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史料所见警察一词

更新时间:2024-02-15 19:13:51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15日发(作者:湍流动能)

古代史料所见警察一词

中国古代史料所见“警察”一词含义考

陈涌清

关于中文“警察”一词的来源,海内外警察学界已经有不少的研究成果,这对于中国警察史和中国治安史的研究是很有帮助的。但是这些研究成果也存在着引用史料不当、引用史料不足的缺陷,从而导致所得出的结论仍有商榷的余地。本文即以笔者平素阅览史籍积累的有关“警察”一词的史料为依据,纠正现有研究成果中的一些错误,以进一步明确古代“警察”一词的含义。笔者阅览史籍有限,管中窥豹,错误之处,敬请方家指教。

一、关于中国古代“警察”一词出现的时间

许多学者指出“警”、“察”二字在先秦史料已屡有出现,并引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解释其含义,这是正确的。但“警”、“察”二字何时并用为一词,学者的观点是不同的。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清末沈家本引用元托克托等撰《金史·百官志》“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的记载,认为“警察二字,始见《金志》,疑日本警察之名,即取诸此也。”

第二种意见是《警察大词典》“警察”条谓:《汉书》中有“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的记载。②当代学者多承此说,认为《汉书》或汉代已有“警察”一词。

第三种意见是有学者引用宋代王钦若、杨亿等编纂的《册府元龟》卷198的材料:“(吴)赤乌三年(公元240年)正月诏曰:‘盖君非民不立,民非谷不生。顷者以來,民多征役,岁又水旱,年谷有损。而吏民不良,侵夺民時,以致饥困。自今以來,督军郡守其警察非法,當农桑時以役事扰民者,举正以闻。’”③认为三国时期的吴国已使用“警察”一词。

其实以上三种意见都不确切。

第一种意见把“警察”一词出现的最早时间推得过晚,实际上在《金史》以前的文献中就多次出现“警察”一词。

第二种意见是引用史料不当。有学者已经指出“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是唐初颜师古注释《汉书·武五子传》的材料,并非出自东汉班固《汉书》的原文,④不能作为汉代已经使用“警察”一词的证据。班固著《汉书》是在东汉章帝建初年间(公元76~84年),而颜师古生于581年,卒于645年,班、颜两人生活的时代相差500余年,如果把“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作为《汉书》的原文,则是把“警察”一词的出现提前了500年。不过,值得肯定的是,唐以前史料中尚未发现有“警察”一词,颜师古的这条注文确实是目前已知最早使用“警察”一词的史料。

第三种意见没有认真核对史料。《册府元龟》卷198所引用的这份诏书,出自《三国志》卷47《吴书·吴主传》“赤乌三年正月诏”。对比这两份诏书,我们可以发现几乎是一样的,但前者在抄录后者的时候,把“督军郡守其谨察非法”误抄为“督军郡守其警察非法”。因此,《册府元龟》卷198的这份诏书不能作为使用“警察”一词的材料。

综上,从现有的史料来看,古代“警察”一词最早出现应该是在唐初。唐初玄奘著《大唐西域记》有三处使用“警察”一词(参下文所引),也能证明此点。本文所引用的38条古代“警察”史料中,唐代4条,宋代27条,元4条,明3条,基本上是唐宋元时期的材料。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4册,第201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警察大词典》,第912页,台北,中央警官学校出版社,1976年。

③ 《册府元龟》第69册卷198,第36页,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本文所引古文献不注明版本者,俱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 谢惠敏《“警察”词源补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①②①

