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发(作者:韭菜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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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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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发胜,*,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农民,住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亮,系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容,系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发仔,*,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农民,住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国(系朱发仔儿子),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农民,住南丰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胡发胜与被告朱发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发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亮、被告朱发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发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就“小玲坑(长岭下)”山场的林权转让合同(口头)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被告朱发仔在本村小组“小玲(懒)坑(长岭下)”山场分得一块自留山。当年南丰县人民政府将被告分得的“小玲(懒)坑(长岭下)”山场与本村小组村民郑水令、戈仁仔(戈才明、戈才
龙父亲)、江维声(江四妹父亲)、戈华根五户联户颁发了“小玲(懒)坑(长岭下)”《社员自留山证》(证号:丰林自第XX号)。2002年,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自己在“小玲坑(长岭下)”分得的山场转让给原告胡发胜,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300元转让款。原告于2002年冬天开垦了被告转让的“小懒坑(长岭下)”山场,且于2003年栽种了桔树。2006年林改时,南丰县人民政府根据双方转让事实,将被告从82年分得的“小懒坑(长岭下)”山场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并与本村小组村民郑水令、戈才龙、江四妹、戈才明联户发证【林权证号:南丰县林证字***********林权证。但是撤销林权证并不是否定了被告转让山场的事实,不管被告怎么赖账,被告转让“小玲坑”(长岭下)的林权给原告事实改变不了。为了明确转让事实,保护正当合法的林权转让法律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朱发仔辩称:案涉山与原告不是买卖关系,是原告向我租赁的,当初原告叫我卖,我没卖,是出租给他,后原告在山场上种了橘树。2006年办新证时,没有通知我家人,我小儿子在外地打工,到征收土地时我才知道。当初我家山很多,没有开荒,被告家没什么山,于是向我租山种桔树,被告是给了我2300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当事人均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社员自留山证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各一份,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无异议本院已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982年10月12日,南丰县人民政府向被告朱发仔颁发了丰林自第004509号社员自留山证,朱发仔取得了小懒坑和长岭下等9块
自留山承包权,其中小懒坑和长岭下系被告朱发仔与本村小组村民郑水令、戈仁仔(戈才明、戈才龙父亲)、江维声(江四妹父亲)共有。第004509号社员自留山证写明,划给社员自留山,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山权不准买卖,不准赠送。2002年冬天,原告胡发胜与被告朱发仔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朱发仔将小懒坑和长岭下自留山交由原告开垦种植,原告胡发胜支付了被告2300元。2003年,原告胡发胜在小懒坑和长岭下种植桔树。2006年10月13日,南丰县人民政府颁发南丰县林证字***********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申请再审,2021年12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胡发胜的再审申请。2021年6月3日,原告胡发胜以南丰县洽湾镇人民政府对其申请确认南丰县××镇××村××组“小玲坑(长岭下)”山林权属未予回复为由,向南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南丰县人民政府认为,胡发胜所持有的林权证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争议的实质是由合同纠纷导致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此类案件不属于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受理范围,2021年11月1日,南丰县人民政府做出驳回胡发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胡发胜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2002年冬天,被告朱发仔将小玲(懒)坑、长岭下山场交付原告胡发胜耕种系转让山场还是出租行为。原告胡发胜主张被告系转让其山场的承包经营权,被告朱发仔认为系原告向其租赁了40年。
原告胡发胜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20年南丰县林业局分别对郑水令、胡老四、戈细云、胡国富、戈某2、戈春发、戈某1、胡
发胜、胡应根的问话笔录共9份和洽湾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并申请证人戈某1、戈某2出庭作证。被告朱发仔质证认为,郑水令笔录说2005年换证时村委会通知了村民,村民都知道不是事实,没有通知原告家;胡老四当时不是我们村小组的,也不是村干部;戈细云说以2300元价格卖给原告不属实,戈细云与我们不是一组的,不知道案涉山是卖给了原告;胡国富说林权申请表已张榜公示,但公示表里的签名不是被告签的;戈某2、戈某1笔录系因为买被告另一块山才作证的;两人出庭作证时陈述不一致,有的说看了山后付钱,有的说付了钱再去看山。村委会证明上的签名,何军年纪比被告儿子还小系不知情人员,李柏英是住到外面去的人,签名人员都是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或者对该事情不知情的,证明不真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其内容“林权登记公示的时候,……,朱发仔一家人都知道长岭下、小懒坑被登记在胡发胜等人的名下,且没有提出异议”与临川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郑水令、胡老四、胡国富、戈春发、胡应根问话笔录未有原、被告系转让或租赁的内容,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证人戈某1、戈某2证言,虽在给付价款与山上指界顺序和现场指认界限在场人数不一致,戈某1陈述5人在场,先指界后付款,戈某2证明6人在场,先付款后指界。因时间较长远,细节有差错符合常理,两证人均系指界在场人,且戈某2还是付款在场人,况且戈某2、戈某1与被告还是有人情往来的亲戚,均做出了对被告不利的证词;而被告朱发仔对租赁主张未能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举证情况,本庭相比较更确信戈某1、戈某2的证言,因此对戈某1、戈某2的证言、戈细云问话笔录,本院应予以采信。
原告主张被告转让小(玲)懒坑、长岭下山场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系出租,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5条规定,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者转让的无效。被告的丰林自第004509号社员自留山证也载明,划给社员自留山,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山权不准买卖,不准赠送。因此,当时国家法律不准许个人擅自转包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冬天,被告朱发仔将小懒坑、长岭下山场转让给原告胡发胜,未向发包方备案或报发包方同意,双方的转让行为违反了当时的法律规定。2002年8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应经发包方同意或报发包方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于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但2005年,国家林权改革颁发新林权证,原告亦未与被告补签书面的转让或转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原、被告口头转让协议亦违反了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签订书面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转让小懒(玲)坑、长岭下山场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小懒(玲)坑、长岭下山场的承包经营权仍为被告朱发仔所有。南丰县林权证字***********林权证载明了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归属,双方存在争议的是林地使用权,即林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胡发胜要求确认小玲坑(长岭下)山场的林权转让合同,实际为确认小玲坑、长岭下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据此,原告胡发胜要求确认与被告朱发仔之间就“小玲坑(长岭下)”山场的林权转让合同(口头)有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发胜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发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琼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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