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发(作者:中学生行为规范守则)
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企业和职工权益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收入时,由国家和社会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3、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主要有什么区别:社会保险具有强制的、保障的、福利的、社会性的特性。其作用是实现国家法律所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强制的就是按国家规定属于参加保险范围的单位,不是单位自行选择是否参加保险,而是都必须参加保险,是单位为职工应尽的义务。若单位不为职工尽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一方面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请诉讼,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保障的就是符合享受各类社会保险的人员,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和服务保障;福利的就是社会保险各险种都具有国家提供的福利性质特点;社会性就是社会保险不是针对某一群体、某一阶层人员,而是社会所有的劳动者。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即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其所属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所需的经费都是由财政拨款解决,不能动用一分社会保险基金。商业保险是自愿的、赔偿性的,它运用经济
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到意外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自愿的就是单位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商业保险;赔偿性的就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补偿,多投多补偿,少投少补偿,没有为符合享受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基本生活和服务保障。商业保险是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社会保障和服务性质。如商业保险也有养老保险险种,它采取投保人每月或每年缴多少保费,缴多少年,到达符合条件领取时可以拿多少养老金都已作了合同约定,不考虑领取时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也不考虑领取后随着社会发展、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变化定期调整养老金,也就是投保时合同约定多少养老金永远是多少,不存在增加。再如,若单位或个人投保的商业保险企业因经营不尚出现倒闭、破产,那么原投保时合同约定的补偿也就成为泡影,也就是说参加商业保险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当然,单位在按规定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后,愿意为职工办理其他各类商业性保险是好事,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
二、养老保险
1、什么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2、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依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常[2000]28号)。
3、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4、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每年省里规定的工资总额20%缴纳。
5、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从事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领取。
6、养老保险金计算办法: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具体按闽政[2006]24号)讲解。
7、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好处:一是避免因未参加养老保险,导致企业与职工产生劳动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事务性负担和经济损失;二是增强了企业职工凝聚力,激发职工企业主人翁意识。
例一:三明市某县烟草企业80年代招聘了一部分烟技员,从1996年1月起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2000年后对部分年龄偏大的烟技员陆续解除了劳动关系,部分烟技员就1995年前企业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一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95年前养老保险费。但由于超过规定的补缴时间,当地社保不予办理补缴,为此这部分烟技员要求企业在他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
支付其养老金,他们的这一要求企业根本是做不到的,最终经劳动仲裁调解,由企业根据他们95年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按95年前年限给予一次性补偿,企业因此承担几十万元补偿金。[点评:从这一案例看,企业由于未按规定时间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职工要求企业为其补缴95年前养老保险费的诉求是合理,企业因未按规定为职工尽缴纳养老保险义务付出了巨大代价也是必然的。]
例二:三明某实业公司不给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与这些农民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农民合同工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但企业强调说原合同签定时已明确工资中含各项社会保险费且本人也签字同意,为此这些农民合同工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劳动仲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裁定原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合同中有关工资中含各项社会保险费部分无效,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补偿责任。[点评:从这一案例看,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合同中,虽然有支付职工工资中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内容且也有职工本人签字,但由于这部分合同条款内容超越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关于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中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内容这类合同,目前在私营、民营、商贸餐饮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中比较常见,应引以为戒。]
三、 工伤保险
1、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在劳动者因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时,给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2、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3、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4、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一类行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在实行差别费率基础上对二、三类企业根据用人基金收支率、工伤事故发生次数及严重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每1-3年浮动一次。职工个人不缴纳。
5、工伤认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下列费用支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者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四)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符合上述第一、二项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单位自行负担。
7、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就是最大限度减轻了单位生产、经营风险。因为职工工伤具有不可预见性,不以单位主观意志为转移,参加了工伤保险,单位的风险就转化为社会共同负担。以单位职工100人,人均月工资1200元为例,若一类企业年缴纳工伤保险费才7200元(1200×12×100×0.5%=7200元)、二类企业年缴纳工伤
保险费17280元(1200×12×100×1.2%=17280元)、三类企业年缴纳工伤保险费28800元(1200×12×100×2%=28800元),一旦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导致职工重伤或死亡的,少说要支付各类工伤待遇几十万元甚至更多。也就是说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花小钱保平安,减少了生产、经营风险。
例一:三明市某民营加工企业共有职工人数50多人,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企??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申请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工伤事故,企图通过瞒报方式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各类工伤待遇30几万元,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发现该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在未办理工伤参保登记前,被社保经办机构拒绝支付。[点评:从这一案例看,若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每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约10000元(1500元/月×55人×12个月×1.2%),一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及其工伤待遇的1/30。特别是我市私营、民营、商贸餐饮企业大多数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企业一旦发生较大工伤事故,很难承担相关费用,甚至出现倒闭、破产。]
例二:三明大田县某医院为正式职工办理了各项保险,但对医院招聘的护士只为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去年,医院派人护送病人转福州就诊回县里时发生汽车追尾事故,导致两名医院招聘的护士死亡。因为医院没有为招聘的护士参加工伤保险,为此医院承担了40多万元工伤死亡待遇。又如,尤溪新阳镇某纺织企业,为企业一线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没有为企业后勤职工
办理工伤保险,去年一位后勤职工在值夜班时不慎掉入企业生产用的水池死亡,为此企业承担了20多万元工伤死亡待遇。[点评:从这两个案例看,目前有相当部分私营、民营、商贸餐饮企业采取有选择性的参保,也就是自行认为职工工伤风险大的办理参保,职工工伤风险小的不参保,结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不以企业意志为转移,为此企业付出了巨大代价。以上两企业通过教训,现在都积极主动为全部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
四、 生育保险
1、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在女职工由于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和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2、参加生育保险政策依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996年39号令)
2、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职工,民办非营利组织及职工。
3、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4、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5、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1)生育津贴(产假工资);(2)产前检查费;(3)分娩时接生费、手术费和药费;(4)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津贴的50%发给。
6、参加生育保险好处:一方面保障了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解决了企业招工难问题。目前大多数民营、私营企业对女职工的使用,大多数都是生育前用工,一旦结婚或女职工怀孕就解除。由此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不断,暨影响了企业声誉,又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也造成企业用工荒。以单位职工100人,人均月工资1200元为例,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年缴纳生育保险费才10080元(1200×12×100×0.7%=10080元),若企业有一个女职工生育,生育基金至少要支付6800元以上。企业又何苦为了少缴一点生育保险费,可能给企业自身带来劳动合同纠纷和用工荒。
养老、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强制的保险,属于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企业有责任、有义务为本企业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现阶段还有相当部分私营、民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为职工或雇工参加保险意识不强,有的甚至有意不尽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义务,导致一方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给企业自身发展增加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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