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发(作者:鉴定机构)
一、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
4、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5、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9、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10、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二、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别
1、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征收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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