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0日发(作者:虞美人寄公度)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一、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表1
级别
日发量(人次)
一级站
≧10000
二级站
≧5000
<10000
三级站
≧2000
<5000
四级站
≧300
<2000
五级站
<300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2 单位:m/百人次
设施名称
占地面积
一级站
360.00
二级站
400.00
三、四、五级站
500.00
22二、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表3
类别
规模(吨)
一类
>10万吨~20万吨
二类
>5万吨~10万吨
三类
≧2万吨~5万吨
(二)建设用地指标(公顷)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45%~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表4
单位:公顷
果品类批发市场
建设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建筑覆盖率
按45%计算
3.0~5.3
1.6~2.9
0.7~1.4
建筑覆盖率
按55%计算
2.5~4.3
1.4~2.4
0.6~1.2
蔬菜类批发市场
建筑覆盖率
按45%计算
3.6~6.5
1.9~3.5
0.9~1.7
建筑覆盖率
按55%计算
3.0~5.4
1.6~2.9
0.7~1.4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立方米)分为以下四类:
类别
库容
Ⅰ
≥1200
Ⅱ
500~1200
Ⅲ
200~500
Ⅳ
<200
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级别
日处理
Ⅰ级
≥1200
Ⅱ级
500~1200
Ⅲ级
200~500
Ⅳ级
<200
注:以上规模分级ⅡⅢ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洪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收集处理与排放、填埋汽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行业设备、挖运土及环境保护设施等。
(二)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的垃圾容量,特殊情况应不低于8年,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5~10m以上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填埋区总用地面积的7%计算。
五、看守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2〕245号通知)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看守所建设规模应按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罪犯的羁押人数进行测定,按设计关押容量分为以下四类。
表6
类别
人数
特大型
≥1000人
大型
500~999人
中型
100~499人
小型
<100人
3注:表6中大型、中型含上下限值。
看守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警戒设施及装备构成。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在押人员用房、民警用房、武警用房以及附属用房四类。
看守所场地建设包括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集中绿化场地等。
看守所警戒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大门。装备包括交通……以及相应的综合布线等。
(二)看守所建设用地指标
看守所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训练活动用地(含民警体能训练用地)、停车场用地和绿化用地。
看守所用地应符合表7规定:
看守所用地面积表
表7 单位:m/每在押人员
项目
名称
建筑用地
训练用地
停车场用地
合计
200人
48.27
7.08
1.70
57.05
300人
44.21
6.00
1.50
51.71
400人
42.48
5.00
1.40
48.88
500人
41.41
5.00
1.30
47.71
600人
40.40
4.17
1.30
45.87
700人
39.57
3.51
1.30
44.44
800人
38.98
3.13
1.30
43.41
900人 1000人
38.41
2.78
1.30
42.49
37.96
2.50
1.30
41.76
2注:1.建筑用地中在押人员用房、民警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以单层计算,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为33%。
2.其余用房以2.5层计算,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为27%。
3.看守所围墙外的安全隔离带、外通路、劳动改造用地未计算在内,另行报批。
4.绿化用地未计算在内,按当地城市绿化规定执行。
六、机动车教练场(训练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交通行业标准,2000年发布实施)
(一)场地规模和构成
教练场的最小训练规模应该达到训练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场地由训练场S1、训练道路S2、停车场S3构成。
(二)训练平场
训练平场应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要求。训练平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
S1=∑1/4mn
式中:S1——训练平场总面积m
n——大型、小型训练车辆总数
m——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大型车取值750m/车,小型车取值400m/车。
(三)训练道路
训练道路应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3/4车辆同时进行道路训练的要求。
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根据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
L=3/4dn
L——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m
d——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取值100m/车
222
n——训练车辆总数
训练道路总面积根据训练道路单车道宽度和总长度按下式计算:
S2=bL=3/4bdn
S2——训练道路总面积m
b——单车道宽度m
(四)停车场
停车场应满足全部训练车辆同时停放的要求。
停车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停占面积和训练车辆总数按下式计算:
S3=cn
S3——停车场总面积m
C——单车停占面积,取值不少于25m/车
(五)训练场地总建筑面积
训练场地总建筑面积为训练平均总面积训练道路总面积和停车场总面积之和
St=S1+S2+S3
St——训练场地总建筑面积m
(六)训练场总用地面积
训练场地总用地面积为训练场地建筑面积与训练场地利用率之比
S=St/η
S——训练场地总面积m
