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发(作者:形容水清澈的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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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书记员职责规范
篇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根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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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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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个方面:
(一)记录工作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
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二)诉讼中的工作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它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书记员在整个诉讼中的工作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完整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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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二是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它包括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细心做好各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在闭庭后,书记员还要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三是裁判文书的送达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对已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接受手续。四是执行工作。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五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
。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
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三)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在实践当中,书记员应当办理的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书、材料的收发工作;2.司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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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工作;4.信访接待工作;5.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6.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案件事实工作;7.有关领导或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也都具体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作为法院内部的一种专业人员,书记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从工作过程来看,书记员既具有依附性又有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诸项工作,故书记员是法院的非核心人员。但是,在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性,而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书记员工作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四、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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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
(一)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各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每一起案件,在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等,也都需要依靠书记员的协助,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书记员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
(二)书记员工作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
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审判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笔录,就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的主要任务。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影响诉讼文书的质量。
(三)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要独立或配合完成许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坏,对能否保证案件质量有直接影响。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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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如果一起案件在处理结果上没有错误,但卷内材料不全、记录不清或者出
篇二: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及书记员职责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书记员工作规范(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书记员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流程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
本院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为:立案、确定案件承办人和跟案书记员、案件移送至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登记、及时与案件承办人联系,接受其指导、送达、案件排定(开庭时间、地点及是否适应速裁机制)、案件移送至业务庭、开庭、宣判、案件移送至跟案书记员、案卷归档(上诉移送)。
第三条承办法官对案件负责,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庭审、询问当事人、听证等审判活动由法官主持,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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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做记录。
书记员不得主持或参与前款所列任何审判活动。
第四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案件审理管理信息;
(六)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书记员分为跟案书记员和内勤书记员。
跟案书记员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审判工作的辅助性事务听从承办法官指挥。
内勤书记员由各业务庭管理,在跟案书记员因故不能及时履行本庭承办案件的书记员职责时,接替其职责,并承担本庭的内勤工作。
书记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如属于审判业务范畴,应向承办法官请示;属于人员安排、车辆调配等非审判业务范畴,应向所在庭室负责人汇报。
第六条书记员的绩效工资由其工作的实绩确定。
跟案书记员的绩效工资根据其已结案件数和结案收费确定。每件案件20元,结案收费按法官收费激励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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