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发(作者:小年什么意思)
通用合同条款(三)
通用合同条款(三)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恳求、同意、看法、确定和打算等,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准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担当。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供应合同商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全部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讨论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全部。一旦发觉上述文物,承 1 / 3
包人应实行合理有效的爱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马上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实行妥当的爱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担当。
承包人发觉文物后不准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应依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担当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帮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依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担当。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供应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详细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根据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协作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意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担当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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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供应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详细条件,并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向承包人供应满意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缘由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担当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根据合同商定供应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修理、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赐予帮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担当,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担当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像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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