η——训练场地利用率,平原地区取值大于60%,丘陵地区取值大于40%
训练场地总面积视训练实际情况允许浮动5%~10%
机动车训练场不得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七、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2006年3月26日建设部420号公告)
转运站设计能力按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ⅠⅡⅢⅣⅤ五小类
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规定:
表8
类型
转运量
吨/日
用地面积
2(m)
与相邻建筑间隔
(m)
绿化隔离带宽度
(m)
22222
大型
中型
小型
Ⅰ
Ⅱ
Ⅲ
Ⅳ
Ⅴ
1000~3000
450~1000
150~450
50~150
≤50
≤20000
15000~20000
4000~15000
1000~4000
≤1000
≥50
≥30
≥15
≥10
≥8
≥20
≥15
≥8
≥5
≥3
注: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它功能用地。
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用站边界起计算。
4.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5.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八、科学技术馆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7年建标〔2007〕166号通知)
(一)建设规模
科技馆建设规模按建筑面积分类,分成特大、大、中、小型四类。
建筑面积30000m以上的为特大型馆。
建筑面积15000m以上至30000m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8000m以上至15000m的为中型馆。
建筑面积8000m及以下的为小型馆。
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m,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0m,短期展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m。
科技馆建设规模适用范围:
特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400万人以上的城市。
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200万以上至400万人的城市。
中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上至200万人的城市。
小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50万至100万人的城市。
科技馆建设规模中建筑面积和展厅面积与该馆所在城市建馆当年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的比例关系见下表:
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与建筑规模的关系见表9:
表9
222222222
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
户籍人口数量
400万以上
200万以上至400万
100万以上至200万
50万至100万
建筑面积
2(m/万人)
75
75
75~80
80~100
展厅面积
2(m/万人)
30~36
36~42
42~48
48~60
注:1.接近2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中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
2.接近1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小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
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热点地区的城市,科技馆建筑规模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增加的规模不应超过20%。
(二)建设用地
科技馆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并优先利用周边的公共资源。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道路、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场地。绿地率应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
科技馆总用地面积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容积率
九、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建标〔2006〕42号通知)
(一)分类和建筑面积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和二级
消防站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2300~3400m,二级普通消防站1600~2300m,特勤消防站3500~4900m。
(二)建设用地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普通消防站3300~4800m。
2.二级普通消防站2000~3200m。
3.特勤消防站4900~6300m。
222222
注:1.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2.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3.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十、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建标〔2005〕156号通知)
(一)基本项目与面积指标
1.基本项目
城市社区体育的基本项目包括:篮球、排球、足球、门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轮滑、滑冰、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棋牌、台球、器械健身、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少数民族地区应设置符合民族特点的城市社区体育项目,其面积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需要开展其他体育项目的城市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活动特点确定面积规模。
基本项目的竞赛规则如有改变,本章中的场地尺寸与面积指标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2.篮球、排球、足球、门球
篮球场地可分为标准篮球场地与三人制篮球场地,其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0的规定。
篮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0
项目
标准篮球场地
三人制篮球场地
长度
(m)
28
14
宽度
(m)
15
15
边线缓冲距离
(m)
1.5~5
1.5~5
端线缓冲距离
(m)
1.5~2.5
1.5~2.5
场地面积
2(m)
560~730
310~410