元以后、清末以前,“警察”一词反而不如唐宋流行了。因此,我们认为古代“警察”一词出现在唐初,而流行于宋元时期,应当说是大体有根据的。

二、古代“警察”作为动词的含义

现代汉语中“警察”一词是名词,其含义是指警察机构、警察制度、警察职能以及警察人员。那么中国古代史料中的“警察”一词与此有什么异同呢?现有的研究成果一般认为,古代汉语中“警察”为动词,少见为名词,也没有见到以“警察”一词命名的机构或人员,因而古代“警察”与现代“警察”一词没有什么关系,现代“警察”一词应该是日本移译过来的。由于这个结论仅仅是依据前引《金史·百官志》、《汉书》颜师古注及《太平广志》卷462“禽鸟”类“南人捕雁”条,并没有全面收集、分析有关史料,因而关于古代“警察”一词的含义尚有讨论的余地。

从现有的史料来看,古代“警察”大多数确实是作动词用,其含义,按照和现代“警察”含义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用法与现代“警察”没有什么关系,大致是指在外界刺激下,通过内心的警惕、反思从而提醒自己、警醒自己。

这个用法最早出自唐初玄奘著《大唐西域记》卷12“乌釒煞国”条。“羯盘陀国城西二百余里至大山,„„山崖崩圮,中有苾刍,瞑目而坐,躯量伟大,形容枯槁,须发下垂,被肩蒙面。有田猎者见已白王,王躬观礼。都人士子,不召而至,焚香散花,竞修供养。王曰:‘斯何人哉?若此伟也!’有苾刍对曰:‘此须发垂长而被服袈裟,乃入灭心定阿罗汉也。夫入灭心定者,先有期限,或言闻犍椎声,或言待日光照,有兹警察,便从定起。若无警察,寂然不动,定力持身,遂无坏灭。断食之体,出定便谢。宜以酥油灌注,令得滋润,然后鼓击,警悟定心。’王曰:‘俞乎!’乃击犍椎。其声才振,而此罗汉豁然高视。”这里的“警察”

说的是入灭心定阿罗汉在椎声刺激下自己苏醒。

其后,宋明理学家常用“警察”一词表示内心的警惕反省。如宋佚名氏撰《州县提纲》卷1“時加警察”条:“治一县者,须一县事皆在胸次;治一州者,须一州事皆在胸次。盖州县事繁,易至遗忘。留意者晓卧,多不安枕,当反复致思。” 这里的“警察”就是反复致思的意思。其他如宋戴溪撰《石鼓论语答问》卷上,宋朱熹撰《晦庵集》卷33、卷35、卷41,宋王巩撰《甲申杂记》,明张宁撰《方洲集》卷15、卷49,明王慎中撰《遵岩集》卷21等等也有此用法。古代“警察”的这个含义,现代学者很少注意到,也许是因为它与现代“警察”没有什么关系而被忽略了吧。

第二类用法与现代“警察”用法比较密切,其含义较广,大致可以认为就是从事现代的警察行为。这类用法以唐初颜师古注《汉书》使用得最早,概括较为全面。

《汉书》卷63《武五子传》记载西汉宣帝对前废帝昌邑王刘贺不放心,“元康二年遣使者赐山阳太守张敞玺书曰:‘制诏山阳太守:其谨备盗贼,察往来过客,毋下所赐书’。(師古曰: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警察”就是颜师古对“谨备盗贼,察往来过客”的概括。而张敞后来给宣帝报告称:“臣敞地节三年五月视事,故昌邑王居故宫,奴婢在中者百八十三人,闭大门,开小门,廉吏一人为领财物市买,朝内食物,它不得出入。督盗一人别主徼循,察往来者。以王家钱取卒,趔宫清中备盗贼”云云,描述的就是张敞如何“警察”昌邑王刘贺的。从上下文的内容来看,这里的“警察”实际上包括多重含义:既有警戒、预防盗贼加害刘贺之意,又有监视、监督、控制刘贺之意,也包含调查、侦查与刘贺来往人员之意。

