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0日发(作者:写语文老师的作文)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定庄矿“9·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00年9月5日9时55分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定庄矿12#层414盘区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国务院国办发(1999)第104号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文件、《山西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大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过井下现场勘查,技术分析鉴定,社会调查取证等工作,已查明,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概况及基本情况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定庄矿位于大同煤田东南部,距大同市23.5km。1949年建矿,1960年、1976年分别进行了技术改造。矿井井田东以口泉山脉煤层露头线为界,南与同家梁矿相邻,西接四台沟矿和大斗沟矿,北邻煤峪口矿。井田面积19.8km,工业储量19465.6万吨,可采储量13579.3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1997年核定生产能力200万吨/年,1999年实际生产原煤115.2万吨,全矿现有职工6511人。
该矿采用主斜井、副立井单水平多煤层分区前进式开拓方式。矿井提升有主斜井、材料斜井、副立井、西三立井,大巷运输以915皮带集中巷为主运输,985轨道巷为辅助运输。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与中央并列混合式全负压抽出式通风,主井、副井、材料斜井、西三立井为进风井,西二风井、西四风井为回风井,其中西四风井安装两台2K60/4—N/02.8型(650kW)主扇风机,总回风量8100m/min,负压1.176kPa。
该矿现开采侏罗纪煤系9#、11#、12#、14#煤层,煤种为2。弱粘结煤,为低瓦斯高二氧化碳矿井。现有三个生产盘区(即11#层412盘区、14#层410盘区、14#层414盘区)、一个准备盘区,即12#层414盘区。这起事故就发生在12#层414盘区。
12#层414盘区位于永定庄矿井田西部,东临412盘区,南至985大巷,西、北分别至井田边界。盘区走向长.860~1110m,倾向长1080m,面积1.11km2,地质储量467.4万吨,可采储量357万吨,设计生产能力40万吨/年,煤尘爆炸指数28.12%,自然发火期6个月,相对瓦斯涌出量2.9m3/t。该盘区采用大巷盘区条带布置方式,有三条盘区巷道:414—1轨道巷,长880m,安装有JD—11.4kW绞车;414皮带巷,长880m,安装有DF—SP—663/1000皮带输送机一部;414—2回风巷,长970m。现已掘出81414高档工作面和81408综采工作面切眼,其中,在81408综采工作面51408轨道顺槽掘进中,因遇断层构造,矿决定反向掘进51408—1顺槽另布置高档工作面,掘进8101切眼、8102切眼布置仓房式炮采工作面。51408—1顺槽采用综掘机掘进,安装有MRH—S100—41型综掘机、DP160型转载机和JS—800型皮带输送机,采用金属树脂锚杆砼托板支护,并装有KJ66型瓦斯监测探头;8102切眼现安排出浮煤、起底,采用打眼放炮破底、JD—11.4kW绞车牵引爬斗装煤、SJW—40T刮板输送机运输;切眼遇断层带后,瓦斯涌出异常。盘区通风为负压抽出式,由西三风井进风,经985大巷、西四材料暗斜井、12#层414和414—1盘区巷、21408和51410顺槽到各用风地点;回风经51408顺槽、12#层414—2盘区巷、12#和11#回风斜井到西四风井回风;51408—1掘进头由一台11 kW局部扇风机供风,局扇安装在21408顺槽距8103切眼巷口约10m处;8101、8102切眼掘进头共由一台28kW局部扇风机供风(裤衩供风),局扇安装在51410顺槽距8103切眼联络槽峒巷口约10m处。盘区运输经盘区皮带、9#煤仓、915集中皮带到主煤仓,由集中暗斜井皮带运出。盘区由辛村变电站3534(6kV)线路供电,经西三风井908#配电盘,送至西井底变电所9#高压开关,再到12#层414盘区变电所,供给各用电地点。
2000年7月,该矿所有队组已全部转入西四区域,矿通风区对全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了核定。核定表明:该矿有采掘工作面26个(含公司三产4个面),按应配风量核定,全矿亏欠风量3866m3/min;按414盘区现采掘布置,盘区应配风量1683m3/min,根据8月27日测风报表,盘区实际总回风1353m3/min,亏欠风量330m3/min。
8月下旬,矿党政会议决定由矿服务公司(现名:大同市永兴实业公司,下同)二队进行414盘区8140832
工作面(3101、8102切眼)回采前的准备工作。8月23日,矿服务公司(代表人:二队队长牛万斌)以工程包干方式将81408工作面的准务工作包给了承包人刘晋,并签订了《合同书》。8月25日,承包人刘晋组织人员开始井下作业。
9月4日早班约11时,工掘区技措队起底放炮时将21410巷风桥盖板震坏五至六块,形成约1.3m2的洞,技措队队长王润锁约11时50分电话告知通风队队长王有,王有答应次日安排修补。另外,在51408顺槽,盘区进风巷与回风巷间只有单风门隔离。
三、事故原因分析
1.414盘区21410巷风桥破损,进、回风风流短路,工作面微风作业,局扇拉循环风,导致51408—1掘进头瓦斯积聚;作业人员检修设备时,金属间撞击产生火花,引爆瓦斯,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矿井瓦斯、通风管理混乱,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及时撤人,瓦斯监测装置形同虚设,盲巷密闭管理差,瓦斯涌出异常区管理不善;盘区供风量不足,进风巷与回风巷间单风门隔离,漏风严重,不能严格“以风定产”,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安全管理不严格,对现场监督检查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职工培训教育不够,安全素质不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严格,岗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处理意见
1.王有,男,37岁,中共党员,永定庄矿通风区通风队队长,负责通风管理工作。对414盘区通风管理混乱、技措队放炮震坏21410巷风桥、风桥漏风之事麻木不仁,不履行职责,不及时安排修补,导致414盘区风流短路,工作面局扇拉循环风,瓦斯积聚;对盘区进风巷与回风巷间单风门隔离的问题重视不够,不及时修筑。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薛应堂,男,49岁,永定庄矿通风区瓦斯检查员,负责21408巷、51410巷和8102切眼等三处的瓦斯检查工作。当测出8102切眼瓦斯浓度达1.5%、21408顺槽距8102切眼20m处瓦斯浓度达1.5%、51410巷密闭处瓦斯浓度达2.5%时,不履行职责,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之规定及时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陈朴,男,33岁,永定庄矿通风区瓦斯检查员,负责51408巷、21410巷和81408工作面(8103切眼)等三处的瓦斯检查工作。