注:1.如设有防护网等围护设施,场地边线外缓冲距离可设为1.5m;如无围护设施,则应设不小于2m的缓冲距离。
2.如考虑设置临时看台,可在单侧选用5m的最大缓冲距离来设置临时看台。
排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排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1
项目
标准排球场地
长度
(m)
18
宽度
(m)
9
边线缓冲距离
(m)
1.5~2
端线缓冲距离
(m)
3~6
场地面积
2(m)
290~390
足球场地可分为11人制足球场地、7人制足球场地、5人制足球场地,其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足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2
项目
11人制足球场地
7人制足球场地
5人制足球场地
长度(m)
90~120
60
25~42
宽度(m)
45~90
35
15~25
缓冲距离(m)
3~4
1~2
1~2
场地面积(m)
4900~12550
2300~2500
460~1340
2门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3的规定。
门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3
项目
门球场地
长度(m)
20~25
宽度(m)
15~25
缓冲距离(m)
1
场地面积(m)
380~730
23.网球、乒乓球、羽毛球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的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4的规定。乒乓球和羽毛球场地宜设置在室内。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4
项目
网球场地
乒乓球场地
(两台一组)
羽毛球场地
长度
(m)
23.77
10~13
13.4
宽度
(m)
10.97
5.5~9.5
6.1
边线缓冲距离
(m)
2.5~4
-
1.5~2
端线缓冲距离
(m)
5~6
-
1.5~2
场地面积
2(m)
540~680
40~85
150~175
4.游泳
游泳池分为标准游泳池、普通游泳池和小型游泳池,其综合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5的规定。
游泳池面积指标
表15
项目
长度
(m)
宽度
(m)
池侧缓
冲距离
池端缓
冲距离
更衣室
面积
设备用
房面积
场地
面积
222(m)
标准游泳池
普通游泳池
小型游泳池
50
25
-
21~25
12~15
-
3~4
3~4
-
(m)
2~3
2~3
-
(m)
200~300
60~100
-
(m)
30~100
30~100
-
(m)
1680~2250
610~910
150~300
5.轮滑、滑冰
轮滑场和滑冰场的场地面积宜符合表16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规模。滑冰场可利用其他体育项目场地,不宜单独设置。
轮滑和滑冰项目面积指标
表16
项目
轮滑场
滑冰场
长度(m)
28
宽度(m)
15
缓冲距离(m)
1~2
场地面积(m)
510~610
26.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
武术、体育舞蹈、体操等运动项目可合并使用一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每处室外健身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不得超过2000m。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的场地形状应便于开展集体项目,其最短边边长不得小于10m。
每处儿童游戏场地的面积应为150~500m。
7.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在体育设施的综合布局规划中应考虑设置长走(散步、健步走)的步行道或跑步的跑道,其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跑道与步行道面积指标
表17
长度(m)
60~100
100~200
200~400
场地面积(m)
300~1000
500~2000
1000~4000
2222注:1.如果跑道长度在60~100m之间,应设置为直道;跑道长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为环形跑道。
2.跑道分道数按4~8条考虑,每条宽度为1.25m。
8.棋牌、台球、器械健身
棋牌项目的场地面积宜为40~150m。
台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8的规定。
2
台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8
项目
斯诺克(最大)
美式8球(最小)
长度(m)
7
6
2宽度(m)
5
4
场地面积(m)
35
24
22健身器械设在室内时,健身房的面积宜为80~400m,且每处不得小于60m。
健身器械设在室外时,其场地面积依据设置器材的尺寸、数量和缓冲距离综合计算确定。
(二)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
城市社区体育的配套设施分为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
服务设施包括更衣室、小型餐饮、器材租售,每处的面积可根据表19的规定选取。
服务设施面积指标
表19
体育设施
项目数量
1~2个
3~5个
5个以上
每处服务设施面积(m)
更衣室(含厕所、淋浴)
15~20
20~30
50~100
小型餐饮
-
10~20
20~50
器材租售
10
20~30
50~100
2管理设施包括社区体育指导中心、社区体育俱乐部、体质检测中心、教室与阅览室、器材储藏室。每处的面积应按表20中的规模设置。
管理设施面积指标
表20
项目
社区体育指导中心(含社区体育俱乐部)
体质检测中心(含卫生室)
教室与阅览室
器材储藏室
每处面积(m)
30~60
40~60
40~60
10~15
2根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规模,如需按规划配建专用停车场,其配套停车面积应符合当地关于公共设施配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并在总指标中增加相应的面积指标。
(三)设置规定和控制指标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0~0.65m,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0.26m。
22
2.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项目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面积指标
表21
人口规模(人)
1000~3000
10000~15000
30000~50000
室外用地面积(m)
650~950
4300~6700
18900~27800
2室内建筑面积(m)
170~280
2050~2900
7700~10700
2注:1.较大人口规模的指标均包含较小人口规模的指标。
2.在30000~50000人口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积指标为10300~13600m(室外)和3600~4900m(室内),已包含在本表的指标中。
3.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内时,用地面积指标相应减少,室内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反之亦然。
旧区改建中应考虑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其面积指标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表21中规定面积的70%。