从现有史料看,此类“警察”用法,大致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行为。

1、表示监视、监督、监察、控制,相当于从事现代警察的监管行为。如唐人赵璘撰《因

⑤⑤ 班固《汉书》,第2767~2768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话录》卷5“徵部”记载韩晋公任命隨军,令监库门,“警察吏卒之徒,无敢滥出入者”。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9载侍御史王岩叟言:“国家置御史,正欲警察权贵”。同上卷430载殿中侍御史孙升言:“六曹百司之事不至於颓弊者,赖有六察以为之警察尔”。宋赵汝愚编《宋代名臣奏议》卷109载“缘台官为天子耳目,將使警察百辟,以防权幸之非”。

2、表示警戒、预防,相当于从事现代警察的安全防范行为。如唐玄奘撰《大唐西域记》卷6“蓝摩国”条:“野象群行,采花以散,冥力警察,初无间替”。宋陆游撰《南唐书》卷15《卢郢传》:“后主命韩德霸为都城烽火使,警察非常”。宋彭龟年撰《止堂集》卷5载“沿边州郡將递铺,時時警察,使不至违滞,以起边防之脉络,以为备御之先具”。宋李昉等撰《太平广志》卷462“南人捕雁”条“雁宿于江湖之岸沙渚之中,动计千百,大者居其中,令雁奴围而警察。” 宋许景衡撰《横塘集》卷11“乞置扬州城外巡检札子”中载“欲乞指挥相度城外,权暂添置巡检一二员,使之部,领兵级,不住警察。”《资治通鉴》卷181元胡三省注:“高丽置逻于辽水之西,以警察度辽者”。

3、表示调查、侦查,相当于从事现代警察的侦察行为。如宋范公稱撰《过庭录》:“„„今愿择精敏吏考验之。魯公首肯,即命吏警察,如言。” 宋李昉等撰《太平广志》卷190“张睿”条:“(王)珂性多疑,动有警察。時侦事者寻已密报之。”

4、表示预防、打击犯罪行为,相当于从事现代警察的打击犯罪行为。如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7载宋真宗景德元年:“癸亥,令天雄军以北及滨、棣、德、博等州,警察部内,有因敌骑入寇,惊劫民户资财,情理切害者,不限有赃无赃,首从并处斩讫。” 同上卷316载宋神宗元丰四年手诏:“陕西、河东次边近里州县,出自议兵之初,朝廷使选择守令者,不惟欲供办军须,与转漕之官协力,盖以部内兵民一朝悉发远从征讨,则萧察奸宄,绥靖乡庐,乃所责任。可以朝廷之意,丁宁申谕,俾各遵守。苟能於兵夫未还之间,警察贼盗特为希少,镇拊部民各获居安,当议旌褒,显擢职任。” 元佚名撰《宋史全文》卷25上载议者言“楚州系极边重地,路当冲要。„„乞將本州兵马鈐辖羊滋移往前去,置廨舎,警察奸盜。” 宋欧阳修撰《新五代史》卷30《史弘肇传》载后汉隐帝时,“关西用兵,人情恐惧,京师之民,流言以相恐惧。(史)弘肇出兵警察,务行杀戮,罪无大小皆死。” 元胡只遹撰《紫山大全集》卷23“平解纠纷,警察冦盜,则委商酒务主之,无致生发,无令起讼。”明杨士奇、黄淮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47引宋殿中侍御史章谊诏对:“陛下警察有巡尉之官,惩艾有刀锯之辟,大则陈诸原野,小则肆诸市朝,然而盜不可息者,循良平之吏不进也。”

5、表示通过日常管理预防、制止特定场所、行业的犯罪,相当于从事现代警察的公共场所和行业治安管理行为。如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戊寅诏:“访闻关右民每岁夏首于凤翔府岐山县法门寺为社会,游惰之辈,昼夜行乐,至有奸诈伤杀人者。宜令有司量定聚会日数,禁其夜集,官吏严加警察。”这里“警察”指的是对民间大型活动“社会”的治安管理。元孛术鲁翀等撰《通制条格》卷28“妖书妖言”条载载刑部之议:“印造无根经文,盖因切名僧道之徒,不修戒行,往往撰造妖言,舍施符水,苟图钱物,惑世诬民,关系非轻,理合遍行禁治。若有似此违犯,罪及寺观主首,其有不居寺观,四方游荡,恣为邪说之流,亦令所在官司常加警察。”⑥这里“警察”指的是对印造经文及寺庙的治安管理。

