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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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9日发(作者:少生孩子多种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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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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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金额:

________万元人民币

________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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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

1.1 合同

1.

1.

1.1 合同文件: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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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文件。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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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2 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1.

1.

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

1.

1.4 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 投标函 的文件。

1.

1.

1.5 投标函附录: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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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 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

1.

1.6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

1.

1.

1.7 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

1.5 款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

1.

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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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

1.

1 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1.

1.

2 发包人:

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

3 发包人代表: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

1.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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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

5项目经理: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

1.

1.

6项目经理部:

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现场组织机构。

1.

1.

7 专业承包人:

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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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8 劳务分包人:

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1.

1.

9 监理人:

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1.

10总监理工程师:

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

1.

11 造价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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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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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2 争议评审小组:

指合同当事人为解决工程争议,按照第1

9.3款任命的组织。

1.

1.3 工程和设备

1.

1.

3.1 工程:

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1.

1.

3.2 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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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1.

3.4 单位工程:

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1.

1.

3.5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

1.

3.6 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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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3.7 施工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1.4 日期

1.

1.

4.1 开工通知:

指监理人按照第

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

1.

4.2 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照第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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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3 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

9.5款和第1

8.1款所作的工期调整。

1.

1.

4.4 竣工日期:

指第

10.3款确定的日期。

1.

1.

4.5 缺陷责任期:

指按照第1

4.1款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缺陷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

1.

1.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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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

1.

1.

4.7 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

1.

4.8 保修期:

指按照第1

4.3款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

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

1.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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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签约合同价格: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1.

1.

5.2 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

1.

5.3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

5.4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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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5.5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

1.

5.6 计日工:

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

1.

5.7 质量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

1.6 工程文件与档案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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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工程文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1.

1.

2 工程档案:

是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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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图纸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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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款的约定,并按照第1

8.1款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

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

5.2 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如果为实施第9条中的变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

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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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当事人能够证明接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签收。

1.7 权益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当事人或其成员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对受损害方予以赔偿。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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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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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

10.1 知识产权人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

10.2 侵权责任

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对方承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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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 发包人

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基础资料,并使其具备施工条件;

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发布指示,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颁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解除工程担保、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现场进入权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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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现场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专用条款未确定提供现场的时间,则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包括: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使该通道达到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标准或要求;以及,将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设施提供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上述现场、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资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根据第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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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款的约定,并按照第1

8.1款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

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但是,如果发包人的上述情况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3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如下许可或批准:

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许可或批准,爆破作业批准,进出口海关批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要求发包人应当办理的其他许可、批准、备案。

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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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发包人应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应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同意。

5.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5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

运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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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交通运输

道路通行权。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场外交通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使,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所发生的场外税费、道路和桥梁加固费用、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场外交通所引起的道路、桥梁、码头、机场等损坏索赔。

场内交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场内道路造成道路损坏的,承包人承担因场内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赔偿。

6 施工准备

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 施工组织设计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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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施工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

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

8.1款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

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3 开工准备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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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人员准备

承包人应按照第

3.4款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这些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

3.2 施工设备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场地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

对于进入施工场地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3.3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

对于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并保证其数量、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查验、接收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货物进入施工场地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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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

4测量放线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损失的,根据第

7.3款的约定,并按照第1

8.1款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

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7 进度与工期

7.1 合同进度计划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接到按照第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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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款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21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监理人应有权按照该进度计划安排其他承包人的活动。

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14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监理人对进度计划的修改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7.3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遭受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

8.1款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

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 款约定办理。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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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不可预见事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事件,承包人应在此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监理人报告,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7.5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或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可能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6 逾期竣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限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7 暂停施工

7.

7.1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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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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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但目前已经具备复工条件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

2款的约定处理。

7.

7.3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

4款的约定处理。

7.8 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该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额或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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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8.1 安全文明施工

8.

1.1 安全生产责任

合同当事人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服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

合同当事人对其施工场地自有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对方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工作人员工伤的,由对方承担责任。

合同当事人造成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工程实行分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负总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由于分包人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8.

1.2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按照第

9.10 款,基准日期后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采用该法律规定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采取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同意其采取此措施,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同意的,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此措施费用。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措施费用。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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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

8.

1员工的范围

本合同中的员工指的是承包人聘用的为本施工项目工作的人员。包括本公司正式职工、临时聘用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其它雇佣的所有的员工。承包人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8.

2员工的基本权利

员工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休息权、获得劳动保护以及工资等权利,承包人应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

8.

3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人要确保员工所得到的工资既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低于项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行业工资标准。如果承包人所雇用的员工未能得到相应的工资,则发包人将直接为承包人的员工提供相应的标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工作条件要以能够保证员工健康免受所从事工作危害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生活条件要以能够达到项目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则由发包人直接为员工提供,所发生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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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支付。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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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8.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若监理人认为该措施不足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监理人认可该措施为止。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非按照第

9.10款,由于本合同所适用法律的变化导致承包人保护环境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要求赔偿。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如果因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对环境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和妨碍的,应取得必要的行政批准或许可后方可作业。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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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担因施工作业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因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9 变更

9.1变更的范围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可以包括以下范围: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任何特性;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9.2提请变更的主体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变更。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承包人与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经过发包人批准。

未经监理人指示或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9.3变更程序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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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1 发包人指示变更

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

9.

3.2 监理人提请变更

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则不进行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示。

9.

3.3 承包人提请变更

承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如果该变更内容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可以批准该变更,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监理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变更不被批准。

如果该变更内容不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若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通知承包人改正。监理人对改正后的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后将该申请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其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发包人不同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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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变更的,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改变更不被批准。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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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变更工作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表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

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

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

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发包人、监理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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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

因承包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前。

9.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及计日工作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9.8 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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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单价进行计算。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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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除合同规定以外发包人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由发包人人员或发包人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1

5.

1.2发包人风险的后果

如果因发包人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且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

如果为了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招致了费用,根据第

7.3款的约定,并按照第1

8.1款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

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1

5.2 承包人风险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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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按照本合同第

1款确定的开工日期至按照本合同第1

3.3款确定的竣工日期,除按照第1

5.1款确定的发包人风险以及第1

5.3款范围以外的其他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1

5.3 不可抗力

1

5.

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前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性质和等级。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9 条的约定办理。

1

5.

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

5.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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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索赔

1

8.1承包人索赔程序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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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⑴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⑵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⑶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工期延长天数;

⑷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

8.2 监理人对索赔的处理程序

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可编辑修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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