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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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9日发(作者:关于圣诞节的歌)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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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 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和发包人认可的具有分包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人委派的具有相应监理资质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0 造价工程师: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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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1.11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2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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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22

1.23

.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

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合同价款:指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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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5 工程量清单:是指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0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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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做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出解释

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

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 3.1 本合同文件适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适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和法规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及规范 的要求。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

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相应标准 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规范

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

供中文译本。

费用承担 4.3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图纸

图纸的提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供和使用 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

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

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

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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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要求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图纸提供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需要的图纸、需要延误 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

定提供图纸,致使调整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未 5.4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提交图纸 纸或提供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补充图纸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其缺陷修复

技术资料 所需要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 通知

致承包人 6.1 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的通知 同专用条款中指出的地址。

致发包人 6.2 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的通知 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出的地址。

二、工程管理人员

7 工程师

工程师的 7.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委托监理人的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应在

专用条款内写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

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通知承包人。

确定及更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发换

工程师职 7.2 工程师应当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

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时,其任何行

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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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职 7.3 发包人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不得相互交叉。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权的限制 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职责和义务进行减轻或者免除;

紧急情况

工程师

的权利

委派和撤 7.5

回工程师

工程师指 7.6

工程师未 7.7

.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

(7)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利。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时,应当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时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

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7.3款中的权利,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

书面报告。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工程师代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

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

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必

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

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

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

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

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

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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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义务或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

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工程师须 7.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

公正无私

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做出判断并

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提出建议。

8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8.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项目

经理的姓和有关资料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

项目经理 8.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签字 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 8.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组织施工 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

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

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

项目经理 8.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

更换 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建议更换 8.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代 9.1 发包人应当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工程师),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表

义务。发包人代表(工程师)的姓名和有关资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需

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发包人义 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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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

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物品。

发包人工 9.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

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发包人委 9.4

发包人未 9.5

完成约定

的工作

承包人义 10.1

部义务。

承包人工 10.2

.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

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

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

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

(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精细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或与工程配套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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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

必要的标志;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

承包人未成约定

工作

提交和确施工组

计和

进度计划工程师对度计划

检查监督实际进度进度计

.

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

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

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等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施工现场,承担

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完的损失。

四、施工准备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认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织设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1.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与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划不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3

11

11.1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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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 11.4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进度计划 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提交工程 11.5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用款计划 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

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 11.6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包人的责 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预定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任和义务

12 施工准备

现场作业 12.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负责,但因发包人提供和施工方 的设计、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原因造成不适应、稳妥和安全性,不应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 12.2 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图纸等资 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料进行复 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

勘察资料 12.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研究分析 人应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现场考察 12.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

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风险、

挖掘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

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为由而向发包

人索赔,并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地下构筑 12.5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对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物

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

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做出了充分的考虑。

施工放线 12.6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

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做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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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

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提供工地 12.7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未能办妥 12.8

地征用

临时占地 12.9

租用

工程专用 12.10

13

工程开工 13.1

承包人造 13.2

成的开工

.

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土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

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

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或免费提供给承的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如需租用临时占地的,经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

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

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

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

程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

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工程师的同意。

五、施工工期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延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

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而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

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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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造 13.3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成的开工 人,推迟开工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该项费用,

并相应顺延工期。

14 暂停施工和复工

暂停施工 14.1

承包人造 14.2

成停工

发包人造 14.3

成停工

复工 14.4

发包人延 15.1

误及工期

顺延

.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

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施工调整部属,或为了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

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的停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

赔偿承包人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

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

变质、缺陷或损坏。修复费用由造成停工的责任方承担。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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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对 15.2 承包人在15.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延误工期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的确认 顺延工期。

承包人延 15.3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误工期的 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责任

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

准的延长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6、工程竣工

工程竣工 16.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承包人责 16.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竣工的,承包任

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前竣工 16.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提前竣工协议

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六、材料设备供应

1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 1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入相应材料设备清单一览表,作为本合应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材料设 同附件(附件2)。材料设备清单一览表应当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备

材料交接 17.2 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

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和方式堆放。

承包人负 1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责保管 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

收交接,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

实用文档

发包人承 17.4 发包人供应得材料设备与一览表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但责任 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

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

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

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

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8 承包人采购设备材料

承包人采 18.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购材料设 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备

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承包人承 18.2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不符时,承包人

担责任 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

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

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

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代用材料 18.3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

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由发、承包人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不得指定 18.4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19 材料设备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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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和设 19.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标准、备的检验 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由

双方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内容 19.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

和规章、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检验费用 19.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

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再次检验 19.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随时检验 19.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七、质量与检验

20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 20.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国家颁布的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争议 20.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检测费用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承包人在 20.3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质量控制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方面的责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任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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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5)承担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因承包人在质量控

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

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 检查和返工

施工符合 2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 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 21.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

不符合要 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

求 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检 21.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查

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

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发包人承 21.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2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和中 22.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间验收 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

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

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 22.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按期验收 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

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工程师签 22.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

字 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

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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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

工程试车 24.1

工程试车 24.2

程序

工程试车 24.3

中双方的

责任

.

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 工程试车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

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

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

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

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3)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

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试车中的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

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

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

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

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车,并承担相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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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

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

人承担。

投料试车 24.2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承包人责

发包人责 25.2

监理人责

26

安全防护

.

八、安全施工

25 安全施工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

期进行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纪录。

(3)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生

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3)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安全防护

26.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

25.1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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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

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安全防护 26.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程序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安全事故

处理

事故争议

处理

28

文明施工

29

环境保护

30

合同价款

.