三、古代“警察”作名词用的含义

学者认为古代“警察”一词少见为名词,没有发现以“警察”命名的机构。这个结论有些模糊。少见为名词,不等于没有作为名词使用的情况。没有以“警察”命名的机构,这没错,那么有没有以“警察”命名的职能呢?毕竟现代汉语中“警察”一词除指警察机构外,还可以指警察职能、警察人员、警察制度等。从笔者看到的材料来看,古代“警察”一词是可以作名词用,其含义有三个方面。

⑥ 元孛术鲁翀等撰,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第69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

1、 指警察职能或职责。

宋薛居正等撰《旧五代史》卷71《萧希甫传》记载:后唐天成年间(926—929),萧希甫为左散骑常侍,曾引告变人李筠夜扣内门,称修堤士兵密谋在祭天之日叛乱。执政者不信,斩告变者,并下诏书谴责说:“左散骑常侍、集贤殿学士判院事萧希甫,身处班行,职非警察,辄引凶狂之辈,上污陈骫之词,逼近郊禋,扇摇军众。李筠既当诛戮,希甫宁免谪迁?可贬岚州司户参军,仍驰驿发遣。”

按:“身处班行,职非警察”中的“班行”为名词,本义是指中央官员朝会时按官品高低分班、分列站立于朝廷,后成为中央官员的代名词。按照古文对应的规律,与“班行”相对的“警察”,也应该是作名词用。萧希甫担任左散骑常侍、集贤殿学士判院事的职务,按照《旧唐书•百官志》的记载,左散骑常侍属于门下省,职责是侍奉规讽皇帝,备皇帝顾问应对;集贤殿学士属于中书省,职责是参与机要,备皇帝顾问,为皇帝起草诏书。“身处班行,职非警察”是批评萧希甫身为中央政府的要员,他的职能或职责应该是顾问皇帝应对,而不是“警察”的职能,不应该越职告发士兵叛乱。从这份诏书我们也可以反过来断定,告发士兵叛乱是当时的“警察”职能之一。如果说,上引的诏书中“警察”一词为名词,指警察职能、职责,还不够明确的话,那么,同书的另一份诏书中,“警察”的这个用法就更为明确了。

《旧五代史》卷113周太祖纪四,广顺三年(953年)秋七月,丁酉诏书云:“京兆、凤翔府、同、华、邠、延、鄜、耀等州所管州县军镇,顷因唐末藩镇殊风,久历岁时,未能厘革,政途不一,何以教民。其婚田争讼,赋税丁徭,合是令佐之职。其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今后各守其分,专切提撕,如职所疏遣,各行按责,其州府不得差监征军将下县。”⑧

按:唐初本来实行是军民分治。州、县管理民政,州之上有“道”,设采访使(后改为观察使)负责监察,并兼任大州的刺史;边地设有节度使辖区(方镇、藩镇),辖区内要地设立屯兵多又有长期驻地的军镇,由节度使节制,节度使只管军事防御,不参与民政。唐玄宗时,安禄山身兼范阳、平卢两节度使,又兼河北道采访使,开了集军政、民政于一身的先例。安禄山正是凭借这个有利背景发动了叛乱。为扑灭安史之乱,唐政府在全国普遍设置方镇、军镇,结果导致了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一直延续到五代十国时期。在藩镇割据的形势下,节度使往往兼采访使(观察使)、大州刺史,集军政、民政大权于一身,军民分治被彻底改变。诏书中所谓“顷因唐末藩镇殊风,久历岁时,未能厘革,政途不一,何以教民”,批评的就是这种情况。为改变这种政途不一的局面,诏书要采取的措施是:“其婚田争讼,赋税丁徭,合是令佐之职。其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就是强调县令的职能是婚姻、土地、诉讼、赋税、户口、徭役,是民政;而军镇的职能是擒拿奸盗,保护民众,是“警察”职能。要求把县的行政职能与“军镇警察”职能分别开来,“各守其分”,“各行按责”。

