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发(作者:八年级下册政治)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呈批单
文件编号 岳市检发[2014] 号
密级 缓急
签发 会签
拟稿单位:政治部 送稿 谌可文 核稿 校对 份数 4
主送;
抄送:
主题词
文件标题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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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检察机关临时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聘用制书记员是检察辅助人员,其工作职责主要是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并报政治部门备案。
第三章 条件与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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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聘用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团队和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年龄在25周岁以下;
(八)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聘用制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
第五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录用,参照公务员招录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录用聘用制书记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满合格后签定《聘用合同书》。
聘用期满前的30日内,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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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聘用制书记员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
(三)享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享受休假、出差补助、加班补贴等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按合同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第八条 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检察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三)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四)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检察机关形象。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十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辞退、考核、奖惩、岗位调配、工资福利、档案管理由政治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日常工作安排、政治思想教育、作风纪律管理、工作业绩评价等由用人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证件管理、工资发放、保险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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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聘用制书记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按《聘用合同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聘用合同书》相关条款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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