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喷泉侵权案法里法外

更新时间:2024-02-08 03:37:53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8日发(作者:一件让我难忘的事)

音乐喷泉侵权案法里法外

音乐喷泉侵权案法里法外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22期

2018年6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水景)诉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以下简称西湖管理处)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认定案涉音乐喷泉构成侵权的一审判决。

通常,被著作权法列入保护范围的,大多是以文字、图片、音乐、戏剧、电影等形式出现的文学艺术作品。而集声光电于一体的动感喷泉,乍看似乎无法跟作品扯到一起,喷泉间相互借鉴貌似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但事实并非如此。

景区喷泉涉嫌剽窃,一审法院认定侵权

中科水景是一家音乐喷泉设计机构,专门研究开发音乐水舞系统设计。2014年,中科水景参与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天水喷泉景观工程建设,创作了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天水喷泉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作品。

据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包含《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在内的《水上花园》为音乐喷泉系列作品,制片者为中科水景,登记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该作品根据音乐的时间线进行量身定制,将水的柔美、多变与音乐的婉转柔美紧密结合,登记证书上的作品说明书中载明了系列作品的创作过程、创作的独创性。

2015年5月10日,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世园)出具《专有许可使用授权书》,声明特许中科水景在我国使用上述设计方案。

然而仅仅几个月后,“李鬼”就出现了。中科水景的工作人员偶然在互联网上发现了西湖音乐喷泉相关视频涉嫌抄袭,西湖音乐喷泉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表演视频与中科水景创作的相关作品表演内容一致。为此,中科水景以中科恒业、西湖管理处涉嫌侵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庭审中,两个《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效果经反复播放和比对,对于喷泉水流、水型、水柱跑动方向的编排顺序,气爆、水膜、灯光、节奏的变化编排,音乐韵律变化与喷泉动态造型的具体配合及以上喷射效果、意象的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法院遂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案涉音乐喷泉作品,赔偿损失9万元,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中科水景公开致歉。

相似喷泉是否侵权,引发二审激辩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于2017年7月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案涉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展开激辩。中科恒业、西湖管理处的主要上诉观点是:法律未有音乐喷泉内涵、外延及保护范围的规定,案涉音乐喷泉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中科恒业也未有剽窃、抄袭等涉嫌侵权行为;即使案涉音乐喷泉构成作品,其著作权并非归属于中科水景,而是归青岛世园所有。

中科恒业在庭审中指出,原告起诉侵权的证据是经过剪辑后配背景音乐而成,视频亦非中科恒业上传。并且,西湖音乐喷泉改造后的正式对外开放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在此之前西湖施工现场处于围挡封闭状态,在此后的公开喷放曲目中没有案涉音乐喷泉曲目。被告方即使

试喷也是在有围挡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施工、无声调试,并未公开使用,不构成侵权。此外,西湖管理处虽然在青岛考察时观看过案涉音乐喷泉的喷放,但并未获得其相关资料。由于西湖音乐喷泉是免费的,并未向游客收取费用,故也应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浙江卫视公共新闻频道曾对西湖音乐喷泉事件进行过专题采访,西湖管理处基建处邵某接受采访时承认,在对杭州西湖音乐喷泉改造前,曾去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进行过考察,但去看时只是带着摄像机去拍,回来比对分析。针对记者有关两地音乐喷泉相似的提问,邵某表示仔细去看会有不同,刻意放大肯定会有相同的地方。邵某在采访中指出,不少水型国外早就有,只是借鉴,没有抄袭,是完全不一样的东西。

对于中科恒业和西湖管理处的上诉理由,中科水景逐一进行了驳斥。中科水景称,案涉音乐喷泉将每首歌曲表达的意境与水舞表演装置进行量身定制,形成了喷泉在特定音乐背景下的独特喷射效果,整个过程是艺术创作,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关于作品权属问题,中科水景认为,《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约定了“视频综合水舞秀”权属,对“20首乐曲的喷泉编辑”的权属未做约定,故案涉作品应归属实际创作并完成著作权登记的中科水景所有。

中科水景进一步指出,虽然公证的优酷视频可能经过编辑,但这并不能改变案涉作品曾在西湖喷放过的事实。即使在封闭有围挡的状态下,中科恒业喷放案涉作品,并将之拍成视频上传其优酷自属频道亦属于公开使用,已经构成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剽窃行为。西湖管理处从中科水景获得包含案涉作品在内的视频、设计图等大量资料,并交给中科恒业,构成共同侵权。另外,在西湖三公园音乐喷泉提升完善项目中,西湖管理处向相关方支付了工程费用,该费用必然包含了在西湖喷放音乐喷泉的费用。

模仿涉嫌侵权,二审细说原委

2017年9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历数月的调查取证和审理后,2018年6月26日,该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该院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纠纷中涉及的备受关注的争议焦点一一做了阐释。

首先,本案讼争的“作品”究竟是什么?明确案涉喷泉作品请求保护的权利载体,是审理本案的前提。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两首音乐作品是经过授权使用,并不在请求保护的范围,但是,伴随音乐的节奏、曲调、力度、速度等要素及其变化而呈现出的与乐曲相呼应的灯光、色彩、气爆、水膜等多样动态造型的变换却在保护的范围之内,故案涉请求保护的权利载体可以称之为案涉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

其次,案涉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二审法院指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兜底而为新类型作品预留了空间。但认定“其他作品”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因无相关规定致兜底条款适用存在障碍时,判断“非典型”类型作品是否构成“作品”时,法官应当遵循法律解释的逻辑进行解释。

二审法院认为,设计师借助声光电等科技元素设计的成果,通过喷射效果的呈现展现出一种艺术上的美感,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范畴。具体而言,设计师通过对喷泉水型、灯光及色彩的变化,以及与音乐情感结合的独特取舍选择、安排,使观赏者能够感受到完全不同于简单的喷泉喷射效果的表达,具有显著的独创性。而作品经由设计师在控制系统编程制作,并在相应软件操控下可实现喷射效果的完全再现,满足了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因此,案涉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符合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讼争的作品究竟是何种类型的作品呢?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按照这一规定,案涉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具有属于美术作品的解释余地。故在动静形态、存续时间长短均不是美术作品构成要件有意排除范围的情况下,认定案涉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属于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并不违反法律解释的规则。

再次,谁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二审法院认为,中科水景所进行的创作行为包括契合主题确定曲目、编排水舞动作、设计师编程、综合调试等方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中科水景实际创作了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天水喷泉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即案涉作品,因此,中科水景应为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

编辑:黄灵 yeshzh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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