27 事故处理

27.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

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7.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合理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

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各种残物、垃圾和不需要的临时工程,

保持施工现场清洁。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合同价款

30.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

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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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同 30.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

价款的方 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式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

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

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

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

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可调价格 30.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价款调整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因素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预见的市场因素等引起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

(4)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调整因素。

合同价款 30.4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

调整程序 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

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

该项调整。

造价人员 30.5 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和

确认 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或造价员从业)专用章。

31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计 3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算规则

工程量 31.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

它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工程量审 31.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

核 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

实用文档

记录和图 31.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

纸 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

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

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

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计量结果 31.5

造价人员 31.6

确认

工程预付 32.1

工程进度

追加合同

价款支付

.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31.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

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2)如工程师未在31.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

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在31.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

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

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

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承认,或将其修改。

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和加盖

造价工程师执业(或造价员从业)专用章。

32 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

于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

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

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2.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

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同期扣回。

32.3 本通用条款第30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4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

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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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支付 32.4 累计进度款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

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进度款支 32.5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付程序 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

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向承

发包人承

担违约责

发包人承 32.7

担连带责

支付民工 32.8

工资

造价人员

变更内容

.

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2.6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

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应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支付民工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

或有价证券抵付。

32.9 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均须注册造价工程(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和加盖造价

工程师执业(或造价员从业)专用章。

十、工程变更

33 工程变更

3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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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承包人不 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

得擅自变 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更设计

承包人合 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理化建议 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的提出 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

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其他变更 33.4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4 确定变更价款

变更价款 34.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

的确定程 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

序 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

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

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变更价款 34.2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变更工程额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0%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幅度时,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

幅度以外的,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

条款中约定。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变更价款 34.3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有争议

变更价款 34.4 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的支付

的确定方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当法

.

实用文档

造价人员 34.5 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和加盖造

确认 价工程师执业(或造价从业)专用章。

申请竣工 35.1

验收

发包人验

及承包

人整改

发包人不

收的责

实际竣工

日期

发包人承

担责任

中间交工

工程

甩项竣工

未通过验

收发包人

不得使用

承包人递

交竣工结

.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35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5.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收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35.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验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35.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

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5.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

一切意外责任。

35.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

款35.1款至35.4款办理。

35.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

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5.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

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6 竣工结算

36.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

件。

实用文档

算文件

发包人审 36.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予以答复。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

核竣工结 如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人提出,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

算文件 被认可。

结算依据 36.3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竣工支付 36.4

发包人不 36.5

支付的责

承包人的

优先受偿

承包人承

责任

解决争议

方法

缺陷保修

签订保修

.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

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

违约责任。

36.6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

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

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6.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担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

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

人承担保管责任。

36.8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0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7 质量保修

37.1 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

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37.2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或工程竣工时,应当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明确保修内容和责任,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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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缺陷 37.3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

保修书的 (1)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内容 (2)质量缺陷保修期;

(3)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4)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5)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8 违约

发包人违 38.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

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第32.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通用条款第32.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3)通用条款第36.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

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承包人违 38.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

约 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第16.2款所指承包人原未能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第20.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

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继续履行 38.3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

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

实用文档

39 索赔

索赔理由 39.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承包人索 39.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赔程序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发包人索

赔程序

造价人员 39.4

确认

.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

弃索赔;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

通知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

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

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在该事

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本款(3)、(4)的约定相同。

39.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

弃索赔;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

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

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在该事

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

本款(3)、(4)的约定相同。

有关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确认,并

应签字和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或造价员从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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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争议

解决争议 40.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

继续履行

合同

分包的资

要求

分包应经 41.2

发包人认

分包合同 41.3

的签订

不得转包 41.4

和再分包

分包管理

及违约责

.

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0.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施工分包

41 施工分包

41.1 施工分包分为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和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质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

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的,不得分包。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并

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

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41.5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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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价款 41.6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处理程序

将损失减

至最小

费用承担 42.4

延迟履行 42.5

43

.

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十五、不可抗力

42 不可抗力

42.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4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

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报告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

告及有关资料。

42.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

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少。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有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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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办 43.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

理的保险 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

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承包人办 43.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

理的保险 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防止损失 43.3

扩大

相关责任 43.4

支付担保

履约担保 44.2

担保金额 44.3

支付担保 44.4

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 44.5

的有效期

保证人向

发包人支

付款项

保证人向 44.7

承包人支

付款项

担保合同 44.8

.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 工程担保

4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

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合同、担保公司)出具。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合同、担保公司)出具。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7

日之内退还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

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7天之内退还发包人的支付担保。

44.6 承包人由于非发包人原因而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应按担

保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给予补偿或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发包人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给承包

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承包人有权要求

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它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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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5 合同的生效、终止

合同生效 45.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合同终止 45.2

诚实信用 45.3

协商解除

合同

承包人解

除合同

发包人解

除合同

发包人承

包人解除

合同

解除合同

程序

合同解除

后的工作

.

除第37条有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

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 合同解除

4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6.2 发生通用条款第32.6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通用条款第41.1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

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6.5 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6.2、46.3、46.4三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

用条款第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

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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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 46.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八、其它

47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专利技术 47.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

和特殊工 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

艺 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侵犯他人 47.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专利法》

专利权的 规定的原则,约定本条各款的相关内容。

责任

4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发现文物 48.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

及时报告 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

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

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现障碍 48.2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物及时处理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 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9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 49.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合同副本 49.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并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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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

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通用条款

本文发布于:2024-02-09 23:38: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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