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印发《关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

更新时间:2024-02-08 23:01:06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8日发(作者:华伦夫人)

办公室印发《关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8.07.02

• 【字 号】辽高法办发〔2018〕8号

• 【施行日期】2018.07.02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印发《关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高法办发〔2018〕8号

本院各部门:

《关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经省高院2018年第1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

关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审判团队的工作机制,明确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有效发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辽宁法院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试行)》的规定,结合省高院工作实际,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第一条 法官助理在庭长和分管副庭长的领导下,在法官的指导下,从事下列审判辅助工作:

(一)接收、审查诉讼材料;

(二)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核对相关证据材料;

(三)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召开庭前会议;

(四)组织庭前调解,起草调解文书;

(五)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调查取证、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六)受法官委托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七)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

(八)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九)受法官委托对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进行询问;

(十)根据案情需要,列席合议庭评议及专业法官会议;

(十一)辅助法官起草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并负责法律文书的校对;

(十二)受法官指派,完成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相关材料的工作;

(十三)开展与审判相关的调研、司法宣传等工作;

(十四)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第二条 法官助理在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过程中,应向合议庭及承办法官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并协调做好各项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在庭前会议中,法官助理应当根据案情需要,明确双方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基本信息及意见,整理提交的证据,归纳查明的事实、争议的焦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向承办法官汇报。

第四条 法官助理确定后,应当与合议庭成员一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申请法官助理回避的权利。法官助理的回避参照诉讼法关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官助理原则上应当参加其所辅助的法官承办案件的庭审活动,按规定着装。在法庭内书记员并列位置设立法官助理专门席位。庭审中,法官助理应当认真听审、记录要点,整理争议焦点,开展调解,按照庭审规范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法官助理参加审理的案件,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署名,署名位置在书记员署名位置之上。

第七条 书记员在庭长和分管副庭长的领导下,在法官或法官授权的法官助理指导下,从事下列审判辅助工作:

(一)送达诉讼材料,预定法庭,安排庭审;

(二)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三)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宣布法庭纪律;

(四)负责案件调查、审理、提审、评议等活动的记录工作;

(五)办理保全、鉴定等材料的移送;

(六)办理提押手续;

(七)印制、送达法律文书;

(八)办理结案、退费、案款移交等手续;

(九)案件卷宗材料的移送、移转等;

(十)案件卷宗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

(十一)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第八条 书记员在履行审判辅助工作过程中,应向合议庭及承办法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

第十条 在书记员暂时配备不足的部门,庭长有权决定由法官助理代为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十一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履职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下发前关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印发《关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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