当测出51408顺槽往里约450m处瓦斯浓度达2%时,不履行职责,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之规定及时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王刚,男,49岁,永定庄矿通风区区长,负责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414盘区存在的供风量不足、进风巷与回风巷间单风门隔离、漏风严重、盲巷密闭管理差等问题,采取措施不力,检查落实不够;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管理不善,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开除留用、党内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5.辛佩顺,男,34岁,中共党员,永定庄矿通风区监测队队长,负责瓦斯监测工作,事故当班通风区调度值班人员。当班瓦检员陈朴报告51408顺槽往里约450m处瓦斯浓度达2%时,作为值班人员,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果断采取撒人措施;51408—1巷瓦斯监测装置损坏后不及时安排维修,瓦斯监测装置形同虚设;对瓦斯涌出异常区管理不善;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开除留用、党内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6.杨磊,男,45岁,中共党员,永定庄矿矿长,负责全矿行政管理工作,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井风量不足的问题重视不够,督促落实不到位;在未办理报告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允许矿服务公司队组织进入大矿井内生产;职工培训教育不够,安全素质不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严格,岗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职、降级处分,并免去其永定庄矿矿长职务。
7.黄永久,男,55岁,中共党员,永定庄矿党委书记,负责矿党委工作。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永定庄矿党委书记职务。
8.彭德,男,53岁,中共党员,永定庄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管理,主管“一通三防”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混乱,对414盘区存在的瓦斯监测装置形同虚设、盲巷密闭管理差、瓦斯涌出异常区管理不善、进风巷与回风巷间单风门隔离等问题,督促管理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力,对矿井、盘区风量不足的问题不坚持原则,不严格以风定产,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技术领导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其永定庄矿总工程师职务处分。
9.陈学良,男,43岁,中共党员,永定庄矿副矿长,负责全矿机电管理工作。414盘区机电管理混乱,在81408工作面作业的机掘二队、矿服务公司队组电气失爆现象严重;对瓦斯涌出异常的8102切眼的供风局扇未实行专线供电,也未实行风电闭锁,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吴汉庭,男,中共党员,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工作。对永定矿“一通三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管理不够,督促落实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领导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金智新,男,中共党员,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主管集团公司全面技术工作,8月21日任现职,对永定庄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落实不够,对这起事故应负技术领导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本应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但鉴于金智新任职时间甚短,对情况尚未熟悉掌握,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2.肖明,男,36岁,永定庄副总工程师,分管通风、瓦斯技术管理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414盘区存在的局部通风不合理、瓦斯监测装置形同虚设、盲巷密闭管理差、瓦斯涌出异常区管理不善、进风巷与回风巷间单风门隔离等问题重视不够,未采取积极措施督促整改,对改进矿井供风量不足的措施落实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技术领导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段雷,男,49岁,永定庄矿安全监察站第一副站长,负责全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414盘区存在的风量不足、进风巷与回风巷间单风门隔离、盲巷密闭管理差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一级处分。
14.王江,男,29岁,永定庄矿通风区主管技术员,负责通风瓦斯技术管理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414盘区存在的局部通风不合理、供风量不足、进风巷与回风巷间单风门隔离等问题重视不够,未采取积极措施督促整改,对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技术措施不力,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一级处分。
15.牛万斌,男,32岁,永定庄矿服务公司二队队长。在未按规定办理安全资格证和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将81408工作面的准备工作承包给包工队,允许包工队进人大矿井内作业,且对包工队疏于管理,盲巷密闭等日常安全管理混乱。下井作业人员人数不清,给事故抢险造成困难,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16.杨正光,男,45岁,永定庄矿服务公司副经理兼永兴实业公司经理,在未按规定办理安全资格证和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决定将81408工作面的准备工作承包给包工队。违反审批规定允许包工队进人大矿井内作业,且对包工队听之任之,以包代管,致使包工队作业地点盲巷密闭等日常安全管理混乱。下井作业人员人数不清,给事故抢险造成困难,对这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34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44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一通三防”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有严重漏洞,责令其分别向大同市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写出书面检查。
永定庄矿在瓦斯报表审查、违反规定反向掘进51408—1巷道、8102和8103切眼没有编制设计就给线施工、规程措施管理不规范等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20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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