该公司以天天花园的房屋抵债,并将同一套房预售、出售多次。据统计,天天花园每套房屋平均被重复卖出三次,受害者达数百人之多。所收房款相当一部分用于董事长蔡林芬个人消费。对于工薪阶层而言,辛辛苦苦积蓄多年所购得的一套房屋随着天富公司的破产付诸东流。对于房地产企业,应鉴于此案,应该以此为鸣,时刻提醒自身企业不再重蹈覆辙,来加强自身企业的经济建设。
(二) 加强物业管理,不出现烂尾楼。
烂尾楼是指房地产在开发过程中因资金出现问题而停建或因拍卖市场不成熟而无法出售的不良楼盘资产。由于如今关于物业管理、烂尾楼的纠纷较为频繁,房地产秩序混乱,房地产企业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近年来,商品房投诉率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2004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商品房投诉20530 件,但房地长企业纠纷解决率最低,只有10%左右。所以房地产企业应时刻自我反省,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 保障房屋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房价一直都是直线上升,那么怎样去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也是目前人民大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国家针对这一问题,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条例。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说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受商品
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买受人对房子的质量就会有了一定的信心,更能刺激房子的销售量,当然这些都是建立在房地产企业依法办事而言。
房地产企业应增强的法律意识
地为房载,房依地建,土地是房地产企业存在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根据以上所述,房地产企业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必须和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才能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施工。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出让、划拨、审批三种,其中,出让方式为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房地产企业应进一步增强有关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好每一步手续,这不但是对自身企业的负责,更是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那么该企业在人民大众的企业形象自然更加严谨,公正起来,自然也就拉近了与人民大众的距离。
房地产开发引发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拆迁问题
现在很多地方都在进行拆迁,拆迁在为人民大众带来一定的效益的同时,由之引起的问题,更是数不胜数,这里面房地产企业扮演了一个较为重要的角色。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认真严谨的按照规章制度办好房屋拆迁许可证每一步手续
的同时,更应安守本分,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端等问题。在拆迁补偿与安置上,房地产企业尤为需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其对城市房地产拆迁补偿与安置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就连比较特殊的情况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补偿。房地产抵押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常见形象,为了保护房地产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能按期完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有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但在拆除房屋之前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重新设立抵押权,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债务清偿后才能得到拆迁房屋的补偿。这样处理的目的是防止抵押人以房屋被拆迁为由擅自解除抵押关系,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耕地保护问题
现今自然灾害总是连连发生,由于耕地引发的问题更是接踵而来,水土流失,大发洪水,山体滑坡等等。对于此现象,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管理条例。依《土地管理法》第31 条之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房地产企业难免会占用耕地,那么就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垦耕地,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与验收,并定期缴纳一定的耕地开垦费,协助政府部门开垦新的耕地,为更好地保护我们居住的生态环境
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环境污染问题
房地产开发中的环境污染包括:
1、 废气污染。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有害气体对人的影响是很大的,例如建筑材料、装饰涂料以及有害家具所散发的气味,对人体的健康影响尤为严重。所以,房地产企业向大气排放废气不论是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都有义务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而不是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时才应当“负责自理”。
房地产开发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是扬尘的防治。建筑施工场地必须设置统一的未来,拆迁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围栏。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等等,以保障对人民大众的身体危害降至最低。
2、废水污染。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废水污染主要来自项目施工期的施工废水,运营期洗浴、冲厕、餐饮等生活污水。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做相应的用排水平衡分析,明确建设项目污水量及排污去向。
房地产开发中的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分为:
(1)总量控制制度。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标准排放人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的法律规定。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3)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应当广泛征集附近单位和居民对该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影响的意见,并如实连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其主管部门预审,然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房地产企业应贯彻落实废水污染的法律制度,以此将废水污染降至极限。
3、噪声污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噪声污染主要来自空调、冷却塔、风机、水泵、换热站等设备的噪声,以及房地产开发中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施工的同时,应该尽量减少对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打扰,以博得更好的企业形象。
4、固体废物污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
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物、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树立房地产企业良好形象的路径选择
一个企业的良好形象的建立是要经过日积月累,一砖一瓦给盖起来的,但是一旦摧毁,其速度将是颇为可观的,正如一句名言所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那么,如何挽救房地产企业的良好形象?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在坚持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的同时,正确处理好利益关系。
要时刻铭记,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中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又要严格企业管理,控制开发成本,为普通百姓多盖房,盖好房,从而使普通百姓和企业得到真正的实惠。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生产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同时降低能耗,节约资源,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做出贡献。
(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经营,加强塑造企业的诚信精神。
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统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壮大企业经济。依法经营是企业和生存发展的基础,更是旅行社会责任的前提,房地产一夜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条款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努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为业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等。企业诚信精神山谷塑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房地产企业要在思想上意识到诚信经营是企业价值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坚持恪守信誉和诚实经营。将企业诚信放在企业利润之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结束语:法律顾问,应该有最好的”医术“!航行,请带好法律的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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