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1日发(作者:团员个人年度总结)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农业一直被作为国家稳定的战略基础地位,从而形成我国种子行业管理模式为在政府主导下,主粮品种的大田作物品种选育以国家科研机构为主,种子生产经营以国有种子公司为主渠道,各级乡镇官方推广机构为分销网络的格局。这种模式出现种子经营权国有垄断、经营权与和行业管理权重合、植物品种无偿使用、品种选育与市场需求脱节,良种跨地区推广困难、农户对适宜品种差异性需求不能充分满足。市场自我调节功能无法得到释放。
随着种子管理及经营体制的改革,从而打破国有种子经营主渠道的传统分销模式,放宽种子经营市场的准入资质。出现经营单位遍地开花的局面,虽然活跃了市场但同时出现低水平的恶性竞争,又形成种子经营机构数量多,行业过于分散,集中程度低、科技创新能力差的局面,与种子产业国际化要求不适应。难以应对和适应世贸规则下的行业挑战。
种子行业改革设计的初衷是要打破国有种子公司单一经营体制,形成按照市场经济模式发展繁荣种子经营格局。但长期以来,所形成种子的科研、生产、推广和销售相互分离,各自在分离的状态下低水平的运行。条块分割的管理形成科研经费完全依靠国家单一投资渠道,缺乏其他投资主体的有效参与,科研的市场化程度低,科研创新水平低,成果转化速度慢。同时由于行业分散,单个种子企业普遍规模小,资金有限,大都又不具备科技创新能力,虽然有少数企业自身也从事科研育种,相对于其他同类行业科研条件、科研人员数量和科研成果推广远远落后于其他产业。种子公司普遍面临的是市场的重新定位,规范化、规模化、以及依法维权的风险挑战。随着市场活跃膨胀后必然出现相对饱和的局面。比如杂交玉米品种的积压量是惊人的。所以行业的规范与重新洗牌成为必然。缺乏主导营销渠道、品牌效应、自主品种和科研创新能力的企业面临出局。
在这种格局下种子企业形成四种经营类型。一种是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自我研发、自主品种权的企业。另一种是通过收购方式拥有品种权且具有专营渠道的企业。第三类是通过品种权人或经销代理获取授权具有品种经营权的企业。第四类是没有自主品种或获取品种经营权,通过品种权的私下转让、假冒侵权、盗取亲本、私繁私售,育种套购方式,什么品种畅销就经营什么品种,游离在政策法规的边缘,多有制假售假行为的公司。
第一类公司一般是从县级区域国有农科所改制或科研人员分离创建的公司。这类公司具有科研的传统优势和倾向。具有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自主品种。面临的问题是经营能力的不足,营销渠道、方式单一。往往通过转让品种权或授权经营作为主导经营方式。满足于维持现状,缺乏规模化发展后劲。传统的育种方式缺乏与现代生物技术的结合,从而呈现品种研发周期长,成本高、单产低。难以形成区域带动规模效应。在研发资金方面单一的融资渠道影响到研发资金的快速实现、科研队伍的组建更新以及科研能力的提高。面临传统育种方式与现代生物技术的结合以及运用。从而在科研周期、研发成本及品种质量方面面临挑战。在品种权转让方面缺乏规范的操控方式,采用传统的熟人引荐、行业介绍等方式转让交易。尚未引进拍卖、竞标、推广、中介代理机制。在品种品质监管方面缺乏系统考虑,往往一卖了之。由于剪刀差问题。缺乏后续监管及相关合同约定。一旦出现市场问题往往波及整个品种信誉。在品种维护及自主推广、区域销售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资产重组、改制、战略合作等方式解决市场占有问题
第二类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具备和熟悉国际化运作模式,具有跨区域并购和经营的经验。但是因为没有将业务前推,缺乏与品种科研单位的深度合作,通常以高价购买现成的品
种虽然短平快,但是往往花费很高而且品种权人往往倾向于转让一定期限的品种经营权导致经营权利不稳定。另外推广的过程中在繁育环节没有科研能力作为支撑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而且面对市场中大量侵权和假冒问题,无力有效进行市场维护和监管。由此给品种和企业造成的潜在信誉伤害是无法估量的。其风险在于品种推广和市场净化。
第三类公司通常具备较为强大的区域销售网络,以品种经销区域垄断的方式为主导经营模式。通过获取品种独占许可方式参与区域经营竞争,具有市场的灵活性。由于缺乏自主品种导致品种科研更新升级受制于品种权人,因为与品种权人是合作关系也缺乏对品种权利长期维护的意识,以市场为导向决定选取代理品种。缺乏市场的品牌识别性。
第四类是种子公司中数量最大的群体。资金少、规模小,不具备上述三类公司的任何优势,以品种侵权、制假售假或套取品种经营权、私自繁育、销售为主导经营模式。利用市场监管漏洞和农户识别能力差的现状倾销侵权品种、假冒品种或伪劣种子。
上述四类公司普遍面临的是市场的重新定位,以及如何应对规范化、规模化、依法维权的风险挑战。特别是随着市场活跃膨胀后必然出现的相对饱和的局面。行业的规范与重新洗牌成为必然。缺乏主导营销渠道、品牌效应、自主品种和科研创新能力的企业将面临出局。
除了上述经营风险以外,就是法律风险体系的建立。
在合同规范方面的风险,普遍存在合同行文的不规范性,例如在品种权许可方面,大多的品种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对许可的性质表述不明,用独家作为转让或许可的方式,但是在我国植物新品种相关管理法规所规定的许可方式为三种,即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一般许可。独家许可虽然其本意是独占所有但不是法律概念,一旦产生纠纷难以确认其许可方式,只能用一般许可对待。由此支付的高额转让费用的市场垄断价值难以体现。另外按照现行的管理规定,品种权转让许可合同需要进行行政备案,否则将影响到其效力。而现实中进行合同备案的寥寥无几。再者对授权的范围、权限不明确,一般使用全权代理或者笼统的称全权负责。在具体权限方面表现为诉讼主体授权不充分、手续不完善。
在种子品种鉴定方面的风险:存在鉴定机构、鉴定资质、鉴定方法、鉴定标准、参照依据的问题。作为种子行业仅仅建立了种子检验、检疫机构,但是没有赋予其种子鉴定职能。缺乏法定的鉴定机关,明确的鉴定标准。另外植物种子鉴定目前还没有纳入司法鉴定的管理领域。这就为品种纠纷的认定留下了隐患。
在农业损失估产方面的风险:如同品种鉴定一样,我国目前还没有农业损失估产方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对估产的机构、资质、方法、人员资格认证存在诸多争议,从而增加了诉讼的不确定性风险。
三农问题历来被放在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面对国际化趋势,对于中国种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聚划算团购网>|
本文发布于:2024-02-11 02:29: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758976424841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我国种子公司经营现状及风险分析.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我国种子公司经营现状及风险分析.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