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含义、项目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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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9日发(作者:功劳)

社会保险的含义、项目及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的含义、项目及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发展历程

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的第102号公约,即《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社会保险全部项目有9个,即医疗、疾病、失业、年老、工伤、家庭补助、生育、伤残和遗嘱;我国早在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对养老、工伤、医疗、疾病、遗嘱、生育等7个项目做了具体规定;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后来相关法规又为我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在全部规定的8个项目的前提下,对有关项目进行了合并,将医疗、疾病和普通伤残合并为医疗保险。将工伤和因公伤残、职业病合并为工伤保险。至此,我国现行社会保险项目全部形成,

也就是我们聊天时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

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 养老保险 又称“年金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 我国养老保险的立法概况

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期间1953、195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由于两次修改后的待遇不同,加上“文革”十年的影响,全国范围内的退休金被取消,至到1980年初,我国才开始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改革;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基金筹集和方式、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等内容。此后几年间,国家陆续的出台了多条规定来强化改革并不断完善我国的养老

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仍在进行之中,养老保险制 度将逐步得到完善

2.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

主要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方面组成

(1)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

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制度,属养老保险中的第一层次。

(2)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亦称企业年金。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它

居于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执导、企业决策执行。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具体方法是由保险机

构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记入当地社保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不低于或不高于同期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可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一次总付给本人。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是职工个人本身应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付或拖欠。下面,请看案例:

钱某系某厂退休职工,自2003年起,该厂停发了钱某的退休金,并不予报销医疗费。厂方的理由是: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在职职工只按最低工资发

放,也不能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待企业经济效益转好后如数补发拖欠退休金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钱某表示理解企业困难,但由于退休金是唯一生活

来源,且负担不起医疗费,要求予以照顾,补发其退休金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但该厂仍表示拒绝,几次交涉无果,2004年2月,钱某向当地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厂补发退休金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试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如果你是当事人,你是如何看待此案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是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就是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拒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疗费、侵犯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劳动纠纷案。

首先,某厂肯定是败诉的。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保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退休、患病也依法享受社保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

按时足额支付。因此,某厂以经济效益不好构不成拒付退休金和医疗费的法定理由。所以,仲裁委员会判决某厂应立即向钱某支付拖欠的退休金并按

规定报销医疗费。

个人观点:透过本案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律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任何单位和个人触碰它,都将受到严厉制裁。所谓法不容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说的不是空话。现如今,我国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面临机遇和机会的双重挑战,尤其作为。我们在

缺乏1.文凭2专业知识3技术特长的不利因素下,更不可以身试法。本案在中的某厂虽然只获得了限期补偿和支付,但他的名誉必将受到严重

的损失,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所以,我们在做任何决定的时候,一定要权衡利弊、斟酌再三。一句话,千万不要在你不冷静的时候做出任何

决定,因为那往往是错误的。

(二)失业保险,亦称待业保险。我国于99.1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

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所谓失业保险所针对的对象就是失业人员。94年,国家统计局对登记的失业人员有个鉴定标准:

“有非农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男:16岁以上、50岁以下;女:16岁以上、45岁以下)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

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也就是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职工。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

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

失业保险金、医疗费、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生活补助费

(三)医疗保险

说到医保我们就不得不提起与之相联系的疾病保险,因为疾病是医疗保险存在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疾病就不会有医保的存在。那么究竟什么是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1. 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 “健康保险”

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们通常把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和帮助统称为医疗保险

2.疾病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1)单纯的医疗保险待遇是直接用于医疗服务的费用;而疾病保险包括被保险人医疗期间内的休养、工资、病伤救济和医疗服务等;

(2)二者所保障的目的不同。医保是保障医疗费支出,其功能是实现医疗费用补偿;而疾病保险是对工资收入损失的保障,其功能是收入保障;因

此,医保又称“医疗保健”,疾病保险又称“疾

病津贴和生活补助”

3.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缴纳方法

(1)以城镇为例,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基本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4.特殊人群的医疗待遇问题

(1)离休人员、老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解决。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资金解决。由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3)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对退休人员医疗账户的统计金额和

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予以适当照顾。

(4)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5)允许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对%为其缴纳。

(四)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

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

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

1.工伤保险的立法概况

世界上最早的工伤保险立法是德国于1884年颁布的劳工伤害保险法。目前全球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我国是在1951

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都对工伤保险作了具体规定;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

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决定》首次将职业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们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对职业病做了详细规定;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伤

保险法体系。

2.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

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享受工伤保险的职工将不再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而是与用

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临时工、农民工

在内的所有人员。

3.工商和职业病的认定

所谓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工伤的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范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特殊情况,也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4.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

5.工伤保险几大特点:(1)适用对象的范围是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的无处不在,任何人都无法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制度

适用于所有职工,所以,只要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理所当然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具有赔偿性。

(3)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 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由于职业危害的存在,有些时候难免会受到伤害,并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影响,一旦事情真的发生了,我们应如何处理?下面,请看

案例:胡某系私营皮革制造厂职工,与该厂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8月操作机器时因皮带轮断裂伤左手,治疗20多天,缴纳手术费

住院费、药费等5760.80元。出院时,该厂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理由是:胡某与该厂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

企业概不负责,治疗期间只支付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全部自理。为此,胡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厂支付其全部

治疗费用。

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首先可以确定,该厂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只支付工资而不承担治疗费是违法的。

理由: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费用由企业全部承担。

此案中,该厂与胡某在订立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劳动过程中工伤费用自理的条款,尽管胡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表示同意,但合同条款显然违反

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而无效的劳动合同条款,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皮革厂以此为

理由,不支付胡某工伤医疗费用是不

能成立的,也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部于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都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

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应全额报销。这些都是我国劳动法确立的劳动者享受的社保待遇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

本案中, 胡某的要求应得到支持。皮革厂应当支付胡某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5760.80元。

个人观点:

(五)生育保险。

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里所谓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是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完成。现金补助主要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

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1.生育保险的立法概况

生育保险最早始于1883年,德国政府颁布的《德国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就有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目前,全球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

法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1951年《劳工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做了明确规定。1955

年4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做了具体规定。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

工劳动保护规定》;1994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都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做了规定。

2.生育保险待遇

(1)产假。我国现法定正常产假期限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则加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以此类推。

有的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工,奖励期限则延长至180天。

(2)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对职业妇女因生

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3)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是由医院

案例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主要是以保障社会安全为目的,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盈

利性;而人身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他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

(2)对象不同。社保的对象是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公民。

(3)费用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用一般由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分担,缴费率由法律规定,整个社会适用统一标准;人身保险费用是由投

保人承担,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缴费率,当事人可自由选择;

(4)实施原则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立在

社会保险的含义、项目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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