在规划与建设中应设置适应多种体育项目的多功能运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宜少于所有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场地总面积的60%,该比例在寒冷地区可酌情降低。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统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体育设施,其用地按实际面积计算;
2.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专用建筑内,其用地范围应计算到与相邻用地的交界处;
3.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综合建筑内,应按其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入所属类别的用地内;
4.当利用建筑物首层架空空间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时,应按实际使用面积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入所属类别的用地内;
5.集中布置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范围内必要的通路、绿化和建筑附属设施用地应计入本指标;
6.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在坡地上时,其面积应按场地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7.凡计入本指标的用地,均应符合“基本项目和面积指标”中的规定;
8.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与社区内绿地结合设计时,可计入本指标,但不得重复统计;
9.公共绿地内的体育设施以及向社区开放的学校体育用地均不应计算在本指标内;
22
10.场地尺寸与面积同时符合几种体育项目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十一、文化馆建设用地标准(参考指标)
(依据:参照国土资源部《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征求意见稿)
(一)分类与设置原则
文化馆按其行政级别分为省(直辖市)级、地(市)级、县(区)级和乡镇(街道)级4级;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三种类型(详见表22)。
文化馆的分类与设置原则
表22
文化馆分类
大型馆
中型馆
小型馆
服务人口(万人)
≥50万
20-50
≥30
5-20
≤30
2设置原则
省会城市、直辖市及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
中等城市
人口30万以上的区、镇区
小城市、县城
人口5~30万的区、独立组团、镇区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6000m以上的文化馆;设施齐全、综合性强,能满足较高水平群众文化活动的需求,适用于省(直辖市)级文化馆和人口50万(含)以上大城市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4000~6000m的文化馆;能较为全面地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的一般需求,适用于人口20~50万的中等城市的市文化馆、服务人口30万(含)以上的区或镇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2000~4000m的文化馆;能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需求,适用于人口5~20万的小城市或县城的文化馆、服务人口5~30万的区或镇文化馆。
服务人口不足5万的地区,不设置独立的文化馆,鼓励文化馆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1处省(直辖市)级文化馆,设市城市应设置1处市文化馆,县城所在城镇应设置1处县文化馆。各城市可根据城镇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及当地群众文化活动的需要,设置区或镇文化馆。
(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文化馆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道路和停车用地。
各类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3的规定。
文化馆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表23
22
22文化馆分类
大型馆
中型馆
小型馆
建筑面积(m)
≧6000
4000~6000
2000~4000
容积率
≧1.3
≧1.2
≧1.0
建设用地面积(m)
4500~6500
3500~5000
2000~4000
文化馆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和机动车停车。
自行车停车:宜达到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2个车位的标准。
机动车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及社会停车设施,地面停车面积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十二、物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标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参照外省仓储、配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
(一)基本规定
1.项目建设应根据物流行业建设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资源、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2.项目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尽量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建设用地指标
1.物流(仓储、配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表24规定。
表24
分级
大型
中型
小型
日流通量(吨/天)
>5000
3000~5000
1000~3000
≤1000
单位用地指标
平方米/吨
21
31~21
39~31
45~39
亩/百吨
3.15
4.65~3.15
5.85~4.65
6.75~5.85
说明:个别特殊的物流(仓储、配送)企业建设用地规模可结合实际设计要求确定。
2.信息物流企业用地指标暂执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
十三、档案馆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建设部《档案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档案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按照不同级别和类型予以确定。
经济发达和对外服务量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原额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0%。
