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2-10 14:15:14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10日发(作者:春节祝福语简短)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政府采购和财经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品分类目录内货物、工程、服务等行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上级文件发布执行。

第三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坚持依法依规,择优选用,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加强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按预算安排,科学确定采购经费,合理安排采购计划。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建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镇长为组长,人大主席为副组长,人大副主席、城建副镇长、农业副镇长、党政综合办主任、财政办主任、招投标办负责人为

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党政综合办主任兼任采购办公室主任,镇财政办、招投标办、采购人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采购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党政综合办负责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采购具体事项。

采购办公室职责为: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财政办负责采购预算执行书的报批,党政综合办负责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

3.招投标办负责制定招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制作工作;负责举行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以及处理招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采购内控程序

第六条各办线按月申报政府采购需求。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党政综合办申报;固定资产类货物采购由需求办线向党政综合办提出申请,由党政综合办审核后方可提交需求申报;专项货物、服务采购由各办线申报,每月25日前由采购办公室汇总次月采购需求。

1.预算总价不超过2万元(含)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办线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党政综合办审核后,镇

长直接审批(附件1)。但在挑选货物和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应本着择优选取的原则货比三家,其中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在审批时应体现比价过程(附件2)。

2.工程类采购项目和预算总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采购需求联审会议,联审会议由镇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需求办线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需求办线说明购买理由、提出采购方案,经讨论同意后列入月度采购计划,特殊情况或应急事项采购特事特批,由采购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项联审会。经联审讨论通过的采购需求由各需求办线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大小,分别提交不同的环节进行审批。经联审会议通过的,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超过5万(含)的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讨论同意后填写附件1和附件2按程序进行审批。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及程序,由招投标办或财政办会同需求办线制定招标文件或详细的购物标准,由党政综合办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章采购流程和方式

第七条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根据上级文件确定)以上的项目,由需求办线准备报批资料并选定采

购方式;采购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网上报批,并按审批通过的预算执行确认书要求执行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按工程招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实行自行采购,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网上超市(适用于货物类项目采购)

网上超市实行直接订购。需求办线负责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并根据内控程序进行报批,报批资料由采购办专人负责存档,按采购目录分类制定清单后,财政办以采购办提供的清单为准报批预算执行书。党政综合办负责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后续货物验收、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由需求办线负责。

2.在线询价(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

在线询价原则上不指定品牌、型号。需求办线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询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需求办线根据内控程序报批完成后由党政综合办凭预算执行书实施采购,需在预算执行书有效期内实施完成,逾期作废。询价完成后由需求办线对接供应商,完成后续的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等。

3.线下询价

针对网上超市没有的商品或在线询价没有的服务,可以采用线下询价方式,采购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进行采购,做好采购记录存档。

4.单一来源

根据《关于公布市区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

第九条采购入库。由需求办线根据采购前拟定的质量、规格、技术指标及品种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由分管领导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督促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售后服务。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项目(物资)必须经过3人以上验收签字方可入账和支付资金,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验收报告。经验收确认后将一份采购合同交党政综合办用于线上采购手续的完善,验收单和采购合同各一份交于财政办入账。

第十条货款支付。根据采购财产物资的性质和供应合同,确定货款支付时间和质量保证金。由需求办线经审批后向供货方支付货款。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遵照采购程序和方式进行规范采购,禁止先购买后补办手续的行为,对大宗物品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处理,严禁采购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对年度长期使用的采购批量物资,采购人员应加强对供应商实施跟踪监控,对供货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除应及时反馈并督促其改进外,性质严重的,还应处以赔偿或终止供货;对因采购人员玩忽职守而引起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本办法由党政综合办、财政办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

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O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

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

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A)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

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x年3月1日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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