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发(作者:0的相反数)
房地产价格的种类
房地产价格种类繁多,不同的价格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评估的原则、依据和考虑的因素也不尽相同。在房地产估价上经常遇到或涉及到如下几类价格。
(一)市场价格、理论价格和评估价格
1.市场价格。
是指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它可分为公平市场价格(也称为公允市价)、限定价格和非公平市场价格等。公平市场价格是指交易双方在正常情况下的成交价格,不受一些不良因素(如不了解市场行情、垄断、强迫交易等)的影响。
2.理论价格。
通常是指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也称公允价值),其含义是预计一宗物业在竞争性的公开市场上于某个时点能够成交的合理价格。因此,公开市场价值是基于如下假设的:有一个自愿的卖者;有一段合理的洽谈交易时间,可以通盘考虑物业性质和市场情况,进行议价;在此期间的市场状态、物业价值将保持稳定;该房地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不考虑特殊买家的额外出价。
3.评估价格。
从市场价格、公开市场价值的内涵中我们不难看出,房地产估价实质上不是评估房地产的价格,而是评估房地产的价值。因此,房地产估价严格说来是房地产价值(不是价格)的评估。
(二)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和房地价格
(三)总价格 单位价格和楼面地价
(四)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和其他权利价格
(五)买卖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格、征用价格和课税价格
(六)拍卖价格、招标价格和协议价格
(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提出的估价标准。该法第32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1.城市基准地价。
根据其意义及有关规定定义如下:它是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段,然后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价格水平。
2.标定地价。
是指标志性宗地在某一时点的价格。所谓标志性宗地,可借鉴日本的称谓叫做标准宗地,即能代表不同区位、同一用途土地的宗地。标定地价的价格时点是相对固定的,就是有关部门公布确定的时间。
3.房屋重置价格。
简单地说,就是假设房屋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时,必要的建造费用加平均利润。
(八)底价、期望价和补地价;
l. 底价。是指政府、企业或私人出售房地产时所确定的最低价格。
2.期望价。是指出售房地产时所希望卖出的满意价格。
3.补地价。是指在更改政府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时规定的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或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等时,需要交给政府的一笔地价款。
(九)其他价格
还有一些其他房地产价格名称,如现房价、期房价;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正常价格、限定价格;标准价、成本价、商品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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