宋李流谦撰《澹斋集》卷15载:“况今辈武吏职警察。因念(?)盗狗偷,趁夜不祥,苟侦逻不密,虽三户睫,不得交然。”这里“警察”的意思也是指某种职责。

从上引材料的内容来看,我们可以有如下的结论:一是“警察”可以为名词用,表示某种职能;二是古代“警察”职能具体是指“擒奸捕盗,庇护部民”,至少在五代是如此;三

《旧五代史》第940页,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

同上,第1497~1498页。宋王钦若等撰《册府元龟》卷61记载有同份诏书,内容略详。“广顺三年七月丁酉敕:赋税婚田,比来州县之职;盗贼烟火,元系廵镇之司。各有区分,不相逾越。或侵职分,是紊规绳,切虑所在职员,尚循旧弊,须行余贯,以正纪纲。京兆、凤翔府,同、华、邠、鄜、耀等州所管州县军镇,頃因顷因唐末藩镇殊风,久历岁时,未能厘革,政途不一,何以教民。其婚田听讼、赋税丁徭,合是令佐之职;其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今后各守职分,专切提撕,如职所疏遣,各行按责,其州府不得差监征军将下县,庶期静辨,无使烦劳。”

⑦⑧⑦

是至少五代的统治者,曾经尝试要把“警察”职能与州县职能区别开来,独立出来;四是上引“警察”一词是用在诏书中,这是非常正式的场合,表明上述三点关于“警察”的用法、所指和构想,不是某一个学者的独创,而应该是当时在朝士大夫的共识。

2、指警察制度。

宋苏籀撰《双溪集》卷9“应诏议福建路盗贼札”:“一夫被甲行二百里,而耗库钱不下十一二千,故重于遣兵。布衣氓隶圜视而窥国家之隙,诱诳南亩,一日成市。盖贼自寡少而啸聚,官司觉举不可少缓。萌蘖易与,滋蔓难图。故平居无寇,亦當谨邻保之法,严警察之备盜。若纠集,岂容不知?及勢孤力劣爪牙缺短之际,不烦大兵,亦可擒制此事。”

按:此处“警察”与“邻保”相对,而“邻保”就是宋代实行的保甲制度,因此,“严警察之备盜”指的应该是严格加强防备盗贼的警察制度。

3、指警察人员。

宋廖行之撰《省斋集》卷7载:“箠棒之威,惟吏能警敏者乃擅。„„凡兹警察之吏,宜用精明之人。”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用作名词,从上引史料来看,仅仅是在五代和宋时期。

四、小结

从以上对中国古代“警察”一词的考察,我们认为:“警察”一词出现在唐初,流行于唐宋元时期,元以后使用较少。“警察”大多数情况下是做动词用,其含义,一是内心的警惕省察,二是警戒、预防、侦查、监视,大致相当于从事现代警察的行为。在五代和宋时期,“警察”可以为名词,主要指代“擒奸捕盗,庇护部民”的职能,也可以指某种制度或人员。“警察”做为一种职能,统治者曾经设想把它与州县行政区别、独立出来。不过由于在中国古代,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军警不分、政警不分,也成了中国古代警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⑩虽然,五代十国时期尝试把“警察”职能从行政职能中区别、独立出来,但并没有成功;而且此时期的“警察”职能也还是归属军镇,军警不分的特点还没改变。至于这种尝试为什么不能改变军警不分、政警不分,并非本文重点,今后当另文撰述。

作者:陈涌清,男,1969年生,历史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副教授。

联系方式:cyq1108@

宋苏籀撰《双溪集》第4册第14~15页。

《中国警察制度史简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研究室著,序第9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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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史料所见警察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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