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2日发(作者:学)
Q/GSQD0001S—2020
干黄花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黄花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黄花菜为原料,经挑拣、杀青、干燥(晒干或热风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黄花菜干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定义和术语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熟条菜:蒸制过程中,因温度过高、时间过长或蒸制中受热不均匀,干燥后外观呈暗黄
色的产品。
3.2 开花菜:以采摘期偏晚、花蕾裂嘴的原料加工的产品。
3.3 青条菜:因蒸制中未达到熟化程度,干燥后颜色呈青色的产品。
3.4 油条菜:菜条呈油浸状。
3.5 杂质:黄花菜以外的物质,如泥块、石头、砂粒、草屑、死虫体,死虫体碎片及花梗等。
4 产品分级
根据产品品质不同,将干黄花菜产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5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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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QD0001S—2020
5.1 原料要求
新鲜黄花菜:花蕾色泽黄绿、形态端正完整而饱满;花蕾上花瓣纵沟明显,尖嘴处似开而未开;花蕾无虫害、无病害、无机械损伤,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泽
滋味和气味
形状
肉质
杂质
一级
色泽金黄,色条均匀,有光泽,无青条菜
要 求
二级 三级
色泽金黄或棕黄,色条均匀,色泽黄棕,青条菜不超有光泽,青条菜不超过2% 过4%
无霉味和其他异味
开花菜和油条菜的根数不超过1%和2%,无虫蛀、霉变。
质地脆。
杂质不超过3%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具有黄花菜的香味,无霉味和其他异味
条形均匀,开花菜和油条菜的根数不超过1%,无虫蛀、霉变。
质地脆,肉质肥厚。
无杂质
条形均匀,开花菜和油条菜的根数不超过1%和2%,无虫蛀、霉变。
质地脆,肉质较肥厚。
杂质不超过1%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水分,g/100g ≤
总酸,g/100g ≤
指标
15.0
3.0
检验方法
GB 5009.3
GB 5009.239
5.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铅(以Pb计),mg/㎏ ≤
镉(以Cd计),mg/kg ≤
二氧化硫残留量 ,mg/kg ≤
农药残留符合GB 2763 的要求
指 标
0.80
0.20
200
检验方法
GB 5009.12
GB 5009.15
GB 5009.34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8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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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QD0001S—2020
8.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袋,5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
8.3 出厂检验
8.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8.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总酸、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
8.4 型式检验
8.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5.2~5.5全部项目。
8.5 判定规则
8.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8.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9.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及GB 4806.8 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9.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10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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