(一)档案馆房屋建筑面积
1.省级档案馆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省级档案馆面积指标
表25
单位:平方米
指标
项目
馆库用房
对外服务用房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办公用房
附属用房
总计
一类
7700~11000
6400
6000
3750~5040
2385~2844
26235~31284
面积指标
二类
5500~7700
4800
5000
2910~3750
1821~2125
20031~23375
三类
4400~5500
3200
4000
2460~2910
1406~1561
15466~17171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100万卷以上的省级档案馆,可以在省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作相应增加。
2.市级档案馆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6的规定。
市级档案馆面积指标
表26
单位:平方米
指标
项目
馆库用房
对外服务用房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办公用房
附属用房
总计
一类
3300~4400
2400
3000
1560~1896
1026~1170
11286~12866
面积指标
二类
2200~3300
2000
2500
1080~1560
778~936
8558~10296
三类
1650~2200
1600
2000
840~1080
609~688
6699~7568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40万卷以上的市级档案馆,可以在市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作相应增加。
3.县级档案馆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7的规定。
县级档案馆面积指标
表27
单位:平方米
指标
项目
馆库用房
对外服务用房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办公用房
附属用房
总计
一类
1100~1650
1200
1200
414~594
391~464
4305~5108
二类
960~1100
800
900
270~414
293~321
3223~3535
面积指标
三类
640~960
400
600
198~270
184~223
2022~2453
四类
480~640
200
400
162~198
124~144
1366~1582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15万卷以上的县级档案馆,可以在县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作相应增加。
经济欠发达地区实际馆藏量及辖区人口数量满足县级三类档案馆分类要求,但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以先参照县级四类档案馆面积指标执行。
档案馆办公用房面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履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管理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未计入上述办公用房面积内。
附属用房按馆库用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总面积的10%计算。
(二)档案馆建设用地面积
档案馆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及技术指标。
档案馆建筑用地覆盖率不应高于30%,容积率1.0~4.0,绿地率不应低于35%,应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用地面积,(扩建预留地未计算在内)。
停车场用地面积根据工作人员和外来利用档案人员数量合理确定。
十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7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救助工作量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要求确定布点及其规模。
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以床位数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床位数200张以上;
二类:床位数100~199张;
三类:床位数99张以下。
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基本装备和室外场地。
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生活用房、教育用房、文体活动用房、医务康复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交通工具和信息、电教、安保和通讯设备等。
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应作为必备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
救助保护中心应设置室外活动等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应适合未成年人活动,并具有进行升降旗仪式和球类等体育活动的功能。
(二)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和建设用地规模
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m、二类为30m~35m、三类不高于35m。其中直接用于受助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文体活动与医疗等用房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直辖市、沿海城市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面积,但最高不应超过本标准的20%。
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容积率应为0.8~1.2,绿地率不应低于35%。室外活动场地用地面积指标应按4m~5m/床核定。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反算确定。
十五、墓葬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9年省人大通过的《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基本规定
墓葬项目建设,应综合考虑环境、区位、需求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墓葬项目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得占用耕地。
墓葬项目适宜推行用地更少的安息堂来对骨灰进行集中放置。
(二)用地指标
墓葬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8规定:
墓葬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表28
2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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